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宇车城:诉讼进展公告2020-03-05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20-38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宇车城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在《累计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17)中列表披露了原告张群与公司
的债务纠纷诉讼,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在《累计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77)中披露了
原告何周浩、张蓉、马碧华、马晓燕与公司的债务纠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
券报》、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上述公告。
二、案件诉讼进展情况
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公司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 年 3 月 3 日,公司
收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川 13 民终 4492 号、4493 号、4494 号、4495 号、
449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群、马晓燕、张蓉、马碧华、何周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规定,判
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张群债务纠纷案
1、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群 210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5 年 4 月 20 日前 310 万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 26333.07 元。
2015 年 4 月 20 日起以 210 万元为基数,按月息 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
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被告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款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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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驳回原告张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马晓燕债务纠纷案
1、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晓燕
借款本金 243 万元;
2、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晓燕
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243 万元为基数,从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至
本息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以 50 万元为基数,从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至
2017 年 6 月 28 日止);
3、驳回原告马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张蓉债务纠纷案
1、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蓉借
款本金 30 万元;
2、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蓉借
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30 万元为基数,从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至本息
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
(四)马碧华债务纠纷案
1、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碧华
借款本金 66 万元;
2、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碧华
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66 万元为基数,从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至本
息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
(五)何周浩债务纠纷案
1、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周浩
借款本金 70 万元;
2、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周浩
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70 万元为基数,从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至本
息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
三、案件判决执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支付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公司现已向有关司法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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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将通过提请再审等方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四、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核查,上述借款本息未计入公司财务账目。依据法院判决,公司应承担清偿借款
本金和利息,该笔支出将计入上市公司营业外支出。
五、备查文件
1、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川 1302 民初 1866 号、4594 号、4597 号、4598 号、
4599 号民事判决书
2、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 13 民终 4492 号、4493 号、4494 号、4495 号、4496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