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四川九洲: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年4月)2019-04-30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 年 4 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
党建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如下:
序号                               原条文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2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注销。                                                            决议。
    3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4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新增:(四)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对应以后的序号顺延。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新增:(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对应以后的序号顺延。

                             第八章   党的组织                                                  第八章 党的建设

6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根据公司主要由具有法人地位的各产业公司构成这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党的组织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

    一特点,为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党的基    党的委员会(简称党委)。党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层组织建设,在党的活动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上级党委将党的     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公司改

基层组织直接设在产业公司或职能部门,并视各产业公司的性质、特点、   革发展过程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

                                                                  党支部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规模大小以及职能部门的地理位置、职能职责等设立相应的党总支部或
                                                                  第一百五十条 党委产生及组成 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
党支部。
                                                                  委负责人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根据工作
    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各党总支部或党支部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坚
                                                                  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置纪检委员等,纪检委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
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
                                                                  任。党委负责人、纪检委员等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按《中国共产党基层
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选举产生;党支部负责人、纪检委员等由党委

                                                                  任命或《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     符合条

                                                                  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

                                                                  委。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委职责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党对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党管人才不动

摇,坚持服务生产经营不偏离,发挥领导作用,支持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及上级党组织

的各项决定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

持高度一致;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经理层决

定的关系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过程中充分发挥

领导和把关作用,着力培养一支高素质企业领导人员队伍;

       (四)履行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对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领导

职责,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文化建设;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党支

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公司做强做优做大提供组织保

证,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

强。
                                                                            (六)纪检委员在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

                                                                        政建设,加强纪律监督,维护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的权威。加强党性、

                                                                        党纪、法制和警示教育,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加强作风监督,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治“四

                                                                        风”。协助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等。

                                                                        第一百五十三条 办事机构和人员 公司设立党委办公室,作为落实党

                                                                        建工作责任的工作机构,负责公司党的建设相关工作。公司依据实际情

                                                                        况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对应以后编号顺延。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7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

8   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