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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盐湖: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核查报告2021-07-0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恢复上市的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




        2021 年 7 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股票恢复
上市保荐机构资格。中金公司接受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
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恢复上市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盐湖股份申请恢复上市
工作进行了勤勉尽责的调查。经审慎核查,中金公司认为盐湖股份符合恢复上市的条件,
并出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的核查报
告》。




                                      13-1
                                                                   目录
目录 ........................................................................................................................................... 2
释义 ........................................................................................................................................... 3
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 ............................................................................................................. 5
       一、基本概况.................................................................................................................... 5
       二、历史沿革及股本变更情况........................................................................................ 6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概况.......................................................................... 11
       四、暂停上市情况.......................................................................................................... 13
       五、股份质押、抵押、冻结情况.................................................................................. 13
       六、公司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13
第二节 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已经消除的说明 ........................................... 15
       一、本次暂停上市前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其消除的说明.............................. 15
       二、本次恢复上市后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17
第三节 上市公司发展前景的评价 ....................................................................................... 20
       一、本次暂停上市前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20
       二、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 21
第四节 核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 25
       一、公司规范运作情况的核查...................................................................................... 25
       二、公司财务风险情况的核查...................................................................................... 45
       三、公司或有风险情况的核查...................................................................................... 48
       四、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核查...................................................................... 67
第五节 关于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说明 ....................................................... 78
       一、公司符合恢复上市的主体资格.............................................................................. 78
       二、公司符合恢复上市的条件...................................................................................... 79
第六节 核查结论 ................................................................................................................... 82
       附件一:盐湖股份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4
       附件二: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 93
       附件三:盐湖股份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94




                                                                     13-2
                                           释义


上市公司、公司、盐湖
                       指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ST 盐湖
盐湖钾肥               指 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
盐湖工业集团           指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盐湖集团               指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化集团               指 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中化化肥               指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
工银投资               指 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邮储青海分行           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建行青海分行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中行青海分行           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数码网络               指 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国资委             指 青海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西宁中院               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重整计划               指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青海国投               指 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盐湖股份管理人,管理
                       指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人
元品化工               指 青海元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盐湖镁业               指 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
海纳化工               指 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
化工分公司             指 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
汇信公司               指 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科技开发               指 青海盐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盐湖蓝科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青海盐湖佛照蓝科锂业股
蓝科锂业               指
                            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保荐机构、中金公司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
本核查报告             指
                            市核查报告》
大信、大信会计师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所、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13-3
                        对本次恢复上市具有审核权限的权力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深交所、证
监管机构           指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报告期、报告期内   指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13-4
                                    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概况
中文名称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称           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Qinghai Salt Lake Industry Co.,Ltd.
股票简称           *ST 盐湖
股票代码           000792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成立日期           1997 年 8 月 25 日
统一信用代码       91630000226593742J
法定代表人         贠红卫
董事会秘书         李舜
注册资本           543,287.6627 万元
注册地址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黄河路 28 号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816000
联系电话           979-8448121
传真               979-8449122
                   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次氯酸钠、甲醇、电石、液氧、液氮、液氩、二氧化碳、粗
                   苯、镁、煤焦油、硫磺、偶氮二甲酰胺、硫化碱、硝酸钾、氢氧化锂、氯化锂、丁
                   烷、戊烷、丙烷、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乌洛托品、硝酸钠、金属锂、盐酸、
                   硫酸的销售(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20 日1);氢氧化钾、碳酸钾、聚氯乙
                   烯、天然气乙炔、氢氧化钠、合成氨、尿素、甲醇、酸回收、空分、氯乙烯、盐酸
                   的制造和销售[仅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08 月 17
经营范围
                   日2];氯化钾(化肥)、金属镁、氯化镁、氧化镁、氢氧化镁、氯化铵、碳酸锂、
                   钠浮选药剂、光卤石、低钠光卤石以及塑料编织品的制造和销售(国家有关专项规
                   定的除外);钾盐露天开采;建设监理、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不含特种设备),出口
                   自产的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要
                   的原材料、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酒店和物业管理;焦炭、百货、针纺织
                   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日用杂货、计算机

    1
     盐湖股份已办理该等许可证的续期手续,盐湖股份已取得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核发的编
号为海西应急经字[2019]000131 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2019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0 日。
    2
     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原持有 2017 年 8 月 18 日由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青)WH 安许证字
[2014]010 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2017 年 8 月 18 日至 2020 年 8 月 17 日;由于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自
2020 年 4 月起未再开展相关生产业务,故未办理续期。


                                                     13-5
                  耗材、有色金属、建材、钢材的销售;仓储;计算机系统工程建设,软件开发、硬
                  件销售、维护、技术培训;房屋租赁;劳务服务;铁路运输、道路运输、危险货物
                  运输八类(许可证有效期 2021 年 1 月 21 日3);包装装潢、印刷;煤炭经营;盐湖
                  资源开发及循环经济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样品测试。(以上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及股本变更情况

(一)公司设立情况

     盐湖股份(原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钾肥”))是经青海省经
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青体改函字[1997]第 035 号文件《关于同意设立“青海盐湖钾肥股
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盐湖工业集团为主发起人联合北京华北电力实业总公司、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成都公司、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湖北东方农化中心、中蓝连
海设计研究院(原化工部连云港设计研究院)、化工部长沙设计研究院共同发起,于 1997
年 8 月 25 日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00 万元。

     1997 年 8 月 15 日,盐湖工业集团、北京华北电力实业总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
成都公司、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化工部长沙设计研究院、
湖北东方农化中心、盐湖钾肥职工代表举行了盐湖钾肥创立大会,通过了《青海盐湖钾
肥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报告》、《关于成立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关于
<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决议》、《关于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
众股在深圳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决议》,并选举了公司董事、监事。

     1997 年 8 月 15 日,深圳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深诚证字(1997)第 058 号《验
资报告》,截至 1997 年 8 月 15 日止,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到各股东投入的
资本 415,635,126.28 元,其中发起人投入的资本为 205,615,126.28 元,向社会募集的资
本 为 210,020,000.00 元 , 投 入 的 资 本 中 包 括 股 本 200,000,000.00 元 , 资 本 公 积
215,635,126.28 元。




3 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原持有青海省海西州道路运输管理局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核发的编号为青交运管许可西字
632801006063 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2017 年 1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 月 21 日;由于盐湖股份化工
分公司自 2020 年 4 月起未再开展相关危险货物运输业务,故未办理续期。

                                                   13-6
(二)公司上市以来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1、1997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7]391 号文件《关于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
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及证监发字[1997]392 号文件《关于青海盐湖
钾肥股份有限公司(筹)A 股发行方案的批复》批准,盐湖钾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票 4,5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另向公司职工配售人民币普通股票
5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

    2、1999 年,配股

    1999 年 3 月 12 日,盐湖钾肥召开 199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资配股预案,
同意以 199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0,000 万股为基数,按 10:3 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
股份。

    1999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证监公司字[1999]60 号文件《关
于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同意盐湖钾肥以公司 1998 年末股本总
额 20,000 万股为基数,按 10:3 的比例向公司全体股东配售 2,085 万股普通股,其中向
国有法人股股东配售 585 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 1,500 万股。

    1999 年 9 月 20 日,深圳同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同证验字[1999]第 017 号《验资
报告》,盐湖钾肥于 1998 年 3 月 26 日按 199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0,000 万元为基数,
以 10:3 的比例配售人民币普通股 2,085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配售价格每股 7.00 元,
共募集资金 14,595 万元。其中转入股本 2,085 万元,其余资金扣除发行费用 3,687,257.03
元后计 12,110 万元转入资本公积,截至 1999 年 9 月 20 日,盐湖钾肥实收资本为 22,085
万元。

    上述配股实施完成后,盐湖钾肥的总股本由 20,000 万股增加至 22,085 万股。

    3、2002 年,增发股份

    2001 年 5 月 8 日,盐湖钾肥召开 200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增发 A 股股票
相关的议案,盐湖钾肥拟增发不超过 3,500 万人民币普通股。

    2002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发行字[2002]116 号《关于核准青海盐湖
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通知》,核准盐湖钾肥增发不超过 3,500 万股的人民币普


                                        13-7
通股。

    2003 年 4 月 7 日,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五联验字[2002]第 3004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2 年 11 月 7 日,盐湖钾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收到社会公
众投入资本 4.27 亿元,扣除券商承销佣金、手续费及其他发行费用等余额为 41,586.8
万元,其中:3,500 万元作为盐湖钾肥的股本,38,086.8 万元转作盐湖钾肥的资本公积。

    上述增发股票实施完成后,盐湖钾肥的总股本由 22,085 万股增加至 25,585 万股。

    4、2003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03 年 4 月 30 日,盐湖钾肥召开 200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本次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以截止 2002 年 12 月 31 日总
股本 25,585 万股为基准,用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盐湖钾肥的总股本由 25,585 万股增加至 51,170
万股。

    5、2004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04 年 4 月 29 日,盐湖钾肥召开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0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51,170
万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 2.00 元(含税),用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

    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盐湖钾肥的总股本由 51,170 万股增加至
76,755 万股。

    6、2008 年,控股股东变更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08]127 号《关于核准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暨注销青海盐湖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受让股份的通知》,核准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数码网络”)发行股份换股吸收合并盐湖工业集团,在完成相关吸收合并工作以
后,盐湖工业集团依法注销。数码网络于 2008 年 2 月 5 日起更名为“青海盐湖工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集团”)。

    盐湖工业集团上述吸收合并完成后,盐湖钾肥的控股股东变更为盐湖集团。

                                      13-8
    7、2011 年,盐湖钾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盐湖集团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出具的青政函[2009]70 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盐湖钾肥
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批复》、
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国资产权[2010]5 号《关于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
并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青海省国资委出具的青国资产
[2010]9 号《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新
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批复》、盐湖钾肥 201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以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0]1860 号《关于核准
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盐湖钾
肥获准以新增 1,057,798,607 股股份吸收合并盐湖集团,同时注销盐湖集团持有的盐湖
钾肥 234,839,404 股股份。

    2011 年 3 月 15 日,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国浩验字[2011]第 23 号
《验资报告》,截至 2011 年 3 月 15 日,盐湖钾肥已经收到盐湖集团股东本次换股吸收
合并投入资本 6,645,414,767.58 元,其中股本 822,959,203 元;变更后盐湖钾肥的累计注
册资本 1,590,509,203 元。

    盐湖钾肥吸收合并盐湖集团完成后,盐湖钾肥的总股本由 76,755 万股增加至
159,050.9203 万股。

    8、2011 年,变更公司名称

    2011 年 4 月 29 日,盐湖钾肥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变更公司
名称的议案》,同意公司的中文名称变更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5 月 5 日,盐湖股份取得本次更名后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9、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5 年 1 月 6 日,盐湖股份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对象
全部以现金认购,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数量不超过 33,149.1713
万股。

                                      13-9
     2015 年 11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15]2549 号《关于核准青海盐湖
工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复 》, 同 意 盐 湖 股 份 非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302,282,541 股新股。

     2015 年 12 月 15 日 ,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瑞 华 验 字
[2015]63060003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14 日,盐湖股份通过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266,884,531 股,募集资金总额 4,899,999,989.16 元,扣除发行费用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4,849,809,989.21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266,884,531.00 元,余
额 4,582,925,458.21 元转入资本公积。

     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成后,盐湖股份的总股本由 159,050.9203 万股增加至
185,739.3734 万股。

     10、2017 年,分配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7 年 5 月 4 日,盐湖股份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公司 2016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以盐湖股份总股本 1,857,393,734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
利 0.2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

     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盐湖股份的总股本由 1,857,393,734 股增加至
2,786,090,601 股。

     11、2020 年,公司破产重整进展

     2019 年 9 月 30 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根据格
尔木泰山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实业公司”)的申请,作出(2019)青 01 破申 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盐湖股份重整一案。2020 年 1 月 20 日,西宁中院作出(2019)
青 01 破 2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
下简称“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以公司总股本 2,786,090,601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9.5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2,646,786,071 股股票,均为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 2,786,090,601 股增加至 5,432,876,672 股。

     2020 年 4 月 20 日,西宁中院作出(2019)青 01 破 2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
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3-10
       12、2020 年,公司股票暂停上市

       2020 年 5 月 2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深证上[2020]425 号《关于青海盐湖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因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第 14.1.1 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 A 股股票实施暂停上市处理,公
司 A 股股票自 2020 年 5 月 22 日起暂停上市。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概况

(一)控股股东概况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青海国投持有公司 7.531 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86%,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青海国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中文名称                 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1 年 4 月 17 日
统一信用代码             916300007105860692
法定代表人               李学军
注册资本                 587,000 万元
注册地址                 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纬二路 18 号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联系电话                 971-6156036
传真                     971-6124998
                         煤炭批发经营;对服务省级战略的产业和优势产业、金融业进行投资;受
                         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构建企业融资平台和信用担保体系;发起和设立
                         基金;提供相关管理和投资咨询理财服务;经营矿产品、金属及金属材料、
                         建筑材料、电子材料、有色材料、工业用盐、化肥、化工产品(不含危险
经营范围                 化学品)、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铝及铝合金、铁合金炉料经销;房屋
                         土地租赁,经济咨询服务,对外担保,实业投资及开发;矿产品开发(不
                         含勘探开采)销售;普通货物运输;煤炭洗选与加工;燃料油(不含危险
                         化学品)、页岩油、乙烯焦油、沥青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出资人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587,000.00             100.00

                                              13-11
  序号                              出资人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87,000.00                    100.00



 (二)实际控制人概况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持有青海国投的 100%
 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股权结构图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前十大股东为: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53,068,895            13.86
    2                            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1                               571,578,484            10.52
    3                           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406,276,871             7.48
    4                                 国家开发银行                                    402,200,881             7.40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346,750,156             6.38
    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326,949,337             6.02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283,312,196             5.21
    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207,769,728             3.82
    9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3,553,462             3.19
   10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155,433,954             2.86
                                             合计                                   3,626,893,964            66.74
     注:根据《关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重组获得批准的公告》,经国
 务院批准,中化集团与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工”)实施联合重组,新设由国
 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新公司,中化集团和中国化工整体划入该新公司。



        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

  青海国资委
(实际控制人)


         100.00%

   青海国投        中化集团      工银投资     国家开发银行     邮储青海分行   建行青海分行   中行青海分行   其他

         13.86%        10.52%        7.48%          7.40%            6.38%          6.02%           5.21%      43.13%




                                                        盐湖股份



                                                             13-12
    注:在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盐湖股份的控股子公司新域资管、科技开发向盐湖股份管理人申
报并确认了债权,盐湖股份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以股抵债,将新域资管的债权对应的盐湖
股份 16,030,534 股股票划至其股票账户,将科技开发的债权对应的盐湖股份 6,870,229 股股票划至
其股票账户。 根据新域资管、科技开发分别出具的《承诺函》,新域资管、科技开发将在盐湖股份
股票恢复上市后 1 年内对外转让其所持的上述盐湖股份的股票。



四、暂停上市情况

    由于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
据《上市规则》第 14.1.1 条的规定以及深交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出具《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
证上[2020]425 号),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起暂停上市。



五、股份质押、抵押、冻结情况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盐湖股份前十大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质押的情形如
下:
           持股总数
股东名称                 质押股份(股)       股份性质       质权人名称        到期日
             (股)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 办理解除质押
青海省国                      268,000,000   无限售流通股
                                                               有限公司         手续止
有资产投
           753,068,89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资管理有                                                                    办理解除质押
                              485,000,000   无限售流通股   有限公司西宁城中
限公司                                                                          手续止
                                                                 支行
  合计     753,068,895        753,000,000



    盐湖股份控股股东青海国投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为 99.99%,其融
资用途主要为日常融资需要,融资资金为自身使用。



六、公司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盐湖股份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大信会计师审计,根据大信出具的大信审字[2021]
第 36-00003 号《审计报告》,盐湖股份简要财务信息如下:




                                            13-13
(一)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010,981.46            2,253,150.03
              负债总额                          1,484,411.33            5,160,016.57
           所有者权益合计                        526,570.13             -2,906,866.54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411,927.78             -3,051,999.55



(二)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1,401,626.06            1,784,917.99
              营业利润                           319,996.74             -4,485,741.09
              利润总额                           287,853.80             -4,864,213.14
               净利润                            201,011.75             -4,666,232.92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03,950.74             -4,585,997.68



(三)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5,242.03              278,855.3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6,910.87                -29,818.0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2,454.57             -427,680.5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69,214.28              -178,643.19




                                  13-14
   第二节 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已经消除的说明


一、本次暂停上市前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其消除的说明

(一)公司暂停上市前存在的主要风险

    公司原有风险主要系无法达到恢复上市条件的风险。因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第 14.1.1 条的规定以及
深交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交所出具了《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
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0]425 号),公司股票自 2020 年 5 月 22 日起暂停上市。根
据《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
见类型触及本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
司须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同时符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一千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
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6、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
载;

    7、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

    8、深交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存在 2020 年度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
低者)继续为负数,无法达到上述恢复上市条件的风险。




                                      13-15
(二)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1、破产重整完成后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显著增强

     2020 年 4 月 20 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作出(2019)青 01 破 2 号之三《民
事裁定书》,裁定确认盐湖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通过本次破产重整,公司将亏
损资产处置剥离,债务风险基本得到化解,以前年度的巨额折旧及财务费用亦大幅降低,
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增强盈利能力提供了支撑。2020 年盐湖股份全年生产氯化钾
551.75 万吨,销售 644.90 万吨,实现营业收入 140.16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20.40 亿元。公司实现扭亏为盈,已恢复盈利能力。

       2、公司符合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

     根据《上市规则》第 14.2.1 条“公司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
个年度报告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
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规定,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已经 2021 年 3 月 30 日
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法定媒体披露。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满足《上市规则》第 14.2.1 条规定的申请恢复上
市的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                              公司情况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 36-00003),公司 2020 年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 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03,950.74 万元,
 1     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润均为正值                   214,867.99 万元。
                                    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
                                    为正值,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0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 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 36-00003),公司 2020
 2
       净资产为正值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 526,570.13 万元,为正值,符合
                                    《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0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 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 36-00003),公司 2020
 3
       收入不低于一千万元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1,401,626.06 万元,高于 1,000 万
                                    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
                                    36-00003),公司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
 4     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
                                    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 2020 年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13-16
序号        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                               公司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市场发展稳定,经营规划
                                    明确。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将亏损资产处置剥离后,恢复盈利
 5     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能力,财务状况得到根本改善,经营效率持续提高,公司具
                                    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 公司董事会出具了《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大
 6     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
       报告无虚假记载               告》 大信审字[2021]第 36-00004),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 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
 7
       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 止上市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原有不能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风险已经消除,公
司已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恢复上市条件。



二、本次恢复上市后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宏观经济风险

     公司主营产品为氯化钾,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该行业与经济周期的相
关性较为密切。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将可能对公司上下游及农业等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近年来,全球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国际整体经济形势复杂多
变,宏观经济面临着较大的下行压力,若整体经济形势持续不佳,相关行业发展增速减
缓,公司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二)钾肥价格波动风险

     由于全球钾盐资源储量分布极不均衡,钾肥生产在地域和生产厂商方面呈现极高的
集中度。北美三大钾肥生产厂商和东欧两大钾肥生产厂商垄断了全球约 75%的钾肥产能,
是钾肥行业的寡头,对钾肥定价有较强的影响力,这些寡头厂商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而调
控钾肥价格。另外,钾肥需求的变动也可能导致钾肥价格的波动。如果未来氯化钾价格
大幅波动,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带来风险。

(三)环保风险

     钾肥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液、废渣、污水及粉尘,公司的盐田、卤渠、生产车间
及配套措施均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相关要求。但随着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境保护

                                            13-17
逐渐成为我国发展建设过程中的首要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可能会出台更严格的法律法
规来提高相关行业的环保水平,届时公司将面临标准更高的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导致
公司在环境治理的投入增加或受到环保处罚,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风险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青海国投持有公司股份 753,068,8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86%,青海国投累计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为 753,000,000 股,
占其持有股份的 99.99%,占公司总股本的 13.86%,质押率较高。

    若未来青海国投自身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情形,偿债能力减弱,或股价大幅波动
导致跌破平仓线,则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可能面临重大债务清偿危机、信用状况恶化等风
险。

(五)对汇信及其子公司关联方占款管理风险

    如未来盐湖镁业、海纳化工重整资金未及时到位、重整进程和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或未来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及海湖水泥经营情况、行业形势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财
务状况出现恶化等,将可能导致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及海湖水泥无法按照其出具的还款
计划履行还款义务、普通债权的实际清偿比例较预期较低。因此公司对盐湖镁业、海纳
化工及海湖水泥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存在回收金额和回收时间的不确定性,将可能
导致公司无法及时收回款项、计提大额坏账准备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提请投
资者注意风险。

(六)盐湖能源木里煤矿违规开采赔偿、处罚风险

    受青海省木里矿区某民营企业非法开采煤矿突发事件影响,盐湖能源已退出木里矿
区,停止在木里矿区的一切经营、生产、销售行为。盐湖能源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计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盐湖能源历史上违规开采行为存在生态恢复
治理费用的赔偿和其他可能引起的赔偿和处罚支出风险,最终处理结果需以行政主管部
门下发的文件为准,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七)上市公司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分红的风险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4,302,726.26
万元。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有剩余税后利润的,


                                      13-18
方能向股东分配利润。

    因此,在上市公司的亏损弥补之前,将面临由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导致一定时期内
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的风险,提醒投资者注意。

(八)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波动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业绩,还受宏观经济周期、利率、
汇率、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会因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
因素的变化而产生波动。本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应当具有风险意识,以便做出正确的投
资决策。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13-19
                   第三节 上市公司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本次暂停上市前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一)经营情况

    公司是国内最大的钾肥生产企业,围绕盐湖生态镁锂钾园发展战略,在镁锂钾产业
发展均取得一定进展。但由于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融资政策不断趋紧、原
料成本过高、生产要素供应不足等多重内外部不利因素的影响,导致公司金属镁板块、
化工板块持续亏损,出现连续亏损的局面。

    2019 年 9 月 30 日,西宁中院依法裁定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公司重整草案采取资产
好坏分离、体外培育,将优势盈利板块(钾肥、锂业等)与低效亏损板块(镁业、化工
等)彻底分离,由优质板块承接债务并实施债转股,该方案在 2020 年 1 月 17 日第二次
债权人会议、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

    2020 年 1 月 20 日,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2020 年 4 月 20 日法院裁定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将亏损资产处置剥离,集中资源优势发展核
心钾、锂产业。

    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0]425 号)。由于公司 2017 年、2018 年、 2019 年三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第 14.1.1 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 2020 年 5 月 22 日起
暂停上市。

(二)财务状况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 36-00003)、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 36-00001 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9]63050007 号)、2017 年度
《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8]63050001 号),公司暂停上市前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表所示:



                                      13-20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资产总额                                        2,253,150.03    7,499,735.70   8,241,852.97
负债总额                                        5,160,016.57    5,620,968.03   6,018,233.2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3,051,999.55   1,671,662.27   2,023,639.57
营业收入                                        1,784,917.99    1,788,973.57   1,169,940.6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585,997.68    -344,661.27    -415,923.7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32,228.10     -370,676.17    -427,882.1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78,855.36      714,748.00     151,832.64




二、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

(一)行业环境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1、钾肥行业发展情况

    钾是农作物生长三大必需的营养元素之一,具有增强农作物的抗旱、抗寒、抗病、
抗盐、抗倒伏的能力,对作物稳产、高产有明显作用,因此几乎每种作物都需要适量施
用钾肥。钾肥主要品种包括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以及硫酸钾镁,其中氯化钾由于其
养份浓度高,资源丰富,价格相对低廉,在农业生产中起主导作用,占所施钾肥数量的
95%以上。

    我国钾盐资源严重不足。据 USGS(美国地质勘探局)统计,全球探明钾盐(折
K2O)资源量大约 2,500 亿吨,探明储量大约 95.07 亿吨。但全球钾盐资源分布极度不
均,加拿大、俄罗斯、白俄罗斯的储量约占全球钾盐资源总储量 68%以上,其中俄罗斯、
加拿大和白俄罗斯占比分别达到 34.5%、20.7%、12.9%,我国仅占比 6%。在此背景下,
全球钾肥行业形成了寡头垄断的产业格局。较长一段时间内,国际钾肥价格被 BPC(白
俄罗斯钾肥和乌拉尔钾肥构建的产业联盟)和 Canpotex(加钾、美盛和加阳组成的产业
联盟)的定价高度垄断,对我国农业战略发展和粮食安全构成一定潜在风险。

    我国钾肥产量平稳增长,自给率仍然偏低。2010-2019 年间,我国钾肥产量规模从
530 万吨增长至 966 万吨,年均复合增长率约 7%,近三年钾肥产量总体处于相对平稳
水平,产能趋于稳定。虽然我国钾肥产量不断增长,但供需矛盾依然十分突出,钾肥对
外依存度长期维持在 50%-60%左右的水平,每年需进口 600-700 万吨左右的钾肥,2019


                                        13-21
年我国钾肥自给率仅为 53%。未来中国钾肥行业想要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强在钾肥进口
议价方面的主动权,就必须发展国产钾肥行业,提高国产钾肥的自给率,减少对进口钾
肥的依赖性。

    高附加值钾肥、钾盐市场空间大。目前我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高效专用肥料
发展滞后,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化肥产品占比较低,特别是加工型硝酸钾、硫酸钾、
碳酸钾、含钾的土壤调理剂、含钾的水溶性配方肥、颗粒钾肥、颗粒特种肥等高附加值
品种技术和产品都较为短缺。食品及医药级氯化钾等高附加值钾盐产品市场发展空间也
较大。

       2、锂行业发展情况

    锂是主要战略新兴产业的“关键原料”,新材料、新能源、人工智能、航空航天等
主要战略性新兴产业都离不开锂原料。碳酸锂是锂产业链中最重要无机化合物。碳酸锂
不仅可以直接使用,还可以制备各种附加值高的锂盐及其化合物,主要应用于锂电池、
陶瓷、玻璃等行业。根据品质不同,碳酸锂分为工业级碳酸锂和电池级碳酸锂两种类型。
电池级碳酸锂主要应用于新能源锂电池。工业级碳酸锂主要应用于传统陶瓷、玻璃等行
业。

    我国锂资源储量丰富,盐湖提锂有望成为未来发展趋势。据 USGS(美国地质勘探
局)统计,截止 2018 年底,我国已探明锂资源储量 700 万吨左右,约占全球总储量的
13.21%,位列全球第四,其中盐湖锂资源占全国资源储量的 80%左右,目前处于规模
化开发初期,青海的盐湖卤水型锂矿占我国已探明锂资源的一半以上。随着新能源汽车、
5G 装备的快速发展,对锂资源的需求量日益增大,但受制于环保、交通、技术等因素,
国内矿石锂和盐湖提锂难以满足市场需求,长期以来我国锂原料自给率不足 30%。2018
年,青海省盐湖提锂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当年我国碳酸锂自给率上升到 40%,海西州碳
酸锂产量达到全国的 27.8%。随着盐湖提锂技术的不断成熟,预计到 2025 年,我国碳
酸锂的自给率有望突破 60%,盐湖提锂有望成为我国锂资源开发的新趋势。

    锂电新能源材料应用前景广阔,市场空间大。2020 年 10 月 27 日,工业和信息化
部指导、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组织专家编制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 2.0》正式
发布,提出至 2035 年,新能源汽车市场占比超过 50%。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高速发展将
会把锂电新能源材料产业推上快速发展的轨道。


                                    13-22
    3、加快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

    2021 年 3 月 7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时
强调:“要结合青海优势和资源,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
地,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构
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体现本地特色的现代化经济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盐湖重要指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青海代表团审议的讲话,以及青海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等会议精神及相关政策均对今后
一段时期盐湖产业的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青海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推动盐湖产业高质量
发展实现绿色崛起的战略部署,将全力推动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盐湖股份发展赢得
机遇。

(二)公司持续、稳定经营的内在条件已具备

    1、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发展目标

    “一核”:以提升盐湖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为核心,加强盐湖战略性资源的保护与科
学有序开发利用,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突出“多元发展、循环利用”发展思路,高
水平、高效率推进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

    “两翼”:一是钾肥业务,通过兼并重组、战略合作等方式加强钾资源开发、钾肥
生产、下游复合肥、高附加值钾盐等企业的整合,实现全产业链布局,不断丰富产品结
构,提升市场竞争力;二是锂电新能源材料业务,通过加强技术创新,进一步巩固盐湖
提锂的成本及技术优势,同时积极延伸产业链,以做大做强锂电产业为重点,向系列化、
高质化、多样化发展,提升全产业链竞争力。

    将钾肥、锂电新能源材料业务作为公司主要的业务主体和盈利主体,通过兼并重组、
技术创新等手段不断延伸产业链、优化产品结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多点支撑”:一是围绕“增强产融结合服务主业”的核心思想,打造金融服务平
台,提高内部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外部投融资渠道,二是依托盐湖独特、丰富的自然资
源及人文精神,打造集生态旅游、休闲娱乐、养生保健为一体的高原盐湖生态旅游业务
板块;三是继续做大做强贸易、运输及其他商业服务板块。

    “生态优先”: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相统一,建立健


                                    13-23
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盐湖及周边生态环境变化监测,严格项目环保要求,提高能
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排放,加强盐湖资源的保护性开采和循环利用,积极推进尾矿的
综合利用,扩大资源合理利用范围,实现产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通过全面实施“一核两翼、多点支撑、生态优先”战略,构建以“钾、锂”为根基,
“贸易、金融、生态旅游以及其他商业服务”为支撑,各个业务板块相互协调、聚合增
值、共同发展,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整体腾飞的业务发展格局。

    2、实现公司发展目标的保障

    公司将结合企业实际,研究制定落实“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深化
企业改革,提升管理,加快产业整合,除非处僵,对标对表降成本,优化流程提效率,
推动创新创业,防控重大风险,加强企业党建提能力,紧抓工作落实。通过优化升级全
产业链,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同步推进盐湖股份向锂电
等新材料领域拓展。




                                    13-24
                       第四节 核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规范运作情况的核查

(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核查

    1、公司治理的基本架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公司治理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公司设置了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构,职责明确,各司其职,运作规范。董、监事会成
员及公司高管人员了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公司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

    公司已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总裁办公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子
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涵盖经营环节的各个方面。

    3、公司组织架构

    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内部运作情况设置了组织架构,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
公司组织架构情况如下图所示:




                                       13-25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董事会目前由 13 名董事组成,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其中独立董事 5 名,不少于全体董事的 1/3;公司的监事会由 9 名监事组成,其中 3 名
为职工监事;公司现有高管 8 名,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其中副总裁及财务负责人由
董事王祥文兼任。

    (1)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表所示,
以下人员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
执行人,亦未持有公司股票:
                                                               2020 年度从公司
                              出生     任职         任职                        是否在关联
  姓名      职务       性别                                    领取的报酬总额
                              年份   开始日期     终止日期                      方获取报酬
                                                               (万元)(税前)
 贠红卫     董事长      男    1968   2021-02-05   2023-02-04               7.66    否
 冯明伟    副董事长     男    1962   2021-02-05   2023-02-04                  -    是
  姜弘     副董事长     男    1973   2021-02-05   2023-02-04                  -    是
  高健       董事       男    1962   2021-02-05   2023-02-04                  -    是
          董事,副总
 王祥文   裁,财务负    男    1973   2021-02-05   2023-02-04              17.92    否
              责人
 严晓俊      董事       男    1980   2021-02-05   2023-02-04                  -    是
 张铁华      董事       男    1970   2021-02-05   2023-02-04                  -    是
  张萍       董事       女    1974   2021-06-17   2023-02-04                  -    是
  洪乐     独立董事     男    1980   2021-02-05   2023-02-04               9.00    否
 王建玲    独立董事     女    1974   2021-02-05   2023-02-04               9.00    否
 王孝峰    独立董事     男    1964   2021-02-05   2023-02-04               9.00    否
  何萍     独立董事     女    1970   2021-02-05   2023-02-04                  -    否
 吴立新    独立董事     男    1968   2021-02-05   2023-02-04                  -    否
 余谈阵      监事       男    1970   2021-02-05   2023-02-04                  -    是
  树枫       监事       男    1968   2021-02-05   2023-02-04                  -    是
  杨勇       监事       男    1975   2021-02-05   2023-02-04                  -    是
 何南川      监事       男    1968   2021-02-05   2023-02-04                  -    是
 乔海元      监事       男    1974   2021-02-05   2023-02-04                  -    是


                                          13-26
                                                                 2020 年度从公司
                                出生     任职         任职                        是否在关联
  姓名       职务        性别                                    领取的报酬总额
                                年份   开始日期     终止日期                      方获取报酬
                                                                 (万元)(税前)
  张博        监事        男    1968   2021-02-05   2023-02-04                  -    是
 徐战辉     职工监事      男    1973   2021-02-05   2023-02-04              23.06    否
 孙永林     职工监事      男    1971   2021-02-05   2023-02-04              28.96    否
 张大全     职工监事      男    1980   2021-02-05   2023-02-04              15.76    否
 王向前      副总裁       男    1971   2021-02-05   2023-02-04              17.92    否
 俞秋平      副总裁       男    1971   2021-02-05   2023-02-04              17.92    否
  李舜     董事会秘书     男    1981   2021-02-05   2023-02-04              27.67    否
 吴文好     总经济师      男    1963   2021-04-29   2023-02-04              22.83    否
 何永平     总工程师      男    1966   2021-04-29   2023-02-04              44.94    否
 唐德新     总会计师      男    1964   2021-04-29   2023-02-04              31.83    否
 王德胜    总法律顾问     男    1968   2021-04-29   2023-02-04              31.59    否
    注:何萍、吴立新是 2021 年 2 月 5 日股东大会选举的独立董事,2020 年度无薪酬,2021 年度
津贴分别为 10.00 万元。张萍是 2021 年 6 月 17 日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的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吴文好、何永平、唐德新及王德胜是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四次(临时)
董事会所聘任。
    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只享受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外部董事、监事均在各自股东单位领取
薪酬,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简历

   姓名         职务                                     简历
                           男,1968 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曾任青海省海西州政府副秘书
                           长;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综合处(政策法规研究室)处长;2016
                           年 3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改革
                           处处长;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
                           成员,青海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企
                           业改革处处长;2018 年 9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贠红卫       董事长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
                           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
                           任、党委委员,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2020 年 3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2020 年 8 月任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2020 年 9 月至今任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
                           委书记。
                           男,1962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至今任青
                           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中化集团农业事
  冯明伟      副董事长
                           业部副总裁;2020 年 1 月至今任中化化肥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0
                           年 6 月至今任先正达集团中国副总裁、作物营养业务联席总裁。
                           男,1973 年 5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曾任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
   姜弘       副董事长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资产部部长、债券管理部部长、总经理助理;
                           西宁国家低碳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五矿国际信托公司


                                            13-27
姓名         职务                                    简历
                       党委书记、监事长;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五矿国际信托公司党委书记、监事长,青海股权
                       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西宁国家低碳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五
                       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2019 年 9 月至今青海省国有
                       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监事长。
                       男, 1970 年 8 月 1 日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
                       2017 年 6 月至今任中国中化集团农业事业部财务管理部总经理、中化化
高健           董事
                       肥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0 年 6 月至今任先正达集团中国作物营养
                       业务财务总监。
                       男,1973 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青海省
                       审计厅信息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兼任青海省审计学会秘书长、青海
                       省内部审计师协会副会长。2011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青海省审计厅
         董事,副总裁,
王祥文                 信息中心主任兼任青海省审计学会秘书长、青海省内部审计师协会副会
           财务负责人
                       长;2014 年 1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青海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2016 年 6
                       月至今任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9 年 10 月至今任青海
                       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男,1980 年 3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03 年 7 月参加工
严晓俊         董事    作。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贷委会办公
                       室主任,2015 年 4 月至今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客户二处处长。
                       男,1970 年 5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7 年 9 月至 2018
张铁华         董事    年 5 月任工银投资资产经营部主要负责人;2018 年 5 月至今工银投资资
                       产经营部主管兼董事总经理。
                       女,1974 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15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0 月
张萍           董事    任邮储银行青海省分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19 年至今任邮储银行青海
                       省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男,1980 年出生,大学本科,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国际注册风险确认
                       师、国际注册项目管理师、特许管理会计师。2010 年至 2013 年期间,
                       曾任迪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总经理;2012 年至今担任深圳
                       证券交易所培训中心专家授课老师;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2 月担任
洪乐         独立董事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 年 7 月至今担任上海致晓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董事长、杭州萧山致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至今担任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企业导师;2016 年至今担任上海交通
                       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高管教育中心课程教授;2017 年至今任青海盐
                       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女,1974 年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
                       曾任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院助教、讲师;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讲师。
王建玲       独立董事
                       2014 年 1 月至今任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2017
                       年至今任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男,1964 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石油
                       和化学工业规划院(原化工部规划院)无机化工处副处长;曾兼任中国
                       无机盐工业协会副秘书长、秘书长。2007 年 9 月至今借调到中国石油和
王孝峰       独立董事 化学工业联合会产业发展部任副主任;2014 年至今兼任化工新材料专业
                       委员会秘书长,2018 年起兼任化工新材料中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5
                       年 9 月至今担任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会长;2017 年至今任青海盐湖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女,1970 年 3 月 21 日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研究员,博
何萍         独立董事
                       士生导师。曾任加拿大磷钾肥研究所(PPI/PPIC)、国际植物营养研究所

                                        13-28
姓名         职务                                    简历
                      (IPNI)中国项目部主任。自 1998 年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
                      业区划研究所(原土壤肥料研究所)工作至今。现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农
                      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二级研究员,国际肥料科学中心亚洲分中心副
                      主席,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理事、化学肥料专业委员会主任。
                      男,1968 年出生,硕士学历,律师。曾任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7 年至 2018 年任朸浚国
吴立新     独立董事 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2018 年至今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2019 年至今任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并购
                      工会常务理事。
                      男,1970 年出生,民盟盟员,大学本科学历。曾在北京城建集团等单位
                      任职。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1 月任中种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2017
余谈阵   监事会主席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中国中种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2017 月 6
                      月至今任中化集团农业事业部行政与法律部副总经理,2020 年 6 月至今
                      任先正达集团中国作物营养业务法务总监。
                      男,1968 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冷
                      湖支行信贷科科员;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石油专业支行信贷科科员;中
                      国建设银行海西州分行公司业务部副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大柴旦支行行
树枫     监事会副主席 长室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大柴旦支行行长、党支部书记;中国建设银
                      行海西州分行副行长;2014 年 5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宁
                      城中支行副行长、党总支委员;2019 年 9 月至今任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
                      分行资产保全经营中心总经理。
                      男,1975 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青海省发展投资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副部长、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五联
杨勇         监事     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青海分所高级项目经理;2016 年 10 月至今,担任青
                      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助理;2017 年 5 月至今任青
                      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男,1968 年 3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职称。2015
                      年 12 月至 2018 年 2 月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
何南川       监事
                      任;2018 年 2 月至 2020 年 8 月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授信执行部总经理;
                      2020 年 8 月至今任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授信管理部总经理。
                      男,1974 年 6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2013
                      年 10 月至 2014 年 5 月中国农业银行格尔木市分行个人金融部经理;2014
乔海元       监事
                      年 5 月至 2017 年 10 月中国农业银行格尔木市分行综合管理部经理;2017
                      年 10 月至今中国农业银行格尔木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男,1968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中专学历。2017 年 3 至 2018 年 5 月
                      青海发投碱业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2018 年 5 月至 2019 至 10 月
张博         监事
                      任青海发投碱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9 年 10 月至今青海
                      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男,1973 年 8 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
                      师、国际注册管理会计师(CMA)。2011 年 11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青海
徐战辉     职工监事 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预算成本中心主任;2015 年 4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盐湖股份财务部部长助理;2016 年 4 月至今任盐湖股份财务部
                      副部长。
                      男,1971 年 9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4 月任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监审部部长;2016 年 7 月至
孙永林     职工监事
                      2019 年 7 月任盐湖股份审计部副部长;2019 年 7 月至今任盐湖股份审
                      计部部长。
                      男,1980 年 3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公司律师,经济师。
张大全     职工监事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盐湖股份法律事务部法律审查监督科副

                                       13-29
姓名        职务                                  简历
                    科长;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盐湖股份法律事务部法律审查监督
                    科科长;2019 年 7 月至今任盐湖股份法律事务部部长助理。
                    男,1971 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2 年至 2014 年 7 月任
                    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副总经理、格尔木生产经营公司党委书记、经理;
王向前     副总裁
                    2014 年 7 月至 2017 年 9 月任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
                    2017 年 9 月至今任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男,1971 年出生,大学本科。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青海盐湖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总机械师、研发中心副主任、技术中心主任工程师、盐
俞秋平     副总裁   湖镁业常务副总经理、新建百万吨钾肥项目副总经理;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9 月任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 年 9 月至今任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男,1981 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青海盐湖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股权管理科副科长、证券事务科科长、证券事务
李舜     董事会秘书
                    代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2017 年 10 月至今任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男,汉族,1963 年 10 月出生,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青
                    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处副处长;青海盐湖钾肥公司副总经理;
吴文好     总经济师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11 年 6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2019 年 8 月至今任青海
                    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资本运作总监、新闻发言人。
                    男,汉族,1966 年 8 月出生,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青海
                    盐湖三元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青海盐湖元通钾肥有限公司经理;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展公司总经理;四川省开元集团有限
                    公司常务副指挥长、董事、副董事长、香港开元矿业有限公司董事、老
                    挝开元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 年 3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 青海盐湖
                    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青海盐湖佛照蓝科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何永平     总工程师
                    理;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盐湖佛照蓝科锂业有限公司总支委员会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2018 年 1 月至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盐湖佛照蓝科锂
                    业有限公司总支委员会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盐湖比亚迪资源
                    开发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盐湖启迪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党支部书
                    记。
                    男,汉族,1964 年 9 月出生,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青海
                    盐湖钾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部长、钾肥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青
                    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钾肥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唐德新     总会计师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党支部书记、财务部部长;2014
                    年 2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财务部
                    党支部书记、财务部部长;2019 年 10 月至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财务部部长。
                    男,汉族,1968 年 1 月出生,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青海钾肥厂公安处
                    法律顾问;青海西宁市司法局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青海盐湖工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处副处长、法律顾问室副主任、副总法律顾问;
王德胜   总法律顾问
                    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
                    长;2017 年 12 月至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法律事
                    务部部长。




                                      13-30
    5、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 36-00004
号),审计意见如下:盐湖股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
定相应的议事规则,从制度上保证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和依法行使
职责;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盐湖股份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

(二)独立性核查

    1、人员独立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系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
通过合法程序选举或聘任产生;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领取薪酬的情形;公司的财
务人员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2、资产独立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在资产上相互独立;公
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提供担保,对其全部资产有完全的
控制支配权,不存在其资产、资金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占用
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3、财务独立

    经核查,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独立的财
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独立申报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混合纳税的现象;公司能够独
立作出财务决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


                                     13-31
用。

       4、机构独立

    经核查,公司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设
置了相关职能部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
立行使职权;公司拥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能够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机构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完全分开、独立运作,机构设置独立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组织机构,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5、业务独立

    经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氯化钾和碳酸锂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具有持续经
营能力,公司已建立了独立的采购、生产和销售体系,独立的决策、执行机构和业务体
系;公司拥有从事其业务所必须的资质,独立对外签署合同,开展业务,具备独立面向
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业务上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重大依赖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重大或显失公
平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干预公司正常
经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6、控股股东关于独立性的承诺函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青海
国投在 2009 年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关于人员独立性:1、保证存续公司(盐湖钾肥)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
证存续公司(盐湖钾肥)的财务人员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领薪。2、保证存续公司(盐湖钾肥)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
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关于资产独立、完整性:1、保证存续公司(盐湖钾肥)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
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
销售系统。2、保证存续公司(盐湖钾肥)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资产全部处于存续

                                       13-32
公司(盐湖钾肥)的控制之下,并为存续公司(盐湖钾肥)独立拥有和运营。3、保证
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有存续公司(盐湖钾肥)的资
金、资产;不以存续公司(盐湖钾肥)的资产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
债务提供担保。

    三、关于财务独立性:1、保证存续公司(盐湖钾肥)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
的财务核算体系。2、保证存续公司(盐湖钾肥)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
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3、保证存续公司(盐湖钾肥)独立在银行开户,不
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公用一个银行账户。4、保证存续公司(盐湖钾
肥)能够做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承诺人不违法干预存续公司(盐湖钾肥)的资金使用
调度。5、不干涉存续公司(盐湖钾肥)依法独立纳税。

    四、关于机构独立性:1、保证存续公司(盐湖钾肥)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2、保证存续公司(盐湖钾肥)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3、保证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存续公司(盐湖钾肥)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关于业务独立性:1、保证存续公司(盐湖钾肥)的业务独立于本承诺人及本承
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2、保证存续公司(盐湖钾肥)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
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3、保证本承诺人除通过
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干涉存续公司(盐湖钾肥)的业务活动。4、保证本承诺人及本
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外从事与存续公司(盐湖钾肥)相竞争的业务。5、
保证尽量减少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存续公司(盐湖钾肥)的关联交易;
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规定依法履行程序。”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满足《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公司独立性的要求。

(三)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好转的核查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通过实施重整计划,化解了债务危机,优化了公司的资产负债
结构。同时,公司在重整程序中同步开展亏损资产处置工作,剥离亏损源,夯实公司资
产质量,为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撑,实现生产经营的高效、稳健、规范运行。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 36-00003)审计,


                                     13-33
公司 2020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 1,324,885.38 万元;营业利润为 319,996.74 万元,净利润
为 201,011.75 万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03,950.74 万元,公司在 2020 年实
现扭亏为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通过实施重整计划,改善了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
力,经营状况发生了实质性的好转。

(四)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

       1、重要关联方情况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青海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亿股)      持股比例(%)
   1            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53                   13.86
   2                 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5.72                   10.52
   3               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4.06                    7.48
   4                     国家开发银行                                 4.02                    7.40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3.47                    6.38
   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3.27                    6.02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2.83                    5.21



       (3)公司的子公司

                             主要                              持股比例(%)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业务性质                                  取得方式
                             经营地                            直接          间接
青海盐湖天石矿      青海省     青海省
                                          石灰石销售            100.00              -   投资设立
  业有限公司      德令哈市   德令哈市
青海盐湖机电装      青海省     青海省 设备的设计、制造、
                                                                 50.00              -   投资设立
备技术有限公司    格尔木市   格尔木市     安装、维修
青海盐湖能源有      青海省     青海省
                                      矿产品的开发与利用        100.00              -   投资设立
    限公司          天峻县     天峻县
九江盐湖新材料                        PVC 制品的制造、
                   九江市      九江市                           100.00              -   投资设立
  有限公司                                    销售

                                            13-34
                              主要                            持股比例(%)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业务性质                               取得方式
                              经营地                          直接       间接
青海盐湖海润酒     青海省西   青海省西
                                              酒店管理         100.00           -    投资设立
店管理有限公司       宁市       宁市
青海盐铁物流有       青海省     青海省
                                           铁路专用线运输       50.00           -    投资设立
      限公司       格尔木市   格尔木市
四川盐湖化工销       四川省     四川省
                                         化工原料及产品销售     55.00           -    投资设立
  售有限公司         成都市     成都市
青海晶达科技股       青海省     青海省                                            同一控制下
                                          氯化钾生产、销售      73.20           -
  份有限公司       格尔木市   格尔木市                                              企业合并
青海盐湖三元钾       青海省     青海省                                            同一控制下
                                          氯化钾生产、销售    85.0746           -
肥股份有限公司     格尔木市   格尔木市                                              企业合并
青海盐湖元通钾       青海省     青海省
                                             氯化钾生产              -    51.00      投资设立
  肥有限公司       格尔木市   格尔木市
上海盐湖文通化       上海市     上海市
                                               贸易业                -    50.00      投资设立
  工有限公司         杨浦区     杨浦区
青海盐湖硝酸盐       青海省     青海省
                                             硝酸钾生产              -    80.94      投资设立
业股份有限公司     格尔木市   格尔木市
青海盐湖科技开       青海省     青海省   钾、钠、镁产品开发                         同一控制下
                                                               100.00           -
  发有限公司       格尔木市   格尔木市           销售                                 企业合并
青海金博化工有       青海省     青海省     生化钾防结块剂生
                                                                     -    55.00      投资设立
      限公司         西宁市     西宁市         产、销售
青海盐湖精细化       青海省     青海省
                                         化工产品生产、销售          -    94.00      投资设立
  工有限公司         西宁市     西宁市
青海盐湖精诚化       青海省     青海省
                                         化工产品生产、销售          -    94.00      投资设立
  工有限公司       格尔木市   格尔木市
青海盐湖蓝科锂     格尔木市   格尔木市   锂系列产品的研究、
                                                                24.48     26.94      投资设立
业股份有限公司       察尔汗     察尔汗     开发、生产及咨询
青海盐云钾盐有     青海省格   青海省格                                              同一控制下
                                            钾肥生产销售        35.00           -
      限公司         尔木市     尔木市                                                企业合并
苏州盐云实业有     江苏省苏   江苏省苏
                                         普通货运、钾肥销售          -   100.00      投资设立
      限公司         州市       州市
青海金世纪工程
                   青海省格   青海省格                                              同一控制下
项目管理有限公                                工程监理         100.00           -
                     尔木市     尔木市                                                企业合并
        司
青海盐湖新域资     青海省西   青海省西                                              同一控制下
                                         投资及资产管理        100.00           -
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市       宁市                                                  企业合并
青海盐湖特立镁     青海省西   青海省西 金属镁、镁合金、金                           同一控制下
                                                               100.00           -
    有限公司         宁市       宁市       属铝、铝合金                               企业合并
青海百货有限责     青海省西   青海省西                                              同一控制下
                                               百货                  -   100.00
      任公司         宁市       宁市                                                  企业合并
青海百立储运有     青海省西   青海省西                                              同一控制下
                                             储运物流                -   100.00
  限责任公司         宁市       宁市                                                  企业合并
深圳信诚科技发                                                                      同一控制下
                    深圳市     深圳市         商品销售               -    98.75
  展有限公司                                                                          企业合并
南京盐湖新域科     江苏省南   江苏省南                                              同一控制下
                                              商品销售               -   100.00
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市       京市                                                  企业合并
九江 3T 数字投影   山西省九   山西省九                                              同一控制下
                                              工业生产               -    93.41
    技术发展         江市       江市                                                  企业合并

                                            13-35
                                主要                           持股比例(%)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业务性质                            取得方式
                                经营地                         直接      间接
    有限公司
青海百益物业发 青海省西 青海省西                                              同一控制下
                                            物业管理               -  100.00
展有限责任公司        宁市      宁市                                            企业合并
青海盐湖新域水 青海省西 青海省西
                                            工业生产               -  100.00 投资设立
泥制造有限公司        宁市      宁市
青海盐湖比亚迪
                    青海省格 青海省格
    资源开发                                工业生产           49.50        - 投资设立
                      尔木市   尔木市
    有限公司
青海盐湖启迪新材
                    青海省西 青海省西
    料科技开发                              工业生产        53.5715         - 投资设立
                      宁市      宁市
      有限公司
内蒙古北方盐湖 内蒙古乌 内蒙古乌                                              非同一控制
                                            商品销售           34.00        -
  商贸有限公司      兰察布市 兰察布市                                         下企业合并
辽宁北方盐湖实 辽宁省营 辽宁省营                                              非同一控制
                                            工业生产               -    40.00
    业有限公司        口市      口市                                          下企业合并
青海盐湖国际贸 青海省西 青海省西
                                              贸易            100.00        - 投资设立
    易有限公司        宁市      宁市
海西盐湖国际贸 青海省德 青海省德
                                              贸易                 -  100.00 投资设立
    易有限公司        令哈市   令哈市
      注:公司对青海盐云钾盐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盐湖商贸有限公司、辽宁北方盐湖实业有限公
司、青海盐湖比亚迪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资比例低于 50%,对其具有实际的控制权,故纳入合并
范围。公司对青海盐湖机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青海盐铁物流有限公司和青海盐湖启迪新材料科技
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资比例为 50%,对其具有实际的控制权,故纳入合并范围。



    (4)重要的合营和联营企业

           主要经                                       持股比例(%)        投资的会计处理
公司名称               注册地            业务性质
             营地                                       直接          间接       方法
安徽盐湖
辉隆南方 安徽省         安徽省    农业生产资料、化
                                                         26.00        -     权益法
贸易有限 合肥市         合肥市    工原料及产品销售
  公司
四川西南
           四川省       四川省        销售化肥、
盐湖贸易                                                 15.00        -     权益法
           成都市       成都市        化工产品
有限公司 1
新疆盐桥 新疆乌                     大量元素水溶肥
                      新疆乌鲁
农业发展     鲁                   料、钾肥、农药(剧     40.00        -     权益法
                        木齐
有限公司 木齐                       毒化学品除外)
青海文通
           青海格
盐桥化肥            青海格尔木市 生产销售氯化钾等     43.7836               权益法
           尔木市
有限公司
青海盐湖
           青海格                 生产销售金属镁、
镁业有限            青海格尔木市                        11.556              权益法
           尔木市                       纯碱等
  公司 2
    注 1:公司持有四川西南盐湖贸易有限公司 15%的股权,公司派出人员担任联营企业董事长、

                                           13-36
财务总监等管理职务,对该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注 2:盐湖股份、盐湖镁业与陕西富田农资有限公司等 12 名投资人于 2011 年 6 月 11 日签订《青
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盐湖股份与投资人国开基金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签订了
《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上述协议约定的增资扩股完成后,该等 13 名投资人取得盐湖镁业的
11.556%股权,根据盐湖股份与宁波德邦大桥投资有限公司等 9 名投资人达成的协议或相关法院判
决,盐湖股份有义务回购该等投资人持有的盐湖镁业 11.556%股权,陕西富田农资有限公司、国开
基金公司等 9 家公司就盐湖镁业股权的回购款向盐湖股份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经西宁中院裁定确认
为普通债权,截至目前,各方未办理上述盐湖镁业股权回购事项涉及的过户登记手续;宁夏银都科
技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在盐湖股份重整后亦就其持有股权回购款金额向盐湖股份申报了债权,盐湖
股份目前尚未确认该等债权。



      (5)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共有董事 13 名,监事 9 名,高级管理人员 8 名,
该等人员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贠红卫                                      董事长
  2                      冯明伟                                     副董事长
  3                       姜弘                                      副董事长
  4                      王祥文                            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5                       高健                                        董事
  6                      张铁华                                       董事
  7                       张萍                                        董事
  8                      严晓俊                                       董事
  9                       何萍                                      独立董事
 10                      吴立新                                     独立董事
 11                      王孝峰                                     独立董事
 12                      王建玲                                     独立董事
 13                       洪乐                                      独立董事
 14                      余谈阵                                       监事
 15                       树枫                                        监事
 16                       杨勇                                        监事
 17                       张博                                        监事
 18                      何南川                                       监事
 19                      乔海元                                       监事
 20                      徐战辉                                     职工监事
 21                      孙永林                                     职工监事


                                            13-37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22                     张大全                                     职工监事
 23                     王向前                                     副总裁
 24                     俞秋平                                     副总裁
 25                      李舜                                    董事会秘书
 26                     吴文好                                     总经济师
 27                     何永平                                     总工程师
 28                     唐德新                                     总会计师
 29                     王德胜                                   总法律顾问



      (6)其他主要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
 2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
 3             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工银金融资产投资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有限公司关联公司
 5                   国家开发银行                                  公司股东
 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公司股东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公司股东
 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公司股东
 9          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同受母公司控制
 10         青海省木里煤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           青海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之子公司
 11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之联营企业
 12       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同受母公司控制
                                                    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子
 13          青海民光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14            青海文通盐桥化肥有限公司                        公司孙公司之股东
 15         青海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之联营企业
 16            青海金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之孙公司
 17            青海润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同受母公司控制
 18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之少数股东
 19            深圳市卓域成投资有限公司                        子公司之少数股东
 20       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                   子公司之少数股东



                                            13-38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21             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之少数股东
 22             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子公司之少数股东
 23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少数股东之股东
 24             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关联人附属企业
 25               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                  其他关联人附属企业
 26             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                其他关联人附属企业
 27             青海盐湖元品化工有限公司                其他关联人附属企业
 28           青海盐湖新域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其他关联人附属企业
 29               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关联人附属企业
 30             青海海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其他关联人附属企业
 31        格尔木梦幻盐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之控股子公司



       2、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主要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
                                         采购商品          21,369.94           27,849.56
           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木里煤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4,547.71             239.29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9,468.50                   -
      深圳市卓域成投资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1,073.65                   -
      青海金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资金使用费          447.50                    -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284.98                    -
      青海润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使用费          155.00                    -
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             60.00                    -
        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           20,869.75
      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             524.77
      青海盐湖元品化工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           18,067.87




                                             13-39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四川西南盐湖贸易有限公司                出售商品                 128,856.87              152,068.30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                    出售商品                 102,052.12              109,697.15
   安徽盐湖辉隆南方贸易有限公司              出售商品                 125,189.74              105,762.13
黑龙江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           出售商品                     8,849.46              26,568.35
     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商品                    11,533.66               1,879.29
 格尔木梦幻盐湖旅游文化发展限公司            提供劳务                     3,130.29                263.53
       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                  出售商品                             -             42,319.02
     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                出售商品                             -             26,234.77
     青海盐湖元品化工有限公司                出售商品                             -              1,372.67



    (2)关联担保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被担保方子                                                         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                            31 日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公司                                                           经履行完毕
                                            (万元)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蓝科锂业          11,100.00    2017-12-22       2022-06-20           否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434.14                                  192.58



    (4)关联方资金拆借

    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拆借资金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关联方                     拆入/拆出 金额(万元)            起始日         到期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拆入         48,005.61         2020.1.20     2024.12.2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              拆入         21,750.53         2020.1.20     2024.12.2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行           拆入         58,578.44         2020.1.20     2024.12.21
        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                  拆入         98,545.00         2020.1.20     2024.12.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拆入         26,620.80         2020.1.20     2024.12.21



                                               13-40
                 关联方                     拆入/拆出 金额(万元)           起始日           到期日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             拆入          2,409.28        2020.1.20        2024.12.21
      青海金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拆入          552.22          2020.1.20        2024.12.21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预付款项    四川西南盐湖贸易有限公司                  --              --           10.87                 -
             青海省木里煤业集团能源
 预付款项                                       213.12                  -            0.00                 -
                     有限公司
             格尔木梦幻盐湖旅游文化发展
 应收账款                                      2,830.29          28.30            3,090.88        144.03
                     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       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                    -               -   100,309.31         35,458.13
 应收账款     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                  -               -         6,844.34      4,819.67
 应收账款    青海盐湖元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841.08           8.41
 应收账款     青海海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58.00           0.58
其他应收款   青海文通盐桥化肥有限公司           991.48              9.91           976.07          48.80
其他应收款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302.08         203.02       20,870.00          1,020.78
其他应收款   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183.30           1.83
其他应收款      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                    -               -    51,889.20         24,660.98
其他应收款    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                  -               -         6,971.33        861.49
其他应收款    青海海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         8,142.21        407.09



   2)公司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预收款项             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58.07
 应付账款       青海省木里煤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                                -                   132.11
 应付账款             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307.81
 应付账款     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808,55                           -
其他应付款            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929.94
其他应付款       青海盐湖新域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                   628.14

                                             13-41
    3)关联方合同负债
                                                                              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安徽盐湖辉隆南方贸易有限公司                       10,124.75                     12,067.93
四川西南盐湖贸易有限公司                            8,056.95                      4,191.09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                                   14,747.00                      3,223.87
青海省木里煤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                           105.93                          -



       3、关联交易的决策情况

    公司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
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对其
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化集团子公司中化化肥、青海能源发展(集
团)有限公司、青海省木里煤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
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国家
开发银行等增加日常关联交易业务。2020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召开公司 2019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前述《公司 2020 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汇信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增加日常关联交易业务。
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关于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增加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向与青海汇信子公司采购/
销售产品。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
案。

    2021 年 3 月 11 日,盐湖股份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13-42
《关于与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收购元品
化工、盐湖镁业应急救援中心必要资产及将公司的 SAP/ERP 系统转让给盐湖镁业。2021
年 3 月 29 日,盐湖股份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与青
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4、控股股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青海国投在 2009
年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在本承诺人作为存续公司(盐湖钾肥)控股股东期间,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存续
公司(盐湖钾肥)的关联交易。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与存续公司(盐湖
钾肥)将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
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存续公司(盐湖钾肥)及存续公司(盐湖钾
肥)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重大资产出售行为规范性的核查

    公司的重大资产出售行为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核查报告“第四节 核查报告的主要内
容”之“四、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核查/(一)资产处置情况”。

    根据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案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 月期间,盐湖股份管理人在淘宝网
司法拍卖平台(网址:http://sf.taobao.com)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六次公开拍卖,均流拍。
2020 年 1 月 17 日,由管理人与汇信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汇信公司以 30 亿元的对价受
让标的资产。2020 年 3 月 31 日,盐湖股份管理人与汇信公司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一)》,该协议变更了《资产收购协议》对收购价款的支付安排以及受让股票
对价支付安排。公司配合交易对方进行相关的交割程序,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盐湖股份的资产出售行为的程序合法合规。

(六)业务方向的核查

    上市公司原主营业务为氯化钾的开发、生产、销售以及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可
具体分为钾肥、锂业、化工、镁业四大板块,其中钾肥、锂业板块是主要盈利来源。自


                                     13-43
2017 年开始,受限于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融资政策不断趋紧、原料成本过高、生
产要素供应不足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盐湖股份化工、镁业板块连续多年经营情况恶化,
持续出现亏损。

    为彻底解决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困境,公司积极面对破产重整,重整计划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执行完毕。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完成了优质盈利板块(钾肥、锂业等)与低效亏损板块
(镁业、化工等)的彻底分离,未来公司将集中资源优势发展核心钾、锂产业,进一步
做优做强主业,同时科学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公司将重点在钾、锂产业加大研发投入,
以高端品牌氯化钾为核心,以优质电池原料碳酸锂为补充性业务,以氢氧化锂、金属锂、
硝酸钾为衍生性业务,并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整体盈利能力。

    具体而言,上市公司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促进未来的发展:

    1、钾产业强起来

    依托多年来钾肥生产积累的经验,根据钾生产对卤水的需求情况,不断完善固液转
化技术,实现采补平衡、循环开采,针对卤水开采和摊晒工艺进行深入研究,采取加长、
加深、加密、加井、加盐田等措施,保质保量为钾产品的生产提供充足原料。在氯化钾
生产上,着力技术研发体制机制创新,深入分析查找制约钾肥收率的瓶颈问题,强化工
艺技术攻关,力求在现有基础上取得突破和创新,提升钾肥收率,打造具有影响力的绿
色钾工业基地。

    2、锂产业好起来

    在锂产业发展上,依托现有技术基础,持续开展盐湖低锂卤水吸附耦合萃取、膜法
集成创新、电池级氢氧化锂技术攻关等试验项;分步建设金属锂项目,打造具有影响力
的锂电原料基地。

    3、做强“盐桥”品牌

    公司钾肥产能处于国内钾肥行业龙头地位,在国内钾肥市场起到压舱石作用,“盐
桥”品牌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盐湖股份公司将顺应趋势,做强“盐桥”品牌,竭
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产品,不断提升盐湖系列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13-44
(七)同业竞争的核查

    1、公司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包括氯化钾和碳酸锂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与上
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控股股东在 2014 年 6 月 30 日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出具
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青海盐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的钾肥及相关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
盐湖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钾肥及相关业务或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如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与盐湖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因业务发展发生同业
竞争行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在不超过 36 个月的期限内以将竞争的业务纳
入到盐湖股份经营的方式、或从上市公司剥离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在不超过
36 个月的期限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3、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与盐湖股份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
承诺。”



二、公司财务风险情况的核查

    保荐机构重点核查了盐湖股份收入确认的合规性、非经常性损益确认的合规性、是
否存在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事项、是否存在违反信息披露
规范规定事项等方面的财务风险情况。

(一)收入确认情况的核查

    1、收入确认的原则

    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按照分
摊至该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


                                     13-45
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公司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
商品的承诺。交易价格是指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
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公司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取决于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
规定。如果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则公司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否则,公
司于客户取得相关资产控制权的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1)销售商品合同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通常仅包含转让商品的履约义务。公司转让商品的
履约义务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三个条件,所以公司通常在综合考虑了下列因素的
基础上,在到货验收完成时点确认收入:取得商品的现时收款权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
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的转移、商品实物资产的转移、客户接受该商
品。

    (2)提供服务合同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提供服务合同履约义务,由于公司履约的同时客户即取得并消耗
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
度确认收入。对于有明确的产出指标的服务合同,公司按照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
进度;对于少量产出指标无法明确计量的合同,采用投入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

       2、收入情况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
[2021]第 36-00003 号),公司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1,324,885.38       1,621,710.32
其他业务收入                                         76,740.68         163,207.67
                     合计                          1,401,626.06       1,784,917.99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上述收入确认原则和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关于


                                      13-46
收入确认的规定。

(二)非经常性损益确认情况的核查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大信
审字[2021]第 36-00003 号),公司最近一年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1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1,363.60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
  2                                                                         12,652.89
         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3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15,965.86
  4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33,144.95
  5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758.36
  6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25,656.20
  7      所得税影响额                                                       -4,854.07
  8      少数股东影响额                                                      4,364.36
                                  合计                                     -10,917.25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确认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及证监
会有关规定。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
响的核查

      公司 2020 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大信会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四)对公司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
的核查

      公司的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
出具之日,公司 2020 年财务数据不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规定的事项。




                                             13-47
三、公司或有风险情况的核查

(一)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6,490.73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货币资金                                             809.66        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货币资金                                             462.70              冻结资金
            应收票据                                           1,030.98       质押用于开具应付票据
                      ①
            无形资产                                             100.38        土地使用权法院查封
                      ①
            无形资产                                             522.66        土地使用权法院查封
                      ①
            无形资产                                           2,195.00        土地使用权法院查封
                      ②                                                  新增百万吨机器设备用于国开行
            固定资产                                          66,288.67
                                                                                借款 11.28 亿元抵押
                           ③
         长期股权投资                                         33,339.44     出口银行陕西分行股权质押
               合计                                          111,240.22
     注:
     ①盐湖机电、硝酸盐业拥有的证号分别为青(2020)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 0006186 号、青(2019)
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 0001875 号的土地使用权目前已经被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院司法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分别为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案件
标的金额分别为 11,107,666 元、9,870,915 元;九江 3T 拥有的证号分别为九城国用(2004)字第 251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目前已经被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司法查封,申请执行人为九江市土地储备中
心,案件涉诉金额(不包含可能涉及的利息等费用)为 120 万元。
     ②2019 年 9 月 30 日,西宁中院裁定受理盐湖股份破产重整一案,并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裁定
批准盐湖股份《重整计划》。鉴于 2013-2019 年期间,国开行青海分行与盐湖股份签署了新增年产
100 万氯化钾项目相关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国开行青海分行向盐湖股份管理人申报了
债权。经盐湖股份管理人确认,国开行青海分行享有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总计 1,127,785,257.23
元,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部以现金方式分期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且留债期间原财产抵质
押担保关系不发生变化,直至贷款清偿完毕,债务清偿期限为 5 年,每年平均还本付息。2020 年 4
月 29 日,国开行青海分行(作为债权人)与盐湖股份(作为债务人)签署《债务重组协议》。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权人)与盐湖股份(作为抵押人)于 2013 年 8 月
12 日签署的《抵押合同》,盐湖股份同意将新增年产 100 万吨氯化钾项目建成后的相应资产为作为
抵押物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
     ③2019 年 9 月 30 日,西宁中院裁定受理盐湖股份破产重整一案,并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裁定
批准盐湖股份《重整计划》,双方确认进出口银行陕西分行对盐湖股份享有的债权金额总计为人民
币 716,688,069.63 元 , 其 中 需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期 清 偿 的 普 通 债 权 金 额 也 即 留 债 债 务 为 人 民 币
39,648,468.14 元;留债债务的清偿期限为 5 年,本金按每年分别偿还 0%、0%、20%、30%、50%
的留债额度。2020 年 12 月 18 日,进出口银行陕西分行(作为债权人)与盐湖股份(作为债务人)
签署《债务重组协议》,鉴于进出口银行陕西分行先后与盐湖股份签署《借款合同(促进境内对外
开放贷款-流动资金类)(合同号:2110015022019122219)》、《借款合同(促进境内对外开放贷款-
流动资金类)(合同号:2110015022019122780)》,盐湖股份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聚氯乙烯
一 体 化 项 目 贷 款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 与 进 出 口 银 行 陕 西 分 行 签 署 《 保 证 合 同 》( 合 同


                                                   13-48
号:2110004232011111095BZ01)。
    根据进出口银行陕西分行(作为质权人)与盐湖股份(作为出质人)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签订
的《股权质押合同》,盐湖股份同意将其持有的三元钾肥的 40%股的股权质押给进出口银行陕西分
行,以担保盐湖股份清偿其在《借款合同 (促进境内对外开放贷款-流动资金类)(合同号:
2110015022019122219)》项下的债务。



(二)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1、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盐湖股份及其子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涉及诉讼标
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共 11 宗,具体情况请见本核查
报告附件一所述。

    经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核查,盐湖股份的子
公司盐湖机电存在两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2020 年 12 月 01 日,由于盐湖机电违
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依据(2020)青 2801 民初 1268 号法律文书将盐
湖机电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2021 年 03 月 03 日,由于盐湖机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依据(2020)辽 0106 民初 1506
号法律文书将盐湖机电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行政处罚情况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盐湖股份及其子公司存在被相关主管
政府机关作出罚款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10 起,具体情况请见本核查报告附件二所述。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针对该 10 项行政处罚,相关公司均已及
时缴纳了罚款,积极消除不良影响,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委托经营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委托经营的情况。

(四)对外担保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子公司历史上存在木里煤矿违规开采的情形

    2020 年 10 月 8 日,海西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盐湖


                                          13-49
股份的子公司盐湖能源下发《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告知函》,主要内容如下:“海
西州人民政府在对木里聚乎更矿区 5 号井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基础上,对聚乎更矿
区 3、4、7、8、9 号井,江仓矿区 1、2、3、4、5 号井,哆嗦贡玛矿区等相关企业同步
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并且,海西州人民政府已委托生态环境部规划院开展木里矿区
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鉴定工作。目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专家组正在抓紧开
展木里矿区生态损害评估鉴定工作,待相关评估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将由海西州人民政
府(赔偿权利人)与各相关企业开展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工作。相关企业需就木里矿
区生态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做好准备工作。”

    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的违法行为系盐湖能源于 2013 年-2015 年间在木里聚
乎更矿区 7 号井的违规开采煤炭资源行为,即盐湖能源在未取得木里聚乎更矿区 7 号井
相应的煤炭资源采矿权、未办理环保、安全生产等各项手续的情况下开展的煤炭资源采
矿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具体情况

    2012 年 6 月 19 日,盐湖股份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盐湖能源作为木里聚乎更矿区 7
号井采矿权的建设、开发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
企业本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 号)中规定“一个矿区原则上由
一个主体开发”以及青海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盐湖能源煤炭资源所在矿区以青海木里
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里集团”)为开发主体,执行“一个矿区一个开
发主体”的要求、遵守“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五
统一”原则,进行统一管理;2012 年 8 月 29 日,盐湖能源与木里集团签订了《采矿权
合作协议》、《统一管理协议书》,由木里集团作为盐湖能源煤炭采矿权的申办主体。盐
湖能源在签订前述《采矿权合作协议》后,存在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煤炭
开采的情形。

    2、盐湖能源因违规开采煤炭资源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盐湖能源因其在木里煤矿聚乎更 7 号矿井的违规开采煤炭资源行为共受到了 5 项行
政处罚,具体如下:

    (1)2013 年 6 月 17 日,因盐湖能源在木里煤矿以采代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青


                                    13-50
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天峻县国土资源局向盐湖能源出具了《行
政处罚决定书》(天国土资执罚字[2013]第 04 号),决定责令盐湖能源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2)2013 年 12 月 4 日,因盐湖能源无证照(无采矿手续)进行采矿的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根据《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
八条的规定,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木里煤田管理局向盐湖能源出具
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柴煤管]02 号),决定责令盐湖能源停止开采行为,并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3)2014 年 6 月 18 日,因盐湖能源在木里聚乎更煤矿区无证开采的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
九条和《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天峻县国土资源局向盐湖能源
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国土资执罚字[2014]010 号),决定责令盐湖能源停止违
法行为,处以 8 万元的罚款,并没收 300 吨原煤。

    (4)2014 年 10 月 23 日,因盐湖能源在木里聚乎更七号井田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从事露天采剥等生产活动,对该井田下部井工煤矿生产建设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国
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青海煤矿安全监察
局向盐湖能源出具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煤安监察处罚字[2014]
第[1-5]号),决定对盐湖能源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5)2014 年 10 月 23 日,因盐湖能源在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
天峻县木里镇天然牧草地 250,841.65 平方米,进行第四、五、六生活区及矿区公路的建
设,不符合《天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 年-2020 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天峻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向盐湖能源出具《行政处罚
决定书》(天国土资罚字[2014]30 号),决定责令盐湖能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
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501,683.3 元。

    3、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0 年 10 月 30 日,盐湖能源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人民政府签订《木
里矿区企业退出协议书》,盐湖能源同意按照青海省政府对木里矿区开采企业的工作要


                                      13-51
求,退出木里矿区,盐湖能源自行承担退出木里矿区所产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并依据生
态损害赔偿评估结果,承担矿区生态恢复治理费用等。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相关
生态损害评估鉴定工作仍在进行中,待评估鉴定结果出具后,将由海西州人民政府(赔
偿权利人)与包括盐湖能源在内的各相关企业开展损害赔偿磋商工作。

    鉴于盐湖能源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无实际生产经营业务,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盐湖能源总资产金额占盐湖股份合并报表总资产财务指标的比例为 0.20%;2020 年度盐
湖能源无营业收入,非上市公司的主要子公司;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盐湖能
源历史上违规开采行为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均为盐湖能源,且盐湖能源已停止相关违
法行为,处于停产状态,其煤炭开采和销售业务不属于公司的主要业务;盐湖能源历史
上违规开采行为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均为盐湖能源及其有关负责人,盐湖能源在受到
有关行政处罚后及时停止了相关违法行为,足额缴纳了罚款,并积极开展了有关的生态
环境整治工作;盐湖能源已按照要求全面退出木里矿区,基于谨慎性原则,为真实反映
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报告期内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将盐湖能源 2020
年第三季度已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库存商品-3.26 亿元全部转入营业外支出,同时
按照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盐湖能源在过去违规
开采煤炭资源行为存在生态恢复治理费用的赔偿和其他可能引起的处罚支出,最终处理
结果需以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因此,盐湖能源历史上的违规开采行为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盐湖股份本次申请恢复上市的实质
性障碍。

(六)存在汇信及其子公司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款的情形

    由于公司原董事卸任并担任汇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自 2020 年 8 月份,汇信公司
及其下属子公司成为公司的关联方。2019 年 9 月,公司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将盐湖镁
业、海纳化工的全部股权及债权以及化工分公司的实物资产剥离给汇信公司。其后,盐
湖镁业、海纳化工由于自身债务负担过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
被西宁中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截至本保荐书出具之日,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尚在破产
重整阶段。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审核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汇信及其
子公司其他应收款项的情况如下:

                                      13-52
                                                                                     单位:万元
     形成时间          单位            类型            金额               主要内容
                     盐湖镁业     其他应收款          25,960.51      主要是代垫银行利息
2019 年 10 月盐湖镁 海纳化工      其他应收款            603.44       主要是内部资金拆借
业、海纳化工重整前形
成                   海湖水泥     其他应收款           8,142.21         内部资金拆借
                                小计                  34,706.16                               -
                     盐湖镁业     其他应收款          25,928.69 主要是代垫的工资、社保、天然气
2019 年 10 月盐湖镁 海纳化工      其他应收款           6,367.89    主要是代垫的工资、社保
业、海纳化工重整后形
成                   汇信公司     其他应收款            183.30            垫付社保
                                小计                  32,479.88                               -
                    总计                              67,186.04                               -

    1、前述款项形成的主要原因

    盐湖镁业、海纳化工进入重整程序前,盐湖镁业、海纳化工、海湖水泥均为盐湖股
份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为维护盐湖股份整体信用体系,为体内控股子公司正
常经营提供保障,盐湖股份向盐湖镁业、海纳化工、海湖水泥进行了内部资金拆借或为
其代垫银行利息,产生了对前述公司的其他应收款。

    盐湖镁业、海纳化工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盐湖股份管理人与汇信公司签订的《资
产收购协议》第七条的约定,“鉴于盐湖股份资产包所涉资产的经营专业性强、对应资
产规模大且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均已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为协助汇信公司更好行使权利,
保障汇信公司合法权益,盐湖股份管理人将在西宁中院指导下,协助汇信公司形成过渡
期的总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采购、销售、生产、合同清理、财务移交、后续经
营发展等事务,以确保汇信公司可以顺利实现对盐湖股份资产包的管理,依法保障依法
合法权益。有关过渡期的详细安排,双方将在西宁中院的指导下另行协商。”鉴于盐湖
镁业、海纳化工所涉资产的经营专业性强、对应资产规模大且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均已
进入司法重整程序,根据《资产收购协议》,为妥善处理公司在破产重整中剥离盐湖镁
业、海纳化工后产生的遗留问题,盐湖股份在过渡期内仍需在人员、采购、销售、生产、
合同清理、财务移交、后续经营发展等事务方面协助汇信公司实现对剥离资产的管理。

    根据盐湖股份管理人与汇信公司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的约定,盐湖股份有必要
对盐湖镁业、海纳化工重整期间的职工维稳等工作予以支持。在盐湖镁业、海纳化工进
入重整后,资金持续紧张,为支持盐湖镁业、海纳化工职工维稳等工作,盐湖股份为盐


                                              13-53
湖镁业、海纳化工代垫了部分员工工资和社保等费用,形成了盐湖股份对盐湖镁业、海
纳化工的新增其他应收款。

    根据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出具的说明,目前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均处于破产重整程
序中,资金十分紧张,资金筹措的渠道亦十分有限。一方面,盐湖镁业、海纳化工重整
投资人招募工作尚未完成;另一方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盐湖镁业、海纳化
工在重整程序中处置资产需要债权人会议通过,目前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第二次债权
人会议尚未召开。因此,盐湖镁业、海纳化工无法及时支付前述盐湖股份新增的对盐湖
镁业、海纳化工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2、相关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1)盐湖镁业、海纳化工进入重整程序前

    盐湖镁业、海纳化工进入重整程序前,盐湖镁业、海纳化工、海湖水泥均为盐湖股
份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因此,公司在盐湖镁业、
海纳化工进入重整程序前与前述公司的相关交易与往来不需要履行关联交易、对外财务
资助相关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2)盐湖镁业、海纳化工进入重整程序后

    盐湖镁业、海纳化工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对汇信公司、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非
经营性往来主要为公司为其代垫员工工资、社保、天然气费用,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汇信公司、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其他应收款余额合计为 32,479.88 万元,
该等往来未另行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审议和披露程序,原因如下:

    一方面,如上文所述,鉴于盐湖镁业、海纳化工所涉资产的经营专业性强、对应资
产规模大且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均已进入司法重整程序,根据《资产收购协议》的约定,
为妥善处理公司在破产重整中剥离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后产生的遗留问题,盐湖股份在
过渡期内仍需在人员、采购、销售、生产、合同清理、财务移交、后续经营发展等事务
方面协助汇信公司实现对剥离资产的管理,以确保公司将剥离资产转让给承接方汇信公
司后能够正常运营。

    2019 年 11 月 6 日,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青海盐湖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以下简称“《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根
据该方案,公司管理人依法将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13-54
存货及所持对控股子公司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全部股权、应收债权进行公开处置。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管理人与汇信公司就上述资产处置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上述《资
产收购协议》系在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公司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
管理及变价方案》依法签署并及时披露,上述协议的签署不涉及公司层面董事会、股东
大会的审议和决策程序。

    另一方面,本着“好坏分离”的原则,自盐湖镁业、海纳化工从盐湖股份体系中剥
离,但由于长期以来设备、工艺等问题未解决,外部供应环境未得到改善,加之 2020
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生产经营形势困难加剧,面临着六千多人的职工队伍维稳的压力。
且汇信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与盐湖股份同为盐湖循环经济产业基地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
分,存在紧密的上下游业务关系,在独特的园区供需环境和产业链关联情况下,汇信公
司及其下属公司的经营情况直接关系到盐湖循环经济产业链的正常运转与当地社会整
体稳定发展。因此,公司依据《资产收购协议》、结合盐湖镁业和海纳化工的实际情况,
为解决破产重整中资产处置遗留问题,确保资产剥离工作的顺利完成,实现平稳过渡,
同时减轻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生产经营形势困难对公司形成的不利影响,公司为汇信公
司及其下属公司在一定过渡期间内代垫了部分工资、社保费用。

    综上,《资产收购协议》系在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公司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表
决通过的《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所依法签署并及时披露,该协议的签署不涉及公司层
面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在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过程中,公司
未另行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相关审议和进行信息披露程序;上述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是公司为了妥善处理破产重整中剥离资产事项所产生遗留问题的过渡性措施导
致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剥离工作的顺利完成,同时减轻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生产经营形
势困难对公司形成的不利影响。上述在盐湖镁业、海纳化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至 2020
年底新增占款均已分别纳入到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共益债务中并已取得盐湖镁业、海纳
化工出具关于共益债务的书面还款计划,尽快归还占用资金,维护全体股东权益。公司
已建立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内部控制流程,以严格控制、规范公司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情形的发生。公司未来将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公司管控力度,严格按
照相关制度执行,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发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解决措施

    (1)盐湖镁业、海纳化工重整前形成的款项

                                      13-55
    1)对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其他应收款

    对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前形成的盐湖股份对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应收账款与其
他应收款 67,646.73 万元,公司已依法分别向盐湖镁业管理人、海纳化工管理人申报了
债权,目前前述债权已分别经盐湖镁业管理人、海纳化工管理人初步确认,债权性质为
普通债权。公司下一步将密切关注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重整进展情况,与管理人、法
院沟通公司债权的裁定确认情况,并在重整程序中依法积极行使公司作为债权人享有的
表决权、监督权等权利,以最大程度地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对海湖水泥的其他应收款

    对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前形成的盐湖股份对海湖水泥的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合
计 8,200.21 万元,截至本回函出具之日,海湖水泥已偿还相关款项 2,646.64 万元,剩余
待偿还款项 5,553.57 万元,根据海湖水泥于 2021 年 6 月出具的关于债务的书面还款计
划,海湖水泥根据目前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计划自 2021 年 6 月开始,十二个月内分
三期偿还完毕上述款项,其中 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偿还第一期 500 万元;2022 年 2 月
28 日前偿还第二期 2,000 万元;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偿还第三期 3,053.57 万元。

    (2)盐湖镁业、海纳化工重整后形成的款项

    1)对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盐湖镁业、海纳化工重整后形成的盐湖股份对盐湖镁业、
海纳化工的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合计 98,367.46 万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
定属于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破产重整中的共益债务,其中,公司对盐湖镁业的共益债务
为 90,422.82 万元,对海纳化工的共益债务为 7,944.64 万元。

    2021 年 6 月,盐湖镁业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出具了关于共益债务的书面还款计划,
对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盐湖镁业欠付公司的 90,422.82 万元共益债务,盐湖镁业根
据目前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计划自 2021 年 6 月开始,分三期偿还完毕上述款项,其
中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第一期 5,000 万元;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第二期 43,000
万元;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第三期 42,422.82 万元。

    2021 年 6 月,海纳化工在管理人监督下出具了关于共益债务的书面还款计划,对
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海纳化工欠付公司的 7,944.64 万元共益债务,海纳化工根据
目前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计划自 2021 年 6 月开始,分三期偿还完毕上述款项,其中

                                        13-56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第一期 500 万元;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第二期 3,500 万
元;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第三期 3,944.64 万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共益债务具有法定优先性,应以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但考虑到盐湖镁业与海纳化工仍在重整程序中,尚未锁定战略投资者,重整资金尚未到
位,关于共益债务的还款计划未来履行情况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盐
湖镁业、海纳化工重整程序的推动进展,积极督促盐湖镁业、海纳化工按照《企业破产
法》的规定优先清偿上述共益债务,逐步减轻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如盐湖镁业、海纳化工未按照上述计划及时清偿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采取要求
对方赔偿延期清偿期间的财务费用、必要时采取司法途径等可行方式维护公司的利益。

    2)对汇信公司、元品化工的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盐湖镁业、海纳化工重整后形成的盐湖股份对汇信公司
与元品化工的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合计 1,024.38 万元,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已全
部偿还。

    对上述占款,公司将依法积极进行催收,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
依规及时履行后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在盐湖镁业、海纳化工进入重整程序前,公司在剥离相关资产前为控股子
公司正常经营提供保障形成了内部资金拆借或为其代垫银行利息;在盐湖镁业、海纳化
工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盐湖股份管理人与汇信公司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为解决
破产重整中资产处置遗留问题,确保资产剥离工作的顺利完成,实现平稳过渡等原因形
成了非经营性往来。《资产收购协议》系在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公司管理人根据债权
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所依法签署并及时披露,该协议的签署不涉
及公司层面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公司为了妥善处理破产重整中剥离资
产事项所产生遗留问题的过渡性措施导致新增了部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该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形成的过程中,公司未另行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财务资助事项相关审议程序
和进行信息披露程序。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对上述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余额较
2020 年末有所减少,公司将积极督促盐湖镁业、海纳化工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优先清偿对公司的共益债务,逐步减轻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公司对关联方占款中各类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较充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公


                                      13-57
司已取得盐湖镁业、海纳化工、海湖水泥出具的书面说明以明确还款计划,公司将依法
积极进行催收,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规及时履行后续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未来将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公司管控力度,严格按照相关制度
执行,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发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共益债务具有法定优先性,应以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但考虑到盐湖镁业与海纳化工仍在重整程序中,尚未锁定战略投资者,重整资金尚未到
位,关于共益债务的还款计划未来履行情况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对上述关联方
的应收款项存在一定的回收金额和回收时间的不确定性,将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及时收回
款项、计提大额坏账准备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综上,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规范性运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内控缺陷,
不会对公司本次申请恢复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规定的恢复上市条件。



(七)盐湖机电历史上存在不规范使用票据的情形

    2017 年以来,盐湖机电为实现融资的需要,由中盛天华(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深圳天华”)向盐湖机电提供借款,借款资金用于盐湖机电的生产经营
资金周转,盐湖机电则根据深圳天华向其提供借款的情况向诚业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盐湖机电已停止上述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不规范
行为;盐湖机电目前已开具但尚未解付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 15,200 万元,占盐湖股份
2020 年度合并报表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89%。

    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pbc.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相关网站及盐湖机电的书面确认,截至
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未发现盐湖机电因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而受到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情形。

    为了规范盐湖机电的票据管理,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上市公司和盐湖机电主要
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2020 年 10 月 21 日,盐湖股份审计部向盐湖机电下发《关于青海盐湖机电装备

                                          13-58
技术有限公司违规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的审计专报》,提出盐湖机电可能存在违反《票据
法》和盐湖股份《企业内控手册》违规签发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形,要求盐湖机电采
取停止滚动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筹措资金偿还深圳天华借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等
措施。

    2、2020 年 10 月 22 日,盐湖机电组织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对相关领导班
子成员进行谴责、经济处罚或检讨等处理,要求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学习、举一反三、
引以为戒。

    3、2020 年 12 月 2 日,盐湖机电制订并向各部门下发了《青海盐湖机电装备技术
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管理办法》,对盐湖机电的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收取、保管、兑付
等流程均进行了规定。

    4、为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票据管理,盐湖机电目前已彻底停止开具无
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盐湖机电已作出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
公司内控规范的要求,避免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再次发生。上市公司亦已作出承诺,
将加强对于子公司的监督,要求子公司严格遵守《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内控
制度的规定,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5、对盐湖机电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财务人员进行了《票据法》等
有关票据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树立规范使用票据的意识;在票据的实际
使用过程中加强与财务负责人、会计师及其他中介机构沟通,提高票据使用行为的规范
性。

    经核查,盐湖机电尚未因其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鉴于
盐湖机电是上市公司的持股 50%的公司,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盐湖机电的
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对独立,且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盐湖机电总资产金额
占盐湖股份合并报表总资产财务指标的比例为 1.72%,非上市公司的主要子公司。上市
公司已责令盐湖机电对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盐湖机电已针对其不规
范使用票据的行为采取了积极的整改措施,并已承诺未来不会再发生开具无真实交易背
景票据的行为。因此,盐湖机电历史上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构成盐湖股份本次申请
恢复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13-59
(八)盐湖股份存在采矿权证逾期及实际开采规模与证载生产规模不匹配情形

    盐湖股份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核发的证号为
C6300002009066120022093 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18 年 4 月 6 日至 2019 年
4 月 6 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已逾期。盐湖股份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
部于 2011 年 8 月 30 日核发的证号为 C1000002008086110000467 的《采矿许可证》及
上述采矿权证存在实际开采规模与证载生产规模不匹配的情形。

    因盐湖股份存在采矿证过期继续开采、生产规模与证载规模不匹配,在矿产开发利
用手续不完备情况下,进行资源开发利用的违规行为,2021 年 2 月 4 日,青海省海西
州盐湖管理局向盐湖股份作出[2021]0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盐湖股份罚款
人民币 30,000 元的处罚,并责令盐湖股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完善相关手续,规范
盐湖资源开发行为。

    盐湖股份与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签署了《青海省采矿权出让管理
合同》,并已缴纳该合同约定的第一期和第二期采矿权出让收益;盐湖股份在上述《采
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已向地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延续及开采深度变更登记申请,
自然资源部已出具关于盐湖股份申请的察尔汗盐湖钾镁盐矿采矿权变更申请的《材料接
收单》,并于 2019-2020 年四次下发补正和补充说明告知书,盐湖股份正在积极与相关
主管部门沟通办理上述采矿权的延期手续。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盐湖股份已
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采矿权管理方面的规定,及时提交了该采矿证延
期申请的相关资料,目前该采矿证的延期正在办理中,办理完成该采矿证的延期手续不
存在实质障碍。在该采矿证的延期手续办理完成之前,盐湖股份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开
采现状持续进行开采。

    盐湖股份及其相关下属分、子公司的全部钾肥生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均
已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批复、核准或备案手续。目前盐湖股份正在推进盐湖
开发利用方案的修编工作,下一步盐湖股份应将修编后的开发利用方案逐级报请相关主
管机关审查备案,进一步完善其他相关手续等工作。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盐
湖股份完成修编盐湖开发利用方案并备案等整改工作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在修编后的开
发利用方案完成备案、实际产能与采矿证载明生产规模不匹配问题解决之前,盐湖股份
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生产现状持续进行开采、生产。



                                     13-60
    综上,盐湖股份就存在采矿权证逾期及实际开采规模与证载生产规模不匹配情形正
在推进整改,不会对盐湖股份恢复上市造成实质障碍。

(九)盐湖股份存在使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未取得所有权证房屋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盐湖股份及其子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情况请见本
核查报告附件三表一所述,盐湖股份及其子公司拥有房屋所有权的相关情况请见本核查
报告附件三附表二所述。

    1、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盐湖股份及其子公司存在实际使用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情形如下:

    (1)盐湖股份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格尔木应急救援基地项目用地

    盐湖股份使用位于青海省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的约 2,335.371 平方米土地,用于国
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格尔木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上述
项目用地涉及规划调整,盐湖股份已向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了该等土地调规的申请,
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正在办理相关土地调规手续。

    鉴于盐湖股份正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且目前未因此被处以行
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盐湖股份上述事项不会对盐湖股份的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门旦峡石灰岩矿开采项目、旺尕秀石灰岩矿开采项目用地

    门旦峡石灰岩矿开采项目使用位于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门旦峡约 230 亩土地,旺尕
秀石灰岩矿开采项目使用位于青海省德令哈市旺尕秀地区的约 640.8 亩土地,上述土地
均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湟中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湟自然资[2019]248 号《关于立即停产进行生态环境
恢复治理的通知》,门旦峡石灰岩矿自 2019 年 7 月起已停止开采活动,目前正在开展矿
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天石矿业使用约 640.8 亩天然牧草地用于旺尕秀石灰石矿开
采项目。天石矿业所占用土地中的 374.7 亩地已取得青海省农牧厅下发的《草原征用使
用审核同意书》(青农草征审核字[2018]第 169 号),但尚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关于剩
余部分土地,公司已于 2020 年内向相关主管部门递交办理《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


                                     13-61
的相关资料,但由于资料递交后,主管部门要求重新进行地勘并出具勘测地界报告,因
此目前部分土地尚未取得《草原征用使用同意审核书》。

    鉴于门旦峡石灰岩矿开采项目及旺尕秀石灰石矿开采项目不属于盐湖股份的主要
业务,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且门旦峡石灰岩矿开采项目目前已停止生产活动,
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上述事项不会对盐湖股份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三元钾肥溶矿一车间项目用地

    三元钾肥使用位于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约 21,158 平方米的土地用于溶矿一车间项
目建设,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溶矿一车间项目为 10 万吨精制氯化钾项目的附
属项目,溶矿一车间不属于 10 万吨精制氯化钾项目的核心生产经营资产;目前三元钾
肥使用的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共计 710,350.80 平方米。公司正在积极与相关主
管部门沟通该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办理工作。

    鉴于:(1)上述三元钾肥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占三元钾肥全部用地面积的比例仅
约 2.9%,占比较低;(2)该溶矿一车间项目为 10 万吨精制氯化钾项目的附属项目,溶
矿一车间不属于该项目的核心生产经营资产;(3)根据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元钾肥目前未因此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且正在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该
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办理工作。本保荐机构认为,三元钾肥上述事项不会对盐湖股
份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原盐湖发展持有的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土地

    盐湖股份使用位于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土地使用权属于已注销的原子公司盐湖发
展的约 645 亩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用途,但该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目前未登记至盐湖
股份名下,具体如下:

    盐湖发展成立于 2003 年 12 月,原为盐湖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两湖合并(即盐
湖钾肥吸收合并盐湖集团)后盐湖股份及所属部分单位组织机构发生的变化,为了保证
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盐湖股份于 2011 年 5 月决定成立盐湖股份
发展分公司等分公司,并启动注销盐湖发展的相关工作。盐湖股份于 2012 年 5 月作出
《关于注销青海盐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决定》,决定注销盐湖发展;海西州格尔木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2 年 6 月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盐湖发展注销登记。
盐湖发展注销后,其业务以及资产、负债均由盐湖股份承接,盐湖发展名下的国有土地

                                      13-62
使用权由盐湖股份实际使用。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盐湖股份仍继续使用盐湖发展
名下的两项国有土地使用权,该等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登记至盐湖股份名下,具体如下:
                                                                                        权利终止
序号 使用权人            证号              坐落         面积(m2)     类型      用途
                                                                                          日期
                    格国用(2008)
 1      盐湖发展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375,00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1.1.22
                      第 0695 号
                    格国用(2007)
 2      盐湖发展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55,00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1.1.22
                      第 0205 号



       2、未取得权属证书房屋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盐湖股份及其子公司存在以下未取得权属证书房屋的情
形,具体情况如下:

       (1)盐湖股份钾肥、锂盐板块公司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

       盐湖股份主营业务为钾肥和锂盐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盐湖股份钾肥、锂盐板块公
司包括盐湖股份、三元钾肥、元通钾肥、晶达科技、蓝科锂业等公司,上述公司由于未
办理报批报建手续、房屋建设年代较为久远、未及时提交权属登记申请等原因存在部分
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面积                     坐落土地对应土地 土地使
序号     公司           房屋用途                       房屋坐落位置
                                           (m2)                         使用权证号     用权人
                化验室、老卤泵站、综合                 格尔木市察尔   格国用(2012)第 蓝科
 1     蓝科锂业                             4,683.9
                维修站、新 2#泵站厂房等                    汗盐湖           0424 号        锂业
                主厂房、反渗透车间、造                 格尔木市察尔   格国用(2012)第 蓝科
 2     蓝科锂业                            12,677.77
                        粒车间等                           汗盐湖           0425 号        锂业
                吸附提锂区电控楼、纯水                                青(2019)格尔木市
                                                       格尔木市察尔                        蓝科
 3     蓝科锂业 站、循环水站、加工厂空     4,756.26                       不动产权第
                                                           汗盐湖                          锂业
                          压站                                            0003885 号
                                                                      青(2019)格尔木市
                  原料库房、废品库、废油               格尔木市察尔                        蓝科
 4     蓝科锂业                             1,337.7                       不动产权第
                          库等                             汗盐湖                          锂业
                                                                          0003927 号
                                                       格尔木市察尔   青(2020)格尔木市
                                                                                           三元
 5     三元钾肥      600 万吨溶盐车间      5,832.71    汗工业园区发       不动产权第
                                                                                           钾肥
                                                           展大道         0008500 号
                                                       格尔木市察尔   青(2020)格尔木市
                                                                                           三元
 6     三元钾肥 热溶车间干燥包装系统        840.1        汗湖区铁路       不动产权第
                                                                                           钾肥
                                                           以东           0000188 号
                                                         格尔木市     格国用(2008)第 三元
 7     三元钾肥     专家楼、新建库房        8,241.2
                                                           黄河路           0681 号        钾肥
                十万吨精制氯化钾项目
                                                       格尔木市察尔 格国用(2009)第      盐湖
 8     三元钾肥 溶矿二车间、热溶车间和     23,000.49
                                                           汗湖区       0797 号           股份
                      办公楼等


                                              13-63
                                           面积                    坐落土地对应土地 土地使
序号     公司          房屋用途                     房屋坐落位置
                                         (m2)                        使用权证号     用权人
                  十万吨精制氯化钾项目              格尔木市察尔   格国用(2008)第 三元
 9     三元钾肥                          925.03
                      溶矿三车间                        汗盐湖           0697 号        钾肥
                                                    格尔木市察尔   格国用(2008)第 三元
 10 元通钾肥        氯化钾生产厂房        6,653
                                                        汗盐湖           0698 号        钾肥
                                                    格尔木市察尔   格国用(2007)第 三元
 11 元通钾肥            办公楼            4,021
                                                        汗盐湖           0209 号        钾肥
                                                      格尔木市     格国用(2009)第 元通
 12 元通钾肥 大颗粒氯化钾生产厂房         3,240
                                                        察尔汗           1112 号        钾肥
                                                                   青(2019)格尔木市
                                                    格尔木市察尔                        元通
 13 元通钾肥            包装厂房         1,243.09                      不动产权第
                                                        汗盐湖                          钾肥
                                                                       0002716 号
    盐湖股份                                                       青(2020)格尔木市
             仓库、综合办公楼、外业                 格尔木市察尔                        盐湖
 14   物资                               26,751.1                      不动产权第
                 服务楼、门卫等                     汗团结湖西侧                        股份
      分公司                                                           0006184 号
             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
                                                    格尔木市察尔 格国用(2011)第       盐湖
 15 盐湖股份 援格尔木基地配套新增        474.39
                                                        汗盐湖       0576 号            股份
                   扩建消防车库
                                                    格尔木市黄河 格国用(2011)第       盐湖
 16 盐湖股份            办公楼           27,549
                                                      路 28 号       0560 号            股份
                                                    格尔木市察尔 格国用(2007)第       晶达
 17 晶达科技 干燥房、蒸氨、压缩房等      2,319.12
                                                        汗路西       0331 号            科技
                                                    格尔木市察尔 格国用(2008)第       晶达
 18 晶达科技 厂房、维修房、锅炉房等       845.3
                                                        汗盐湖       0703 号            科技
             十万吨精制氯化钾溶矿                   格尔木市察尔                        无土
 19 三元钾肥                             5,013.24                    无土地证
                   一车间                               汗盐湖                          地证
             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
                                                    格尔木市察尔                        无土
 20 盐湖股份 援格尔木基地配套新增        670.79                        无土地证
                                                        汗盐湖                          地证
                 扩建消防车库
                                                                   青(2019)格尔木市
        启迪                                        格尔木市察尔                        蓝科
 21                     试验厂房         376.96                        不动产权第
        新材料                                          汗盐湖                          锂业
                                                                       0003927 号



       盐湖股份钾肥、锂盐板块公司所拥有的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面积约
740,371.62 平方米,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面积约 141,452.15 平方米,建筑面积合
计 881,823.77 平方米;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面积占比约 83.96%。根据上述表格,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中,建筑面积约 135,768.12 平方米的房屋位于盐湖股份及其下属
子公司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占比约 95.98%。

       鉴于:(1)对于上述盐湖股份钾肥、锂盐板块主要公司而言,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
屋建筑面积约占全部房屋建筑面积约的比例约 83.96%,占比较高;(2)未取得权属证
书的房屋中,建筑面积约占比约 95.98%的房屋均位于盐湖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已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此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盐湖股份等前述钾肥、锂
                                           13-64
盐板块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土地规划、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行政
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盐湖股份钾肥、锂盐板块的上述房
屋未取得相关权属证书,对盐湖股份钾肥、锂盐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其他业务板块

       盐湖股份化工、水泥等其他板块的公司九江 3T、九江新材、天石矿业、硝酸盐业、
精诚化工、精细化工、金博化工、盐湖机电、新域资管格尔木分公司等由于未办理报批
报建手续、房屋建设时间较为久远、未及时提交权属登记申请等原因存在部分房屋未取
得权属证书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面积                       坐落土地对应土地使 土地使
序号      公司         房屋用途                       房屋坐落位置
                                        (m2)                              用权证号    用权人
                                                                     青(2019)格尔木市
                   办公楼、宿舍楼、生                 格尔木市察尔                        硝酸
 1      硝酸盐业                      72,158.69                            不动产权第
                       产车间等                           汗盐湖                          盐业
                                                                           0001875 号
                                                                     青(2018)格尔木市
                   车间、办公室、控制                 格尔木市察尔                        精诚
 2      精诚化工                        3,694.98                           不动产权第
                           室等                       汗行政委员会                        化工
                                                                           0000482 号
                   库房、厂房、铝合金                 西宁经济技术   西经开国用(2007) 精细
 3      精细化工                        1,665.73
                         温室等                           开发区            第 012 号     化工
                                                      西宁经济技术   西经开国用(2007) 精细
 4      金博化工         车间            1,062
                                                          开发区            第 012 号     化工
                                                                     青(2018)格尔木市
                                                      格尔木市察尔                        精诚
 5      金博化工         厂房            360.3                           不动产权证第
                                                      汗行政委员会                        化工
                                                                           0000482 号
                                                                     青(2020)格尔木市
                   设备监控维检调度                   格尔木市察尔                        盐湖
 6      盐湖机电                        49,752.78                          不动产权第
                   中心、宿舍楼等                     汗团结湖西侧                        机电
                                                                           0006186 号
                                                                                          新域
        新域资管                                      格尔木市察尔   青(2019)格尔木市
                 中控楼、小磨房、库                                                       资管
 7      格尔木分                         3,010.7      汗行政委员会         不动产权第
                   房、值班室等                                                         格尔木
          公司                                          钾肥大道           0003235 号
                                                                                        分公司
                 食堂、宿舍、技服楼           长江南路以西、           九城国用(2004)
 8       九江 3T                    21,360.78                                           九江 3T
                         等                     南二路以北                 字第 251 号
                                              长江南路以西、           九城国用(2004)
 9      九江新材         厂房         2,188                                             九江 3T
                                                南二路以北                 字第 251 号
        盐湖科技                              格尔木市黄河               格国用(2011)   盐湖
 10                      库房          323
          开发                                  路中段北侧                   0562 号      股份
                                              德令哈市旺尕                                无土
 11     天石矿业   生活、办公用房    1,300.00                               无土地证
                                                  秀矿区                                  地证



       上述九江 3T、九江新材、天石矿业、硝酸盐业、新域资管、金博化工、精诚化工、
精细化工、盐湖科技开发、盐湖机电等其他业务板块的子公司 2020 年度的总资产、营


                                              13-65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总资产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            总资产     合并报表总资产      占比     营业收入   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占比
  九江新材             2,875.45        2,010,981.46     0.14% 1,122.22           1,401,626.06      0.08%
  天石矿业             26,719.63       2,010,981.46     1.33% 7,173.92           1,401,626.06      0.51%
  硝酸盐业             57,586.71       2,010,981.46     2.86%    746.66          1,401,626.06      0.05%
               4
  新域资管             74,673.86       2,010,981.46     3.71% 15,435.73          1,401,626.06      1.10%
                   5
盐湖科技开发 52,265.04                 2,010,981.46     2.60% 7,735.64           1,401,626.06      0.55%
  盐湖机电             34,683.01       2,010,981.46     1.72% 22,329.96          1,401,626.06      1.59%



        另外,上述公司中,九江 3T、九江新材因缺乏持续盈利能力,停产停业多年,公
司已将上述两家公司纳入“僵尸企业”处置范围,拟进行清算处置;盐湖能源目前已经
停产,目前均已处于停产状态,盐湖能源与天峻县政府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签订了《木
里矿区企业退出协议书》,盐湖能源拟退出木里矿区,并应限期清理、拆除矿区内的相
应建筑物。

        鉴于:(1)九江 3T、九江新材、精细化工等其他业务板块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不属
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2)九江 3T、九江新材、天石矿业、硝酸盐业等其他业务板
块公司的资产、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相应指标的比例较低,均低于 5%,不属
于上市公司的主要子公司;(3)九江 3T、九江新材目前处于停产状态,且未来预计不
会再从事相关业务。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九江 3T、九江新材、天石矿业、硝酸盐
业等其他业务板块公司就上述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对于盐湖股份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

        (3)原盐湖发展名下房屋所有权未登记至盐湖股份名下的房屋

        盐湖股份使用位于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发展大道、原子公司盐湖发展持有的建筑面
积约 54,471.21 平方米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用途,但该等房屋所有权未登记至盐湖股份
名下。



    4
        新域资管持有 85%九江 3T 股权,此处列示的总资产与营业收入均为盐湖科技开发合并范围内的财务数据。
    5
        盐湖科技开发持有 94%精诚化工股权、94%精细化工股权、55%金博化工股权,此处列示的总资产与营业收入
均为盐湖科技开发合并范围内的财务数据。


                                                      13-66
     盐湖发展注销后,其业务以及资产、负债均由盐湖股份承接,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
由盐湖股份实际使用,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盐湖股份仍继续使用的房屋所有权登
记在盐湖发展名下的房屋具体如下:
                                                           建筑面积
序号 所有权人          证号               房屋坐落                     规划用途/设计用途
                                                           (m2)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综合办公室、备件
 1    盐湖发展                                             25,798.36
                     000820—1 号         发展大道                       库、综合楼等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办公、工业、
 2    盐湖发展                                             4,329.11
                     000820—2 号         发展大道                           车间等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3    盐湖发展                                             21,618.80    转运站、仓库等
                     000820—3 号         发展大道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变电所、淡水泵站、
 4    盐湖发展                                             2,724.94
                     000820—4 号         发展大道                         值班室等



四、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核查

     2019 年 9 月 30 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作出(2019)
青 01 破申 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格尔木泰山实业有限公司对青海盐湖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
公司管理人。

     2020 年 1 月 20 日,西宁中院裁定批准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与执行监督期限均为 3 个月。

     在西宁中院及管理人的监督下,公司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
已经支付,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清偿款项以及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债权人未领受的
分配款项及抵债股票(包括为暂缓确定债权、未申报债权以及未向管理人提供银行、证
券账户的债权而预留提存的现金和股票)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额提存至管理人
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2020 年 4 月 20 日,西宁中院作出(2019)青 01 破 2 号
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一)资产处置情况

     1、资产的拍卖与移交

     根据盐湖股份的公告,2019 年 11 月 6 日,盐湖股份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
会议表决通过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根据前述变价方
案,管理人拟在重整程序中对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13-67
存货及所持对控股子公司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全部股权、应收债权(以下简称“标的
资产”)通过网络拍卖或拍卖机构公开处置;对标的资产,以评估机构出具的专项评估
报告确定的评估值的 70%作为首次拍卖的起拍价格,首次拍卖公告期为七日,竞价期为
公告期届满后 24 小时;前次拍卖未能成交的,下次拍卖降价幅度不超过 30%,根据《拍
卖法》的规定,每次拍卖的公告期为七日,每次拍卖的竞价期为公告期届满后 24 小时。
每次拍卖流拍后,管理人均可以选择继续降价拍卖,或者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予以变价
处置。2019 年 11 月 10 日,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北方
亚事评报字[2019]第 01-646 号《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拟处置资产项目涉
及资产组的的清算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2,542,688.63 万元。

    根据盐湖股份的公告,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 月期间,盐湖股份管理人在淘宝
网司法拍卖平台(网址:http://sf.taobao.com)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六次公开拍卖,均流拍。
2020 年 1 月 17 日,管理人与汇信公司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约定汇信公司以 30 亿
元的对价受让标的资产。2020 年 3 月 31 日,盐湖股份管理人与汇信公司签署了《资产
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该协议变更了《资产收购协议》对收购价款的支付安排以
及受让股票对价支付安排。

    《资产收购协议》生效后,截至 2020 年 6 月 5 日,汇信公司向盐湖股份管理人支
付完毕转让价款。根据汇信公司与盐湖股份于 2020 年 4 月 11 日签订的《青海盐湖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资产移交确认书》,在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监督下,盐湖股份盐湖股份盐湖股份与与汇信公司确认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
分公司所有实物资产及相关资料,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完成移交工作。

    2020 年 5 月 18 日,盐湖股份将所持有的海纳化工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汇信公司并完
成工商变更登记;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基于盐湖股份与汇信公司的协商,鉴于盐
湖镁业目前处于重整阶段,双方同意暂不办理盐湖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变更
登记尚未完成不影响汇信公司根据《资产收购协议》的规定成为盐湖镁业相关股权的合
法所有者。根据《资产收购协议》、《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及《资产收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管理人拟将约 7,075.18 万股转增股票处置给汇信公司。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重整管理人尚未收到汇信资产管理公司应支付的 7,075.18
万股股票的处置价款 5.95 亿元,该 7,075.18 万股股票尚未登记至汇信公司名下。



                                      13-68
    2、关于收购元品化工、盐湖镁业应急救援中心必要资产

    2019 年 3 月,盐湖股份整合原化工分公司及其原子公司盐湖镁业的应急救援队,
组建盐湖股份应急救援中心,原子公司盐湖镁业、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提供了部分流动
资产、部分房屋及土地供该应急救援中心使用。盐湖股份管理人与汇信公司签署《资产
收购协议》后,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转让给汇信公司并由汇信公司成立元品
化工承接,盐湖镁业不再是公司的子公司,为确保公司应急救援中心顺利开展地区应急
救援工作,盐湖股份拟收购元品化工及盐湖镁业拥有并投入应急救援中的必要流动资产。

    2021 年 3 月 11 日,盐湖股份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与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之《关于收购元品
化工、盐湖镁业应急救援中心必要资产》,同意盐湖股份收购元品化工及盐湖镁业拥有
并投入应急救援中的必要流动资产。2021 年 3 月 29 日,盐湖股份召开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与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关联
交易的议案》之《关于收购元品化工、盐湖镁业应急救援中心必要资产》。

    该事项将于盐湖镁业重整方案计划通过之后进一步执行后续转让流程,具体转让价
格由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后确定。

    3、关于将公司的 SAP/ERP 系统转让给盐湖镁业

    盐湖股份管理人与汇信公司签署的《资产收购协议》约定,盐湖股份将其持有的盐
湖镁业股权转让给汇信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后盐湖镁业不再是盐湖股份的控股子公司。
在上述股权转让之前,盐湖镁业一直使用盐湖股份的 SAP/ERP 系统;在前述股权转让
后,由于历史原因,盐湖镁业仍持续使用盐湖股份的 SAP/ERP 系统。为解决上述问题,
盐湖股份拟将原盐湖镁业试点使用的 SAP/ERP 系统及其必要配套硬件设施一并转让与
盐湖镁业。

    2021 年 3 月 11 日,盐湖股份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与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之《关于将公司的
SAP/ERP 系统转让给盐湖镁业》,同意盐湖股份将 SAP/ERP 系统及其必要配套硬件设
施一并转让与盐湖镁业。2021 年 3 月 29 日,盐湖股份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与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之《关于将公司的 SAP/ERP 系统转让给盐湖镁业》。


                                    13-69
    该事项将于盐湖镁业重整方案计划通过之后进一步执行后续转让流程,具体转让价
格由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后确定。

(二)债权清偿情况

    1、有财产担保债权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债权人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已与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
议》,债权人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所享有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全部以现金方式分期
清偿。

    2、职工债权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经以现金清偿的方式以及按相关机构债权人要求提存
至专用账户的方式清偿全部职工债权。

    3、税款债权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经通过将偿债资金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的方式清偿全部税款债权。

    4、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部分,由盐湖
股份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依法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
司已对 722 家普通债权人完成了 50 万元以下债权部分的现金清偿,共计 20,930.33 万元。
剩余 70 家债权人,因未及时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公司无法对其进行偿债资金划
转,故将对应的偿债款项共计 2,234.71 万元进行提存。

    债权额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的非银行类普通债权人共有 553 家,其可在留债或以股
抵债方式中选择一种清偿方式,并应在西宁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次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作出选择。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本次重整以公司 A 股总股本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9.5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264,678.61 万股股票,均为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 278,609.06 万股增加至 543,287.67 万股。其中约 257,603.43
万股转增股票用于向债权人抵偿债务,剩余约 7,075.18 万股转增股票由汇信公司有条件
有偿受让,相应的拟转让股票已提存至前述管理人专用账户,待汇信公司支付完毕股票

                                       13-70
受让对价后再行划转。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
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登记,已将共计累计 249,135.22 万股股票划转至债权人指定
的证券账户,剩余 15,543.39 万股股票继续留存于管理人专用账户,待债权确定后再行
划转。

(三)员工安置情况

    1、盐湖股份员工在元品化工工作的情形

    (1)具体情况

    截至本保荐书出具之日,盐湖股份存在安排原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员工在关联方元
品化工工作的情形,涉及员工人数约 2,500 人,具体情况如下:

    盐湖股份在破产重整中将其持有的原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资产全部转让给汇信公
司,盐湖股份管理人(甲方)与汇信公司(乙方)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签署了《资产收
购协议》。上述协议之“第四条 标的资产交割安排”之第 4.5 条约定,“甲方就盐湖股
份化工分公司实物资产的交割应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方能视为完成:(1)实物资产交
付完成;(2)生产资质、证照、产权等变更或重新办理完毕;以及(3)盐湖股份化工
分公司员工已妥善安置。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完成为过渡期,甲方应确保盐湖股份
化工分公司在过渡期内生产正常,不停产和减产。”

    截至本保荐书出具之日,由于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涉及员工较多,职工安置工作较
为复杂,故第(3)项条件目前尚未完成;按照《资产收购协议》的上述约定以及公司
与汇信公司的协商,在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员工妥善安置之前的过渡期间,盐湖股份有
义务确保原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相关资产在出售后生产正常、不停产和减产,盐湖股份
同意协调原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约 2,500 人)在元品化工工作,保障元品化工在过渡
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

    公司原化工分公司属于循环经济一体化大型化工企业,装置运行对操作人员具有较
高的专业领域知识及实操经验要求,如果出现大量生产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集中离
职的情形,元品化工无法在短时间内招聘足够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将造成元品化工短期
内装置瘫痪,无法正常运行。元品化工与公司上下游业务关系紧密,元品化工的生产经
营稳定性也有利于盐湖的发展。鉴于元品化工的股东汇信公司尚未成功引进综合实力较

                                     13-71
为雄厚的战略投资者,该等员工对元品化工未来经济效益等信心不足,现阶段不愿意将
其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转移至元品化工。为确保前述资产在转让后生产正常、不停产和
减产,同时兼顾职工的合法诉求与权益,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并避免引发群体不稳定事件,
在该等员工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协调该等员工在元品化工工作并
由元品化工承担其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保障元品化工在过渡期
间的正常生产经营。

    综上,公司安排原化工分公司员工在元品化工工作,系解决公司破产重整期间资产
处置遗留问题的过渡性措施,符合《资产收购协议》的约定,同时也是维持公司和元品
化工人员和经营稳定性的客观需要,因此,现阶段该等员工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仍在
公司具备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公司解决相关员工安置问题的具体措施

    公司在党委领导下,制定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后续工作维稳应
急处置方案》,建立了过渡期间职工队伍稳定风险排查与预警制度,成立应急领导小组,
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司法重整维稳专业工作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舆情管控、
综治维稳和信访维稳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摸底,对职工进行宣传引导和教育,以增强
职工信心,平稳推进职工安置工作。在充分考虑公司现阶段发展要求及职工稳定因素后,
按照依法依规的原则,对该等人员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并已计提相关员工安置费用,并
报青海省国资委以征询其初步意见,后续公司将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
案,并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报青海省国资委正式审批,并报青海省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备案。

    近期青海省国资委正在持续开展对职工安置方案研究论证工作,并将督促公司依法、
稳步推进职工安置工作,依法保障安置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推进职工安置工作的
过程中,青海省国资委将督促公司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并持续协调青海省国有资
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续履行其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公司将密切关注盐湖镁业和海纳化工重整计划和汇信公司引进战投进展,继续征求
相关各方意见,修改完善方案,依法依规安置职工,确保平稳过渡。

    2、盐湖股份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相关问题

    (1)具体情况

                                    13-72
    1)盐湖股份社保账户

    根据格尔木市社会保险服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向盐湖股份出具《社会保险费催
缴通知书》及 3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盐湖股份社保账户
存在社会保险费用欠缴的情形,欠费险种为养老保险,欠费时间段为 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9 月,欠费金额共计约 30,162.91 万元。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盐湖股份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为 20,394.15 万元,均
为 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9 月期间发生的欠缴,由于盐湖镁业、海纳化工共用盐湖股份
的社保账户,上述欠缴金额包含在盐湖股份社保账户合计欠缴金额 30,162.91 万元之中;
除前述欠缴情况之外,盐湖股份不存在其他社会保险费用欠缴的情形。

    根据盐湖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盐湖镁业自成立至今未申请设立独立的社保账
户,共用盐湖股份的社保账户,即盐湖镁业通过盐湖股份的社保账户缴纳其职工的社保
费用;由于盐湖镁业目前处于破产重整中,故目前未能申请设立独立的社保账户;经调
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盐湖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为 95,718,448.65 元(不包
括罚息、滞纳金),均为养老保险费用,欠缴区间为 2018 年 6 月-2019 年 9 月;由于盐
湖镁业共用盐湖股份的社保账户,故上述欠缴金额体现在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盐湖
股份社保账户合计欠缴金额 30,162.91 万元之中,实际应由盐湖镁业缴纳;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除前述欠缴情况之外,盐湖镁业不存在其他社会保险费用欠缴的情形。

    根据海纳化工出具的《情况说明》,海纳化工自成立至今未申请设立独立的社保账
户,海纳化工部分职工共用盐湖股份的社保账户,即海纳化工通过盐湖股份的社保账户
缴纳其部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于海纳化工目前处于破产重整中,故目前未能申请
设立独立的社保账户;经调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与盐湖股份共用社保账户
的情形中,海纳化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为 1,969,168.01 元(不包括罚息、滞纳金),
均为养老保险费用,欠缴区间均为 2018 年 4 月-2019 年 9 月;由于海纳化工共用盐湖股
份的社保账户,故上述欠缴金额体现在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盐湖股份社保账户合计
欠缴金额 30,162.91 万元之中,实际应由海纳化工缴纳。

    2)新域资管社保账户

    根据西宁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证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新域资管社会保险账户欠缴养老保险费用 4,377.25 万元。


                                      13-73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新域资管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为 269.72 万元,均为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期间发生的欠缴,由于海纳化工共用新域资管的社保账户,
海纳化工欠缴金额包含在新域资管社保账户合计欠缴金额 4,377.25 万元之中;除前述欠
缴情况之外,新域资管不存在其他社会保险费用欠缴的情形。

    根据海纳化工出具的《情况说明》,海纳化工自成立至今未申请设立独立的社保账
户,海纳化工部分职工共用新域资管的社保账户,即海纳化工通过新域资管的社保账户
缴纳其部分职工的社保费用;由于海纳化工目前处于破产重整中,故目前未能申请设立
独立的社保账户;经调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与新域资管共用社保账户的情
形中,海纳化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为 41,075,304.75 元(不包括罚息、滞纳金),均为
养老保险费用,欠缴区间为 2018 年 4 月-2019 年 12 月,其中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9
月欠缴金额为:35,677,941.89 元,2019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欠缴金额为:5,397,362.86
元;由于海纳化工共用新域资管的社保账户,故上述欠缴金额体现在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新域资管社保账户合计欠缴金额 43,772,499.1 元之中,实际应由海纳化工缴纳。

    (2)共用社保账户问题的解决措施

    根据盐湖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鉴于西宁中院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裁定受理盐
湖镁业重整案,盐湖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将盐湖镁业 2018 年 6 月-2019 年 9
月期间欠缴的社保费用 9,571.84 万元依法全额纳入盐湖镁业破产重整职工债权,盐湖镁
业在重整后将按照《破产法》规定及时清偿该等职工债权并申请设立独立的社保账户。

    根据海纳化工出具的《情况说明》,鉴于西宁中院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裁定受理海
纳化工重整案,海纳化工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将海纳化工 2018 年 4 月-2019 年 9
月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3,764.71 万元(不包括罚息、滞纳金)依法全额纳入海纳化
工破产重整职工债权,将海纳化工 2019 年 10 月-2019 年 12 月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539.74 万元(不包括罚息、滞纳金)依法全额纳入海纳化工破产重整共益债务,海纳化
工在重整后将按照经法院裁定批准的海纳化工《重整计划》与《破产法》的规定及时清
偿该等职工债权、共益债务并申请设立独立的社保账户。

    综上,由于上述历史上共用社保账户,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盐湖股份社保账
户、新域资管社保账户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金额 30,162.91 万元、4,377.25 万元包括原
子公司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社保欠缴费用;由于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目前处于重整程


                                        13-74
序,导致盐湖股份、新域资管未能及时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用,盐湖股份、新域资管应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欠缴金额分别约为 20,394.15 万元、269.72 万元。根据盐湖股份、
新域资管作出的说明与承诺,盐湖股份、新域资管将在盐湖镁业、海纳化工重整后及时
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积极督促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缴纳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并设立独立的社保账户。

(四)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2020 年 4 月 19 日,盐湖股份管理人向西宁中院提交了《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监督报告》,报告载明,在西宁中院及管理人的监督下,盐
湖股份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提存,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清
偿款项以及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债权人未领受的分配款项及抵债股票(包括为暂缓
确定债权、未申报债权以及未向管理人提供银行、证券账户的债权而预留提存的现金和
股票)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因此
盐湖股份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已经顺利执行完毕,并提请西宁中院予以裁定确认。

       2020 年 4 月 20 日,西宁中院出具(2019)青 01 破 2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
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重整计划中尚未收回款项具体情况

序号     类型    涉及金额            具体规定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政府
                                                          补助在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并能
                                                          够收到时确认。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的
                                                          政府补助,在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能
                                                          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
                          为助力盐湖股份公司后续生产经营
                                                          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进
                          发展,更好地给转股前后的所有股
                                                          予以确认。除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的政
                          东创造回报,进一步体现地方政府
                                                          府补助外的其他政府补助,在实际收
       税款债权           的担当和对盐湖股份公司发展的支
 1              5.9 亿元                                  到补助款时予以确认。公司重整计划
       返还               持,盐湖股份公司清偿税款债权后,
                                                          中的税款返还并不构成《重整计划》
                          其中留存于青海省内税款部分的
                                                          执行完毕的必要条件,不影响《重整
                          50%将由地方政府在 2020 年内依
                                                          计划》的执行效力及结果,亦不具有
                          法返还给盐湖股份公司。
                                                          法律约束力,该等税款最终是否能返
                                                          还存在不确定性,故不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规定的政府补助确认的条件,在
                                                          未收到税款返还之前不予确认政府
                                                          补助收入。
                          本重整计划获得西宁中院裁定批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库存
       转增股票
 2              5.95 亿元 后,管理人将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 股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的本公
       处置价款
                          定对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中的约 司股份金额。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

                                           13-75
序号     类型   涉及金额               具体规定                             会计处理
                           7,075.18 万股进行处置,股票受让 本,由于尚未收到汇信公司转增股票
                           方受让该 7,075.18 万股股票的主要 处置款,公司将预留在管理人开立的
                           条件为同时承诺另以不低于 30 亿 破 产 企 业 财 产 处 置 专 用 账 户 中 的
                           元的价格接收拟处置财产,且其承 7,075.18 万股股票在库存股进行核
                           接拟处置资产仍应接受并满足管理 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的
                           拟处置资产《拍卖公告》及《拍卖
                           须知》中所披露的相关风险及所设
                           定的资格预审等各项条件,具体以
                           管理人另行公告为准。
       合计                                       约 11.85 亿元

       上述事项的账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的损益未
产生影响,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具体进展及措施

       (1)税款债权返还

       截至本保荐书出具之日,前述税款未以税款债权专项返还的形式直接向公司发放。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根据《企业破
产法》的相关规定,前述税款返还并不构成《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必要条件,不影响
《重整计划》的执行效力及结果,《重整计划》中的相关内容可能为公司的发展经营争
取到一定的支持政策,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支持政策需要在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落实,公司未来将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依法依规申请。

       政府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对公司重整后的发展给予支持,积极支持盐湖产业加快发
展。公司会继续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履行税收优惠、政府补助方面的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

       (2)转增股票处置价款

       截至本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管理人尚未收到汇信公司支付的转增股票处置价款。
2021 年 6 月 3 日,公司管理人与汇信公司签订了《资产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汇信公司应当于该协议签订后的 12 个月内向公司管
理人支付受让股票的对价 59,502.26 万元,并应及时向公司管理人提供受领股票的证券
账户,公司管理人应在收到汇信公司提供的证券账户且汇信公司向公司管理人支付全部
受让股票对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受让股票的过户登记。该协议同时约定,如


                                              13-76
汇信公司未按照该协议约定支付受让股票对价的,公司管理人有权解除《资产收购协议》
及《补充协议一》中 7,075.18 万股股票处置所涉条款以及该协议,并有权自行处置该等
7,075.18 万股转增股票。根据公司管理人的说明,如出现汇信公司未按照该协议约定支
付受让股票对价的情形,公司管理人将按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通过司法公开拍卖、变
卖或协议转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对该等股票进行处置,处置价款在支付必要
的税、费之后,归还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将积极督促汇信公司按照《补充协议二》的约定按时履行支付转增股票处置价
款的义务,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裁定《重整计
划》执行完毕。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所涉事项并不构成《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的必要条件,不影响《重整计划》的执行效力及结果,且相应的账务处理符合
实际情况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盐湖股份破产重整符合《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3-77
        第五节 关于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符合恢复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经批准合法设立、发行并上市

    公司(原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是经青海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青体改函
字【1997】第 035 号文批准,由原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北京
华北电力实业总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成都公司、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中蓝
连海设计研究院、化工部长沙设计研究院、湖北东方农化中心共同发起,于 1997 年 8
月 25 日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

    根据 2008 年 1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暨注销青海盐湖
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受让股份的通知》(证监许可【2008】127 号),批准青海数码网
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网络”)定向增发吸收合并青海盐湖工
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数码网络更名为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
股股东由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盐湖集团”)。

    2009 年 8 月 26 日《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青海盐湖
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及注销盐湖集团所持盐湖钾肥股份报告书》获得青海
省人民政府青证函【2009】70 号文批准,2009 年 10 月 20 日获得商务部反垄断局【2009】
80 号文审查同意,2010 年 1 月 7 日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10】
5 号文审查同意。2010 年 6 月 12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
核委员会有条件通过,2010 年 12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
1860 号批复核准公司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盐湖集团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公司新增
股份 822,959,203 股,其中:新增发行 1,057,798,607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盐湖集团,同
时注销盐湖集团持有公司 234,839,404 股股份,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1,590,509,203.00
元。2011 年 5 月 5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符合《上市规则》规定。


                                      13-78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的总股本为 543,287.67 万股,符合《上市规则》规
定。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 10%

    依据《上市规则》“第十八章释义”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
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的股东构成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53,068,895            13.86
   2       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571,578,484            10.52
   3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亲属                                    0.00           0.00
   4       社会公众股                                     4,108,229,293            75.62
                        合计                              5,432,876,672           100.00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的总股本为 5,432,876,672 股,社会公众持股比例
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符合《上市规则》规定。

(四)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 2020 年年度报告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已经 2021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并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在指定媒体进行了披露。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二、公司符合恢复上市的条件

(一)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大信

                                            13-79
审字[2021]第 36-00003 号),公司 2020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03,950.7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14,867.99 万元。

    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符合《上市规
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二)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大信
审字[2021]第 36-00003 号),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 526,570.13 万元,
为正值,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三)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大信
审字[2021]第 36-00003 号),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1,401,626.06 万元,高
于 1,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四)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 2020 年度
《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 36-00003 号),公司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 2020 年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五)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市场发展稳定,经营规划明确。公司通过破产重
整将亏损资产处置剥离后,恢复盈利能力,财务状况得到根本改善,经营效率持续提高,
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六)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公司董事会出具了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 36-00004 号),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
定。

                                      13-80
(七)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也不存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符合
《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八)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交恢复上市申请

    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符合恢
复上市条件及申请恢复上市的报告》的议案和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 3 月 31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并在披露 2020 年度报告
后 5 个工作日内正式向深交所提交了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文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的规定。

(九)公司聘请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符合规定

    公司聘请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具有上市保荐资格和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
商业务资格。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7 条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后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符合《上市规则》第 14.2.7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盐湖股份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恢复上市条件。




                                     13-81
                            第六节 核查结论


    中金公司对盐湖股份申请恢复上市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尽职调查,同时审慎地查阅了
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认为盐湖股份满足《上市规则》中申请恢复上市的各项
财务指标要求,且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法定披露期限内
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并于 5 个交易日内向贵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盐湖股份的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申请恢复上市条件。中金公司同意向贵所推荐盐湖股份股票恢复上市。




                                     13-82
13-83
     附件一:盐湖股份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受理法
       原告/申   被告/被申
序号                         院/仲        案号        案由                 诉讼/仲裁请求                                       案件进展
         请人      请人
                             裁机构
                                                                                                            2018 年 11 月 29 日,海西州中院作出(2018)青 28
                                                                                                            民初 69 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
                                                                                                            一、案涉焦化厂合同、综合厂合同的合同期限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止,因续签合同尚未办理完毕,
                                                                                                            在本协议中该两项合同产生的债杈债务暂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 2018 年
                                                                                                            9 月 30 日之前形成的所有维保合同费用欠款共计
                                                                                                            28,942,754 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在 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分 24 期付清;三、若因
                                                                                                            被告资金周转等原因,当月不能按照最低 60,000 元
                                                             1.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欠 付 原 告 的 合 同 款
                                                                                                            付款额支付的,原告对当月欠款可以给予 30 天的延
                                                             27,744,603.8 元;
                                                                                                            长期,但所有欠款必须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
       五冶集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资金利息暂
                                                                                                            四、若被告在 30 天延长期内仍未补足上个月最低付
       团上海                海西州   (2018)青 28   合同   计 846,154.36 元(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17
 1               盐湖机电                                                                                   款额 600,000 元差额的,则视为剩余欠款全部提前
       有限公                  中院     民初 69 号    纠纷   日,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应付款之
                                                                                                            到期,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维保费用欠款一并要求
         司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上述两项诉讼
                                                                                                            被告立即支付;五、针对原告正在履约的维保合同,
                                                             标的共计 28,590,758.16 元;
                                                                                                            从 2018 年 11 月开始,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付款,否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则原告保留终止维保合同的杈利,但必须提前两个
                                                                                                            月通知被告。六、一审案件受理费 184,754 元,减
                                                                                                            半收取 92,377 元,由原告负担。
                                                                                                            因盐湖机电未履行上述(2018)青 28 民初 69 号《民
                                                                                                            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0 年 3 月 4 日,海西州
                                                                                                            中院作出(2018)青 28 执 10 号《执行裁定书》,主
                                                                                                            要内容为: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盐湖机电银行
                                                                                                            存款 23,633,697 元,(其中维保费用 23,542,754 元,
                                                                                                            执行费 90,943 元);二、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至实
                                                                                                            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以本金 23,542,754 元为基数的

                                                                        13-84
                             受理法
       原告/申   被告/被申
序号                         院/仲    案号   案由     诉讼/仲裁请求                       案件进展
         请人      请人
                             裁机构
                                                                      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
                                                                      息。
                                                                      2020 年 7 月 20 日,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五冶公司”)与盐湖机电达成《执行和解协
                                                                      议》,主要内容为:一、双方确定:本案中盐湖机电
                                                                      未支付执行款 23,542,754 元;二、双方经协商盐湖
                                                                      机电承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五冶公司
                                                                      23,542,754 元执行款;三、双方后期产生的各项费
                                                                      用,由双方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前进行对账并书面
                                                                      确认具体金额,盐湖机电于金额确定后三个月内付
                                                                      清上述费用;四、本案执行费 90,943 元由盐湖机电
                                                                      承担;五、如盐湖机电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
                                                                      五冶公司 23,542,754 元,则五冶公司放弃 23,542,754
                                                                      元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盐湖机电未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前偿还五冶公司 23,542,754 元,则承担
                                                                      23,542,754 元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完
                                                                      毕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五冶公司撤
                                                                      回执行申请。2020 年 8 月 6 日,海西州中院作出
                                                                      (2018)青 28 执 10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
                                                                      结(2018)青 28 执 10 号案件的执行。
                                                                      因被执行人盐湖机电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
                                                                      行人五冶公司恢复强制执行。2021 年 3 月 3 日,海
                                                                      西州中院作出(2021)青 28 执恢 11 号《恢复执行
                                                                      通知书》,决定恢复(2018)青 28 民初 69 号民事调
                                                                      解书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处于执行阶段。



                                                    13-85
                             受理法
       原告/申   被告/被申
序号                         院/仲        案号         案由                诉讼/仲裁请求                                     案件进展
         请人      请人
                             裁机构
                                                                                                          2018 年 6 月 6 日,海西州中院作出(2018)青 28
                                                                                                          民初 46 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 2018
                                                                                                          年 5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600 万元,2018 年 11 月
                                                                                                          20 日前支付 200 万元,剩余款项 8,674,888.76 元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前全部支付。
                                                                                                          因盐湖机电未履行上述(2018)青 28 民初 46 号《民
                                                                                                          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0 年 3 月 23 日,海西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6,674,888.76      州中院作出(2020)青 28 执 2 号《执行裁定书》,
       甘肃酒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1,381,479.81 元(按银      主要内容为: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盐
       钢集团                                                 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湖机电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
                                                       买卖
       西部重                海西州   (2018)青 28           计算至货款实际给付为止,暂计算至 2018       5,108,848.79 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
 2               盐湖机电                              合同
       工股份                  中院     民初 46 号            年 7 月 1 日),共计 18,056,368.57 元;     值的财产。
                                                       纠纷
       有限公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责任保险费          因盐湖机电未履行上述(2018)青 28 民初 46 号《民
         司                                                   18,000 元;                                 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酒钢集团
                                                              3.本案诉讼、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青海机电国有控股
                                                                                                          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2020 年 5 月 20 日,海西州
                                                                                                          中院作出(2020)青 28 执 2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裁定驳回追加申请。
                                                                                                          因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 年 10 月 16 日,
                                                                                                          海西州中院作出(2020)青 28 执 2 号之二《执行裁
                                                                                                          定书》,主要内容为:轮候查封 10 辆车辆登记手续,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审法   一审:(2018)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增资扩股        2019 年 5 月 22 日,海西州中院作出(2018)青 28
                             院:海   青 28 民初 65    增资   投资款 12,000,000 元;                      民初 65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判决被告
       青海鑫
                             西州中     号;二审:     扩股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网络竞价交易佣        返还原告 1,200 万元本金及利息(以 1,200 万为本金
       建利贸
 3               盐湖机电      院;   (2019)青民     投资   金损失 360,000 元;                         自 2016 年 9 月 22 日起以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
       易有限
                             二审法   终 203 号;      款纠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占用原告增        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支付原告交易佣金 36 万元,
       公司
                             院:青   再审:(2020)   纷     资扩股投资款期间的同期贷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2,800 元由被告承担。
                             海省高   最高法民申              1,140,000 元(从 2016 年 9 月 22 日计算至   2019 年 9 月,盐湖机电不服海西州中院作出的


                                                                         13-86
                             受理法
       原告/申   被告/被申
序号                         院/仲     案号     案由                诉讼/仲裁请求                                      案件进展
         请人      请人
                             裁机构
                             级人民   2654 号          2018 年 9 月 21 日)。2018 年 9 月 22 日以   (2018)青 28 民初 65 号《民事判决书》,向青海省
                             法院;                    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撤
                             再审法                    计算至全部增资扩股投资款返还付清之           销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 28 民初 65 号民
                             院:最                    日止。以上诉讼请求数额共计:13,500,000       事判决;2.改判驳回鑫建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3.本
                             高人民                    元;                                         案诉讼费用由鑫建利公司负担。青海省高级人民法
                               法院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院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立案。
                                                                                                    2019 年 11 月 29 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9)民终 20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因盐湖机电未履行上述(2019)民终 203 号《民事
                                                                                                    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0 年 3 月 18 日,海西州
                                                                                                    中院作出(2020)青 28 执 12 号《执行裁定书》,主
                                                                                                    要内容为: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盐湖
                                                                                                    机电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
                                                                                                    12,462,800 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
                                                                                                    价值的财产。
                                                                                                    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0 年 11 月 11 日,海西
                                                                                                    州中院作出(2020)青 28 执 12 号之一《执行裁定
                                                                                                    书》,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裁
                                                                                                    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盐湖机电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民终 203 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青海高院(2019)
                                                                                                    青民终 203 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并改判驳回鑫建
                                                                                                    利公司针对盐湖机电公司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 年 7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
                                                                                                    高法民申 265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盐湖机
                                                                                                    电的再审申请。
                                                                                                    目前该案件处于执行阶段。


                                                                  13-87
                             受理法
       原告/申   被告/被申
序号                         院/仲        案号        案由                诉讼/仲裁请求                                      案件进展
         请人      请人
                             裁机构
                                                                                                         2020 年 6 月 18 日,海西州中院作出(2020)青 28
                                                                                                         民初 35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判决被告
                                                                                                         支 付 原 告 工 程 款 10,249,143.05 元 及 利 息 ( 以
                                                             1. 判 令 被 告 立 即 支 付 原 告 工 程 款   10,249,143.05 元为本金自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起按中
                                                             10,251,143.05 元;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 2019 年 8 月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 430,889.7      19 日,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建设
       中石油                                                元(具体详见利息计算表),并以工程款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标准支付至上述款
                                                      工程
       第二建                海西州   (2020)青 28          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85,892 元,保全费 5,000
 4               盐湖机电                             施工
       设有限                  中院     民初 35 号           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         元,均由被告负担。
                                                      合同
       公司                                                  2019 年 12 月 20 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清     因盐湖机电未履行上述(2020)青 28 民初 35 号《民
                                                      纠纷
                                                             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合计 10,682,032.75      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1 年 1 月 11 日,海西
                                                             元;                                        州中院作出(2021)青 28 执 26 号《执行裁定书》,
                                                             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主要内容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盐湖机电银行存
                                                                                                         款 11,131,774.35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
                                                                                                         产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收入。
                                                                                                         目前该案件处于执行阶段。
                                                                                                         2020 年 7 月 22 日,海西州中院作出(2020)青 28
                                                                                                         民初 3 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于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          2020 年 8 月 31 日前向原告支付欠款 11,060,981.8
                                                             1,106.67068 万元;                          元及诉讼费 46,685 元。二、原告于 2020 年 8 月 15
       兰州兰                                                二、判令被告支付欠款自 2018 年 2 月 6       日前向被告开具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石换热                                         买卖   日至 2019 年 9 月 25 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     LSPH-401-160309-103)72.3827 万元的发票和青海
                             海西州   (2020)青 28
 5     设备有    盐湖机电                             合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的银行利         盐湖佛照蓝科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空气储罐设备采购
                               中院     民初 3 号
       限责任                                         纠纷   息 86.151238 万元(逾期付款损失)。之后     合同(合同编号:YHJD2016-LKWX-009)3.6 万元
       公司                                                  利息利随本清;                              的发票,被告于 2020 年 8 月 15 日前向原告开具吊
                                                             上述合计 1,192.821918 万元;                装费 5,725 元的发票。案件受理费 93,369 元,减半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收取 46,685 元,由被告承担。
                                                                                                         因盐湖机电未履行上述(2020)青 28 民初 3 号《民
                                                                                                         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0 年 9 月 9 日,海西州


                                                                        13-88
                               受理法
       原告/申    被告/被申
序号                           院/仲        案号        案由               诉讼/仲裁请求                                   案件进展
         请人       请人
                               裁机构
                                                                                                        中院作出(2020)青 28 执 71 号《执行通知书》,主
                                                                                                        要内容为:责令盐湖机电向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
                                                                                                        责任公司支付欠款 11,060,981.8 元及诉讼费 46,685
                                                                                                        元,本次执行费 78,508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因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 年 11 月 16 日,
                                                                                                        海西州中院作出(2020)青 28 执 71 号之一《执行
                                                                                                        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格尔木
                                                                                                        市察尔汗团结湖西侧土地一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
                                                                                                        10 辆车辆登记手续,裁定终结(2020)青 28 民初 3
                                                                                                        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目前该案件处于执行阶段。
                                                               1.判令解除原告韩国锦洋株式会社、内蒙     2020 年 9 月 10 日,海西州中院作出(2019)青 28
                                                               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盐       民初 92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判决驳回
                                                               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盐湖科技开发     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191,800 元,由原告
                               一审法
                                                               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7 日签订的《合   负担。
       韩国锦                  院:海
                  盐湖股份、                                   作框架协议》;                           2020 年 9 月,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不
       阳株式                  西州中   一审:(2019)
                  盐湖科技开                                   2.判令解除原告韩国锦洋株式会社与被告     服海西州中院作出的(2019)青 28 民初 92 号《民
       会社、内                  院;   青 28 民初 92  买卖
                  发、青海盐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事判决书》,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
 6     蒙古韩                  二审法       号;       合同
                  湖海虹化工                                   月 21 日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         如下诉讼请求:1.撤销青海省海西州中院(2019)
       锦化学                  院:青   二审:(2020) 纠纷
                  股份有限公                                   3.判令被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 28 民初 92 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韩国锦洋株
       工业有                  海省高   青民终 244 号
                      司                                       青海盐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损失 13,000      式会社、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
       限公司                  级人民
                                                               万元;                                   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青
                                 法院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     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盐湖科技开发有限
                                                               有限公司、青海盐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     公司承担。
                                                               担。                                     目前该案件处于二审中。
       中石化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10,272,696.86   2020 年 6 月 8 日,海西州中院作出(2019)青 28
                               海西州   (2019)青 28   合同
 7     第十建      盐湖机电                                    元;                                     民初 127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
                                 中院   民初 127 号     纠纷
       设有限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411,752.21    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0,272,696.86 元及利息(以


                                                                         13-89
                               受理法
       原告/申    被告/被申
序号                           院/仲        案号         案由                诉讼/仲裁请求                                        案件进展
         请人       请人
                               裁机构
        公司                                                    元(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2019 年 1 月 1        10,272,696.86 元为本金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按照中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 2019 年 8 月
                                                                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自欠款付          19 日,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清时止);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标准支付至上述款
                                                                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由          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担保费
                                                                被告承担。                                    16,026.67 元;案件受理费 85,906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承担。
                                                                                                              因盐湖机电未履行上述(2019)青 28 民初 127 号《民
                                                                                                              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0 年 7 月 17 日,海西
                                                                                                              州中院作出(2020)青 28 执 53 号《执行裁定书》,
                                                                                                              主要内容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湖机电银行存
                                                                                                              款 10457409.5 元(其中工程款 10,272,696.86 元,保
                                                                                                              全担保费 16,026.67 元,案件受理费 85,906 元,保
                                                                                                              全费 5,000 元)。
                                                                                                              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0 年 11 月 11 日,海西
                                                                                                              州中院作出(2020)青 28 执 53 号之一《执行裁定
                                                                                                              书》,主要内容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
                                                                                                              目前该案件处于执行阶段。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盐湖股份向原告支          2020 年 12 月 14 日,海西州中院作出(2019)青 28
                               一审法
                                                                付 欠 付 工 程 款 26,047,204.26 元 、 利 息   民初 66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二被告向
                               院:海
                                                                757,438.43 元(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按     原 告 支 付 剩 余 工 程 款 26,047,204.26 元 、 利 息
         上海宝                西州中   一审:(2019)
                    盐湖股份                             建设   年利率 4.35%计算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        661,206.5 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707,975
         冶集团                  院;   青 28 民初 66
                    盐湖镁业                             工程   止);2.判令被告盐湖股份向原告支付迟延        元;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本案所涉工程
 8       有限公                二审法        号;
                  (皆为反诉                             合同   付款违约金 5,707,975 元(按设备总价的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反诉请
       司(反诉                院:青   (2021)青民
                    原告)                               纠纷   5%计算);3.判令被告盐湖镁业对盐湖股          求。案件受理费 204,363 元,由原告负担 2,206 元,
         被告)                海省高      终 50 号
                                                                份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          由二被告负担 202,157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25 元由
                               级人民
                                                                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本案所            二被告负担。保全费 5,000 元,由二被告负担。
                                 法院
                                                                涉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          2021 年 1 月,盐湖股份不服海西州中院作出的


                                                                           13-90
                               受理法
       原告/申    被告/被申
序号                           院/仲        案号        案由                诉讼/仲裁请求                                     案件进展
         请人       请人
                               裁机构
                                                               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        (2019)青 28 民初 66 号《民事判决书》,向青海省
                                                               费、评估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
                                                               承担。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9)青 28 民初 66 号民事判
                                                               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交        决,查清事实后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二、本
                                                               付合格的已经完工程的全套结算资料;2.        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2021 年 4 月 21 日,
                                                               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交付设备运行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青民终 50 号《民
                                                               所必需的源代码资料;3.判令反诉被告承        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目前该案件处于执行阶段。
                                                               仲裁本请求:1.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
                                                               和第二被申请人应当共同向申请人支付,        2019 年 3 月,海纳化工提起仲裁反请求:1.依法裁
                                                               其依照《总现场服务协议(海纳项目)》        决反请求申请人与反请求被申请人签订的《总现场
                                                               的约定本应到期支付的加币 2,088,544.01       服务协议》条款 5 责任限制为无效条款;
                  第一被申请
                                                               和 44,437,221 元;                          2.依法裁决解除反请求申请人与反请求被申请人签
                  人:盐湖股
       赫氏工                  上海国                          2.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        订的《总现场服务协议》及《现场服务主合同补充
                      份
       程咨询                  际经济   (2020)沪贸    服务   人依照《总现场服务协议(海纳项目)》        协议》与《现场服务主合同第二号补充协议》;
 9     (上海)                贸易仲   仲字第 06567    合同   第 4.1 条的约定,共同向申请人支付上述       3.依法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支付的服务
                第二被申请
       有限公                  裁委员        号         纠纷   第 1 项中逾期未付款项金额的利息,具体       费用加币 169,576.36 和 14,288,349.4 元;
                人:海纳化
         司                      会                            金额包括,(1)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4 日     4.依法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反请求申请人经济
                工(反请求
                                                               (本申请日期),加币利息 402,840.53 元      损失计 19,886,008 元;
                  申请人)
                                                               和利息 11,218,704.74 元,以及(2)自 2018   5.本案所有仲裁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由反请求被申
                                                               年 8 月 31 日之后发生的利息;               请人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第一        目前该案件处于仲裁程序中。
                                                               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1.请求被告一支付拖欠的已结算确认的工
       中冶焦                                           建设
                  被告一:盐                                   程款剩余本金 280,556,961.91 元;
       耐(大                                           工程
                    湖股份     海西州   (2019)青 28          2.请求被告一支付焦炉大棚费、总包管理
 10    连)工程                                         施工                                               目前该案件处于一审中。
                  被告二:盐     中院     民初 51 号           费、分包施工二次进场费 34,969,100 元;
       技术有                                           合同
                    湖镁业                                     3.请求被告一支付拖欠工程款产生的利息
       限公司                                           纠纷
                                                               5,898,710.12 元。(以各时点实际欠款本金


                                                                         13-91
                              受理法
       原告/申   被告/被申
序号                          院/仲        案号        案由                 诉讼/仲裁请求                                       案件进展
         请人      请人
                              裁机构
                                                              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8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给付之
                                                              日);
                                                              4.被告一承担本案件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等各种费用;
                                                              5.被告二对上述四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
                                                              任;
                                                              6.请求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在被告一欠付
                                                              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受偿权。
                                                                                                             被告二盐湖股份提出管辖权异议,江苏省仪征市人
                                                                                                             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作出(2021)苏 1081
                                                              1. 请 求 判 令 两 被 告 支 付 所 欠 工 程 款   民初 60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盐湖股份
                                                       建设
       江苏仪    被告一:金   江苏省                          31,142,763.56 元,并支付违约金、利息损         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盐湖股份不服上述
                                        (2021)苏     工程
       建建设      世纪工程   仪征市                          失(自 2019 年 1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        裁定,已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
 11                                    1081 民初 607   施工
       集团有    被告二:盐   人民法                          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基准利率计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撤销
                                            号         合同
       限公司      湖股份       院                            算);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 1081 民初
                                                       纠纷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607 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决将本案移送至西宁市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目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尚未作出二审裁定。




                                                                         13-92
     附件二: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
序号       被处罚主体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决定书文号                决定机关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格尔木市公安消防支
 1     百益物业格尔木分公司    2020.02.13    格东(消)行罚字[2020]0001 号                      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                   罚款 3 万元
                                                                                 队东城区大队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29,891
 2          三元钾肥           2020.07.20        格自然资告[2020]08 号       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 非法占用土地                         平方米;
                                                                                                                                   罚款 160,155 元
 3     盐湖股份化工分公司      2020.07.27      格自然资罚字[2020]01 号       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 非法占用土地                       罚款 237,216 元
                                                                                                  对盐湖镁业纯碱厂“428”
 4          盐湖机电           2020.08.24     (格)应急罚字[2020]14 号      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                                     罚款 20 万元
                                                                                                  物体打击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相关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盐湖采补
 5     盐湖股份钾肥分公司      2020.12.25      格政水罚字[2020]第 01 号        格尔木市水利局                                          手续;
                                                                                                  平衡引水设施恢复改造工程
                                                                                                                                     罚款 4 万元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       停止违法行为;
 6          元通钾肥           2021.01.26      格政水罚字[2021]第 02 号        格尔木市水利局
                                                                                                  条件取水                           罚款 3 万元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       停止违法行为;
 7          三元钾肥           2021.01.26      格政水罚字[2021]第 01 号        格尔木市水利局
                                                                                                  条件取水                           罚款 6 万元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45 日补办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围
 8     盐湖股份钾肥分公司      2021.01.28      格政水罚字[2021]第 03 号        格尔木市水利局                                        相关手续;
                                                                                                  垦河道
                                                                                                                                     罚款 3 万元
                                                                                                                                   罚款 3 万元;
                                                                                                  未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 责令公司严格执行开发利用方
 9          盐湖股份           2021.02.04             [2021]02 号             海西州盐湖管理局
                                                                                                  利用方案要求采卤         案中采卤井试验涉及要求,试
                                                                                                                             验抽卤不能用于生产卤水
                                                                                                                                   罚款 3 万元;
                                                                                                  实际生产能力与采矿证批准 责令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尽
 10         盐湖股份           2021.02.04             [2021]04 号             海西州盐湖管理局
                                                                                                  生产规模不匹配           快完善相关手续,规范盐湖资
                                                                                                                                     源开发行为




                                                                          13-93
附件三:盐湖股份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附表一:土地使用权

 序号   使用权人              证号                       坐落              面积(m2)    类型         用途        权利终止日期
  1     盐湖股份     格国用(2011)第 0560 号     格尔木市黄河路 28 号      35,170.70   国有出让    办公(II)      2035.5.1
  2     盐湖股份     格国用(2011)第 0561 号    格尔木市柴达木路 69 号    230,151.49   国有出让    住宅(II)      2035.5.1
  3     盐湖股份     格国用(2011)第 0562 号   格尔木市黄河路中段北侧      57,361.60   国有出让    住宅(II)      2035.5.1
  4     盐湖股份     格国用(2011)第 0563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路 33 号    142,103.20   国有出让   住宅(III)      2035.5.1
  5     盐湖股份     格国用(2011)第 0564 号    格尔木市黄河中路 2 号      38,547.20   国有出让   工业(IV)       2035.5.1
  6     盐湖股份     格国用(2011)第 0565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南路 43 号    85,155.00   国有出让    工业(V)       2035.5.1
  7     盐湖股份     格国用(2011)第 0566 号       格尔木市盐桥路          44,081.90   国有出让    工业(V)       2035.5.1
  8     盐湖股份     格国用(2011)第 0567 号       格尔木市林荫路          79,262.00   国有出让    工业(V)       2035.5.1
  9     盐湖股份     格国用(2011)第 0568 号     格尔木市江源路东侧        1,806.89    国有出让    商业(II)      2032.7.11
  10    盐湖股份     格国用(2011)第 0569 号     格尔木市泰山路西侧        1,753.62    国有出让    商业(II)      2032.7.11
  11    盐湖股份     格国用(2011)第 0570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63,685.0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1.1.22
  12    盐湖股份     格国用(2011)第 0571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13,132.4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1.1.22
  13    盐湖股份     格国用(2011)第 0572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171,223.6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1.1.22
  14    盐湖股份     格国用(2011)第 0573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3,929.8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1.1.22
  15    盐湖股份     格国用(2011)第 0574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22,907.0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1.1.22
  16    盐湖股份     格国用(2011)第 0575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湖区       600,618.3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7.3.27
                                                                                                   市政公用设施
  17    盐湖股份     格国用(2011)第 0580 号       格尔木市南海路          3,032.90    国有划拨                        /
                                                                                                       (V)


                                                                13-94
 序号       使用权人                  证号                              坐落                   面积(m2)          类型            用途        权利终止日期
                                                                                                                              市政公用设施
  18        盐湖股份       格国用(2011)第 0581 号               格尔木市白云路                10,278.80        国有划拨                             /
                                                                                                                                  (V)
                                                                                                                              市政公用设施
  19        盐湖股份       格国用(2011)第 0582 号             格尔木市南海路南侧               1,233.40        国有划拨                             /
                                                                                                                                  (V)
  20        盐湖股份       格国用(2015)第 0444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238,700.00       国有出让          工业           2065.8.4
                      青(2021)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
  21        盐湖股份                                     格尔木市察尔汗湖区                     33,558.00          出让            工业           2068.4.25
                                0000113 号
                      青(2021)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
  22       盐湖股份                                      格尔木市察尔汗湖区                       330.00           出让            工业           2068.4.25
                                0000114 号
                      青(2019)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 格尔木市柴达木路与江源路交汇
  23       盐湖股份                                                                             11,428.30          出让       城镇住宅用地        2035.5.1
                                0003883 号                   处东南角
                      青(2020)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
  24       盐湖股份                                  格尔木市察尔汗团结湖西侧                   170,973.00         出让         工业用地         2068.12.22
                                0006184 号
           盐湖股份综   涿国用(2015 更 214)宅第
  25                                                     双塔办事处东关路                       29,726.75          出让            住宅           2051.7.4
           开分公司             06-0069-079
           盐湖股份综   涿国用(2015 更 213)宅第
  26                                                     双塔办事处东关路                       29,726.75          出让            住宅           2051.7.4
           开分公司             06-0069-080
           盐湖股份综   涿国用(2015 更 212)宅第
  27                                                     双塔办事处东关路                       29,726.75          出让            住宅           2051.7.4
           开分公司             06-0069-082
  28        盐湖发展6      格国用(2008)第 0695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375,000.0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1.1.22
  29        盐湖发展       格国用(2007)第 0205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55,000.0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1.1.22
  30        盐湖集团7      格国用(2009)第 0797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湖区              17,384.6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1.4.17
  31        三元钾肥       格国用(2007)第 0209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2,268.0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0.12.28


    6
        盐湖发展原为盐湖股份的子公司,现已注销,上表中序号为 28、29 的两项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原盐湖发展名下,现由盐湖股份实际使用。
    7
        盐湖钾肥(盐湖股份前身)于 2011 年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盐湖集团,上表中序号为 30 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吸收合并后的主体盐湖股份所有,目前上述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结
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13-95
序号   使用权人              证号                            坐落                面积(m2)      类型           用途        权利终止日期
 32    三元钾肥     格国用(2007)第 0337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路西          3,425.7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1.5.11
 33    三元钾肥     格国用(2008)第 0681 号            格尔木市黄河路            18,982.90    国有出让       工业(II)      2035.5.1
 34    三元钾肥     格国用(2008)第 0697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625,182.1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1.1.22
 35    三元钾肥     格国用(2008)第 0698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4,021.1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1.1.22
                  青(2020)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
 36    三元钾肥                                  格尔木市察尔汗湖区铁路以东       26,580.00      出让            工业         2068.5.18
                            0000188 号
                  青(2020)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 格尔木市察尔汗工业园区发展大
 37    三元钾肥                                                                   29,891.00      出让            工业         2070.5.21
                            0008500 号                       道
 38    晶达科技     格国用(2007)第 0331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路西          3,333.7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1.5.11
 39    晶达科技     格国用(2007)第 0332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路西          6,916.0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1.5.11
 40    晶达科技     格国用(2007)第 0335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路西          5,361.3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1.5.11
 41    晶达科技     格国用(2008)第 0702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30,011.4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1.1.22
 42    晶达科技     格国用(2008)第 0703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10,254.7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1.1.22
 43    晶达科技     格国用(2008)第 0704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44,875.3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1.1.22
 44    晶达科技     格国用(2008)第 0705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1,857.4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1.1.22
                        连国用(2013)           连云区云山乡平山村四组 7 号 1
 45    晶达科技                                                                    15.00         出让        城镇住宅用地    2064.05.17
                        第 LY003653 号                   单元 101 室
 46    晶达科技      湟国用(2013)第 01 号             甘河工业园西区           142,269.75   出让(协议)       工业         2062.6.1
 47    精细化工   西经开国用(2007)第 012 号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17,960.50      出让          工业用地       2051.11
                  青(2018)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
 48    精诚化工                                   格尔木市察尔汗行政委员会        31,635.10      出让          工业用地       2067.7.4
                            0000482 号
 49    蓝科锂业     格国用(2012)第 0424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32,100.0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1.1.22
 50    蓝科锂业     格国用(2012)第 0425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20,090.0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1.1.22


                                                                    13-96
序号   使用权人              证号                          坐落             面积(m2)     类型          用途          权利终止日期
                  青(2021)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
 51    蓝科锂业                                     格尔木市察尔汗湖区       81,615.00     出让        工业用地          2070.2.13
                            0004384 号
                  青(2021)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
 52    蓝科锂业                                     格尔木市察尔汗湖区      142,964.00     出让        工业用地         2070.10.23
                            0004241 号
 53    盐云钾盐     格国用(2011)第 1101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162,532.8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1.1.22
 54    盐云钾盐     格国用(2011)第 1102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19,425.3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1.5.11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福杭路
 55    苏州盐云   相国用(2012)第 0700243 号                                66,636.00     出让      仓储用地(063)     2060.4.1
                                                           88 号
                  青(2019)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
 56    硝酸盐业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374,071.50     出让        工业用地          2041.1.22
                            0001875 号
 57    元通钾肥     格国用(2009)第 1112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         1,476.00    国有出让        工业            2049.9.3
                  青(2019)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
 58    元通钾肥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135,239.01     出让        工业用地          2068.2.25
                            0002716 号
                  青(2019)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
 59    蓝科锂业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55,481.71     出让        工业用地         2067.11.19
                            0003885 号
                  青(2019)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
 60    蓝科锂业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        56,102.77     出让        工业用地         2067.11.19
                            0003927 号
                  青(2019)湟中县不动产权第 湟中县甘河滩镇甘河工业园区西
 61     特立镁                                                              142,269.75   出让/其他   工业用地/工业       2062.6.1
                            0001381 号               区通康大道 12 号
                  青(2020)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
 62    盐湖机电                                格尔木市察尔汗团结湖西侧     208,707.00     出让        工业用地         2068.12.21
                            0006186 号
 63    青海百货     宁国用(2011)第 138 号           五四大街 35 号          221.47       出让        商服用地          2046.4.4
 64    青海百货     宁国用(2009)第 357 号           五四大街 37 号         3,810.10      出让        商业用地         2044.12.20
 65    百益物业     青国用(2006)第 2311 号       西宁市五四大街 37 号       110.73       出让          商业            2046.4.4
 66    新域资管     宁国用(2008)第 257 号        城西区五四大街 37 号       158.60       出让      工业、仓储用地      2055.8.1
 67    新域资管     宁国用(2008)第 258 号        城西区五四大街 37 号      1,093.35      出让        商业用地          2045.8.31



                                                                  13-97
 序号    使用权人              证号                           坐落                      面积(m2)      类型             用途         权利终止日期
                                                                                                                     城镇单一住宅
  68     新域资管     宁国用(2008)第 390 号             西川南路 15 号                 24,151.10      划拨                                 /
                                                                                                                         用地
  69     新域资管     宁国用(2008)第 398 号             朝阳东路 38 号                 9,631.70       划拨           办公用地              /
  70     新域资管     宁国用(2008)第 399 号             朝阳东路 38 号                 33,039.50      入股             仓储                /
                                                                                                                     城镇单一住宅
  71     新域资管     宁国用(2008)第 400 号             朝阳东路 38 号                 7,357.20       划拨                                 /
                                                                                                                         用地
  72     新域资管     宁国用(2008)第 439 号             朝阳东路 42 号                 2,370.70       出让           仓储用地         2026.2.12
  73     新域资管     宁国用(2011)第 184 号         昆仑路 13 号 6 号楼                 118.25        划拨           住宅用地              /
  74     新域资管     宁国用(2011)第 185 号        中南关街 57 号 1 号楼                276.47        划拨           住宅用地              /
                   青(2019)西宁市不动产权第 城西区胜利路 19 号 1 号楼 19-25                                        商务金融用地/
  75     新域资管                                                                        2,205.10    出让/商品房                        2050.5.25
                             0040355 号                       号                                                         办公
        新域资管格 青(2019)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 格尔木市察尔汗行政委员会钾肥
  76                                                                                     50,000.00      出让           工业用地         2069.3.21
        尔木分公司           0003235 号                     大道
  77     九江 3T    九城国用(2004)字第 251 号   长江南路以西、南二路以北              233,333.33      出让           工业用地         2054.8.19
                    青(2019)西宁市不动产权第 城西区胜利路 19 号 1 号楼 19-1
  78     海润酒店                                                                        2,205.10       出让         住宿餐饮用地       2050.5.25
                            0040354 号                   号等 2 处



附表二:房屋所有权

序号     所有权人                     证号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m2)            规划用途/设计用途
  1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472—1 号           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 3 号                 186.43                      住宅
  2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472—2 号           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 3 号                 269.08                      住宅
  3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472—3 号           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 3 号                 150.68                      住宅
  4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472—4 号           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 3 号                 2,359.67                    住宅


                                                                     13-98
序号   所有权人                证号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m2)   规划用途/设计用途
 5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472—5 号        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 3 号         1,800.25            住宅
 6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472—6 号        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 3 号         1,747.81            住宅
 7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472—7 号        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 3 号          323.12             住宅
 8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472—8 号        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 3 号         1,255.78            住宅
 9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472—9 号        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 3 号          863.14             住宅
 10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472—10 号       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 3 号          547.14             住宅
 11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472—11 号       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 3 号         1,767.01            住宅
 12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472—12 号       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 3 号         3,832.01            住宅
 13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472—13 号       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 3 号         3,487.46            住宅
 14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472—14 号       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 3 号          481.08             住宅
 15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815—1 号         格尔木市黄河路 28 号           9,495.12            办公
 16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815—2 号         格尔木市黄河路 28 号           10,716.16           办公
 17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815—3 号         格尔木市黄河路 28 号            963.48             办公
 18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815—4 号         格尔木市黄河路 28 号            834.59             办公
 19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815—5 号         格尔木市黄河路 28 号            483.50             办公
 20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816—1 号          格尔木市黄河路 2 号           3,796.32          营业用房
 21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816—2 号          格尔木市黄河路 2 号           3,665.34          营业用房
 22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816—3 号          格尔木市黄河路 2 号            326.72           营业用房
 23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察尔汗字第 000825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西路 1 号       5,289.55            办公
 24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察尔汗字第 000826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湖区发展大道       594.51             车库
 25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其他区字第 000827—1 号            格尔木市白云路               921.71             泵房

                                                          13-99
序号     所有权人                       证号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m2)     规划用途/设计用途
 26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其他区字第 000827—2 号                 格尔木市白云路                   361.46                泵房
 27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察尔汗字第 000828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湖区盐湖大道           332.01               消防站
                                                                                                                        车库、导卤泵站、矿浆泵
 28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字第 0419 号                     格尔木察尔汗盐湖                 16,129.87
                                                                                                                                  站等
 29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字第 0524 号               格尔木察尔汗盐湖(西区厂部)           7,250.20          车间、变电所等
 30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其他区字第 000813 号                  格尔木市南海路                   288.84            办公、仓库等
 31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其他区字第 000817 号                  格尔木市南海路                   65.33                 泵房
 32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814—1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路 43 号              2,594.15               办公
 33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814—2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路 43 号              2,400.61               办公
 34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814—3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路 43 号              1,129.06               办公
 35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814—4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路 43 号               983.63                办公
 36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814—5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路 43 号              3,372.25               办公
 37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814—6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路 43 号              3,480.17               办公
 38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814—7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路 43 号              1,156.59               办公
 39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779 号               格尔木市江源路中段东侧              3,870.98               商业
 40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780 号                 格尔木市泰山路西侧                5,163.87               商业
                            青(2019)格尔木市不动产权
 41      盐湖股份                                                 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 3 号盐湖小区        218,723.19          城镇住宅用地
                                   第 0003884 号
 42      盐湖股份           连房权证连字第 L00147863 号           连云区墟沟平山村 2 组 51 号南侧          344.15               非住宅
 43      盐湖股份       青(2020)格尔木市不动产第 0006875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中路 33 号            410,699.46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44      盐湖股份               格房权证字第 0410 号            格尔木察尔汗盐湖(西区销售公司)           747.18            办公、泵房等
       盐湖股份连云港                                           连云区墟沟平山花园新村 7 号楼 1 单元
 45                         连房权证连字第 L00147845 号                                                    76.23                 住宅
           办事处                                                             101 室

                                                                      13-100
 序号       所有权人                         证号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m2)         规划用途/设计用途
         盐湖股份综合开                                                 双塔办事处东关路矿山局家属院
  46                           涿房权证双塔字第新 046749 号                                                           36.8                     住宅
             分公司                                                               21-4-102 室
         盐湖股份综合开                                                 双塔办事处东关路矿山局家属院
  47                           涿房权证双塔字第新 046750 号                                                           36.8                     住宅
             分公司                                                               21-4-402 室
         盐湖股份综合开                                                 双塔办事处东关路矿山局家属院
  48                           涿房权证双塔字第新 046751 号                                                          52.47                     住宅
             分公司                                                               21-4-102 室
                                                                                                                                     综合办公室、备件库、
  49        盐湖发展8        格房权证察尔汗镇字第 000820—1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发展大道                25,798.36
                                                                                                                                           综合楼
  50        盐湖发展         格房权证察尔汗镇字第 000820—2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发展大道                 4,329.11         办公、车间、转运站等
  51        盐湖发展         格房权证察尔汗镇字第 000820—3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发展大道                 21,618.8             转运站、仓库等
                                                                                                                                      变电所、淡水泵站。
  52        盐湖发展         格房权证察尔汗镇字第 000820—4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发展大道                 2,724.94
                                                                                                                                            值班室等
                                                                                                                                        车库、地磅房、
  53        盐湖集团9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818—1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中路 33 号                 1,864.05
                                                                                                                                          加压泵房等
                                                                                                                                    供应库房、检修间、卸酸
  54        盐湖集团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818—2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中路 33 号                 2,905.79
                                                                                                                                            泵房等
  55        盐湖集团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818—3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中路 33 号                 1,828.84        办公、泵房、空压机房等
  56        盐湖集团          格房权证东城区字第 000818—4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中路 33 号                11,755.64             厂房、主控室等
  57        盐湖集团                格房权证字第 0411 号                       格尔木察尔汗盐湖                     8,897.77          居住、车库、办公等
  58        盐湖集团                格房权证字第 0412 号                                -                           1,522.63                   办公
  59        三元钾肥         格房权证察尔汗镇字第 000824—1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东方路 8 号               1,047.73        办公、控制室、维修间等




   8
       盐湖发展原为盐湖股份的子公司,现已注销,上表中序号 49-52 的四项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盐湖发展名下,现由盐湖股份实际使用。
   9
       盐湖钾肥(盐湖股份前身)于 2011 年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盐湖集团,上表中序号 53-58 的 6 项房屋所有权属于吸收合并后的主体盐湖股份所有,目前上述房屋所有权尚
未办结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13-101
序号   所有权人                   证号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m2)     规划用途/设计用途
 60    三元钾肥    格房权证察尔汗镇字第 000824—2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东方路 8 号           2,043.39      主厂房、彩板房、厂房等
 61    三元钾肥    格房权证察尔汗镇字第 000824—3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东方路 8 号            77.46               上料间等
 62    晶达科技      格房权证察尔汗镇字第 000819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东方路                 752.31                厂房
 63    晶达科技      格房权证察尔汗镇字第 000821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镇盐湖大道              1,913.74               办公
 64    晶达科技    格房权证察尔汗镇字第 000823—1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东方路                 995.12            办公、车间等
 65    晶达科技    格房权证察尔汗镇字第 000823—2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东方路                 1,651.6       沉降室、车间、砖房等
 66    晶达科技    格房权证察尔汗镇字第 000823—3 号             格尔木市察尔汗东方路                 874.08               车间等
                  宁房权证东(公)字第 42007013549 号
 67    精细化工                                                西宁市城东区开元路 17 号              1,736.85         公用设施、办公等
                                (1-1)
                                                                                                                   工业用房,库房,办公用
 68    盐云钾盐     格房权证格尔木市字第 20130526 号               格察尔汗东方 6 号                 5,908.55
                                                                                                                         房,仓储用房
 69    苏州盐云       苏房权证相城字第 30138897 号             相城区望亭镇福杭路 87 号              10,698.90             非居住
 70    苏州盐云       苏房权证相城字第 30138898 号             相城区望亭镇福杭路 88 号              2,561.47              非居住
 71    苏州盐云       苏房权证相城字第 30138899 号             相城区望亭镇福杭路 88 号              8,357.20              非居住
 72    苏州盐云       苏房权证相城字第 30138900 号             相城区望亭镇福杭路 88 号              10,696.61             非居住
                                                          湟中县甘河滩镇甘河工业园区西区通
 73     特立镁    青(2019)湟中县不动产权第 0001381 号                                              14,988.58              工业
                                                                    康大道 12 号
 74    青海百货       宁房权证城西区字第 033319 号             城西区五四大街 35 号 1 幢             1,278.72               商业
                                                          城西区五四大街 37 号 49 号楼地下室第
 75    青海百货       宁房权证城西区字第 172184 号                                                   8,919.76               商业
                                                                      一层第二层
 76    百益物业       宁房权证城西区字第 033322 号             城西区五四大街 35 号 1 幢              639.36                商业
 77    新域资管       宁房权证城西区字第 045737 号        城西区五四大街 37 号 16 栋 26 栋 2 栋      12,515.52           仓储、商业
                                                          城东区中南关 57 号 1 号楼 1 单元 112
 78    新域资管       宁房权证城东区字第 018708 号                                                    276.47        公用设施、仓储、住宅
                                                            室;2 号楼 3 号楼 4 号楼 5 号楼

                                                                13-102
序号   所有权人                   证号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m2)    规划用途/设计用途
                                                          城西区胜利路 19 号 1 号楼 19-25 号
 79    新域资管   青(2019)西宁市不动产权第 0040355 号                                           7,404.06              办公
                                                                      18-22 楼
                            宁房权证北(公)字
 80    新域资管                                                 城北区朝阳东路 42 号              1,598.60        公用设施、仓储
                        第 42008031429(14-1)号
                            宁房权证北(公)字
 81    新域资管                                                 城北区朝阳东路 42 号              1,701.90              仓储
                        第 42008031429(14-2)号
                            宁房权证北(公)字
 82    新域资管                                                 城北区朝阳东路 42 号              1,711.16          仓储、办公
                        第 42008031429(14-3)号
                            宁房权证北(公)字
 83    新域资管                                                 城北区朝阳东路 42 号              2,233.79      公用设施、办公、仓储
                        第 42008031429(14-4)号
                            宁房权证北(公)字
 84    新域资管                                                 城北区朝阳东路 42 号              1,788.50              仓储
                        第 42008031429(14-5)号
                            宁房权证北(公)字
 85    新域资管                                                 城北区朝阳东路 42 号              3,219.16              仓储
                        第 42008031429(14-6)号
                            宁房权证北(公)字
 86    新域资管                                                 城北区朝阳东路 42 号              1,448.35              仓储
                        第 42008031429(14-7)号
                            宁房权证北(公)字
 87    新域资管                                                 城北区朝阳东路 42 号              1,103.66              仓储
                        第 42008031429(14-8)号
                            宁房权证北(公)字
 88    新域资管                                                 城北区朝阳东路 42 号              1,216.05              仓储
                        第 42008031429(14-9)号
                            宁房权证北(公)字
 89    新域资管                                                 城北区朝阳东路 42 号              1,337.18              仓储
                        第 42008031429(14-10)号
                    宁房权证北(公)字第 42008031429
 90    新域资管                                                 城北区朝阳东路 42 号               557.05               仓储
                                (14-11)号
                    宁房权证北(公)字第 42008031429
 91    新域资管                                                 城北区朝阳东路 42 号               821.76         公用设施、商业
                                (14-12)号
                    宁房权证北(公)字第 42008031429
 92    新域资管                                                 城北区朝阳东路 42 号              1,077.29          商业、住宅
                                (14-13)号
                    宁房权证北(公)字第 42008031429
 93    新域资管                                                 城北区朝阳东路 42 号               356.64         公用设施、仓储
                                (14-14)号


                                                               13-103
序号     所有权人                       证号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m2)   规划用途/设计用途
                                宁房权证西(公)字
 94      新域资管                                                   城西区西川南路 15 号             796.57        仓储、公用设施
                              第 32008031427(2-1)号
                                宁房权证西(公)字
 95      新域资管                                                   城西区西川南路 15 号             582.74        公用设施、住宅
                              第 32008031427(2-2)号
                                宁房权证西(公)字
 96      新域资管                                                     城西区昆仑路 13 号            4,545.38         仓储、住宅
                              第 32008037372(1-1)号
 97      新域资管           宁房权证城西区字第 014471 号         城西区西关大街 37 号 37-1 室        101.37             商业
       新域资管格尔木       青(2020)格尔木市不动产权
 98                                                             格尔木市华兴小区 6-1-181 号房        95.06              住宅
           分公司                  第 0003825 号
       新域资管格尔木       青(2020)格尔木市不动产权
 99                                                             格尔木市华兴小区 6-1-191 号房        95.06              住宅
           分公司                  第 0003832 号
       新域资管格尔木       青(2020)格尔木市不动产权
100                                                             格尔木市华兴小区 6-1-183 号房        90.63              住宅
           分公司                  第 0003829 号
       新域资管格尔木       青(2020)格尔木市不动产权
101                                                             格尔木市华兴小区 6-1-151 号房        95.06              住宅
           分公司                  第 0003828 号
       新域资管格尔木       青(2020)格尔木市不动产权
102                                                             格尔木市华兴小区 6-1-161 号房        95.06              住宅
           分公司                  第 0003827 号
       新域资管格尔木       青(2020)格尔木市不动产权
103                                                             格尔木市华兴小区 6-1-1181 号房       95.06              住宅
           分公司                  第 0003823 号
       新域资管格尔木       青(2020)格尔木市不动产权
104                                                             格尔木市华兴小区 6-1-1211 号房       95.06              住宅
           分公司                  第 0003831 号
       新域资管格尔木       青(2020)格尔木市不动产权
105                                                             格尔木市华兴小区 6-1-144 号房        94.06              住宅
           分公司                  第 0003824 号
       新域资管格尔木       青(2020)格尔木市不动产权
106                                                             格尔木市华兴小区 6-1-164 号房        94.06              住宅
           分公司                  第 0003826 号
       新域资管格尔木       青(2020)格尔木市不动产权
107                                                                 华兴小区 6-1-1203 号房           90.63              住宅
           分公司                  第 0003830 号
                                                                  城西区胜利路 19 号 1 号楼
108      海润酒店       青(2019)西宁市不动产权第 0040354 号                                       22,723.47        宾馆、车库
                                                                        19-1 号等 2 处



                                                                   13-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