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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宇: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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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表决通
过。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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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媒体上刊登《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 14:00 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
区嘉南路三段 1 号盛世天城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8,116,81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714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582,1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072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534,6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3.641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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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1,8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媒体上刊登的《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
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78,116,8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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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1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8,116,8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1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78,116,8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1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8,116,8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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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1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8,116,8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1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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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   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蒲舜勃




                                                                       2020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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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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