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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盐湖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08-25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明确管理职责与分工,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
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且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七)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八)租入或租出资产;
    (九)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十)提供担保;
    (十一)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二)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三)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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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六)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
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4.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
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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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 2 项、第 3 项所述情形之一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公司与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
作。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具备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
    (三)关联人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
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
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确实无法回避的,应征得有权部
门同意;
    (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
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
见,或进行评估审计。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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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
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劳务、资产的交易价格。
    第七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
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
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
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劳务或资产的
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劳务或资产的成本
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六)如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价格的,按照国家政府
制定的价格执行。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
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对
市价与成本易随实际情况发生变动的产品或原料关联交易,
应跟踪其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并将变动情况记录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权限
    1.交易金额低于 30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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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易金额低于 3000 万元,但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3.交易金额高于 3000 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二)董事长审批权限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审批决定:
    1.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不含) 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0.5%(不含)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担保
除外)。
    2.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但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3.交易金额高于 300 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若董事长与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等关联交易由
公司总裁审批。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成交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
的,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
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
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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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
过一年。
    (三)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
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适用前两款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
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上市公司参股且属于本
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
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
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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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
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
金额,适用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涉及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
的关联交易应当请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是否具备合法性、合
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予以审查,经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还应对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及表决结果的公平
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涉及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之规定的关联交易除列席董事会外,还应单独召开会议进行
审议,并发表意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应对报告期内的公
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
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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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
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
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
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述中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
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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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征得
证券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
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披露。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
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当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要
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公
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
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
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
计或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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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
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
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
适用本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
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
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
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
新增关联人的,在发生变更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
履行的交易事项可免于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
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但应当在相关公告中
予以充分披露,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形成关联担
保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二条第(一)项、第
(三)至第(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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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及时
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
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
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
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
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
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
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
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
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
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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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酬;
    (四)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
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
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
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九条和第
十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
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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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
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
(如适用)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按本办法执行,其涉及本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履行本办法规定的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并指定专人负责向母公司董事会
秘书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董事会秘书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告。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
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就任控股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对子公司
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向母公司负责,必
要时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证券监管法规
及公司章程制订,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与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抵触之处,自动失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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