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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撒旅业: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01-23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分红制

度的透明度,积极回报股东,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

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从公司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公司财务状况、发展目

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社会资

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

机制,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在满足分红条件时,股利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期发展。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规定

的前提下,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原则,充分

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根据现实的经营

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
    (三)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2、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执行及调整机制

    1、公司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2、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财务

状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上发表明确意见,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及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

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

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5、若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报中披

露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6、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

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同

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例。如报

告期内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

    7、公司拟发行证券、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

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五)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

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

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制定年度分红方案。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附则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