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2-09-30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公司章程》《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
是的原则,现就公司八届十八次(临时)董事会中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
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股份体现了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投资价值的认
可,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回购股
份用于未来实施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约束机
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从而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
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股份回购方案
具有可行性。
(四)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回购方案合法、合规,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
二、关于续聘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
见
(一)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和评估后认为:
公司本次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职业资质和胜任能力,相关审议程序
充分恰当,符合相关制度要求。同意将《续聘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
次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董事会
审议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吴立新 王孝峰 王建玲 洪 乐 何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