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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盐湖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08-25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
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青海盐湖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享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赋予的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是公
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
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诚信和勤勉的义
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
得利用职权和在公司的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
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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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
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已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
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
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公司法》关于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何一种情形;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
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
交所,深交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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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
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
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
行说明。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
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向深
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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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
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
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规则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
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
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离
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
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
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应至
少参加一次由深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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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
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
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
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
规、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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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
作;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任何部门
和人员不得进行干扰和阻挠。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或深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
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工作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
权管理事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
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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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同时本细则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开始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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