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 公告编号:2021-033 债券代码:112301 债券简称:15 中武债 债券代码:114495、114646 债券简称:19 中武 R1、20 中武 R1 关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25 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86 591)8806 5558 传真:(86 591)8806 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1〕第 027 号 致: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蒋浩、王新颖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 《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 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 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的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2021 年 2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上述报刊和网站上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89 号置地广场 4 层公司大会议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增忠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2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 共 20 人,代表股份 874,690,0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570,998,213 股)的 比例为 55.6773%。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529,111,1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3.6799%;(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345,578,8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9974%;(3)出席 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12 人,代 表股份 24,602,9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566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部分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852,306,224 97.4409% 2,219,114 9.0197% 反对 1,003,794 0.1148% 1,003,794 4.0800% 弃权 21,380,000 2.4443% 21,380,000 86.9003%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851,845,111 97.3882% 1,758,001 7.1455% 反对 22,844,907 2.6118% 22,844,907 92.8545% 弃权 0 0% 0 0% (三)在关联股东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增忠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 股份数合计526,491,353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 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接受大股东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额度 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会议的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无关联关系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 占出席会议的 占出席会议的 意见 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 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 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 (股)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325,353,758 93.4391% 1,758,001 7.1455% 反对 1,464,907 0.4207% 1,464,907 5.9542% 弃权 21,380,000 6.1402% 21,380,000 86.9003% (四)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因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 票制选举林志英女士、郑建新先生、郑景昌先生、陈建东先生、唐福荣先生和黄 明耀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获得选举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获得选举票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林志英 852,844,801 97.5025% 2,757,691 11.2088% 郑建新 852,844,800 97.5025% 2,757,690 11.2088% 郑景昌 853,624,799 97.5917% 3,537,689 14.3792% 陈建东 852,844,800 97.5025% 2,757,690 11.2088% 唐福荣 852,844,800 97.5025% 2,757,690 11.2088% 黄明耀 852,954,806 97.5151% 2,867,696 11.6559% (五)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因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 制选举蔡宁女士、罗元清先生和陈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 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获得选举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获得选举票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蔡 宁 852,844,802 97.5025% 2,757,692 11.2088% 罗元清 852,844,800 97.5025% 2,757,690 11.2088% 陈 斌 852,954,803 97.5151% 2,867,693 11.6559% (六)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因公司第 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监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会议采取累 积投票制选举彭家清先生、程键先生和陈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获得选举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获得选举票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彭家清 852,844,800 97.5025% 2,757,690 11.2088% 程 键 852,854,802 97.5037% 2,767,692 11.2495% 陈 伟 852,864,803 97.5048% 2,777,693 11.2901%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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