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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北能: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20-09-29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ST 北能              公告编号:2020-143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9 月 27 日,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名为“四川金宇汽车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出具的《执
 行裁定书》(2020)川 7101 执 173 号之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原下属公司南充诺亚方舟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方舟”)
 于 2017 年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 2500 万元,为期三年,公司以
 位于成都市武候区佳灵路 53 号西部汽车城第三层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2019 年 6 月底,上述贷款逾期。
     2020 年 5 月,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成都铁路运输
 法院申请了执行,法院向包括公司在内的被执行人出具了《执行裁定书》、《执行
 通知书》,具体情况详见 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76)。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南充诺亚方舟商贸管理有限
 公司、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
 胡先林公证债权文书借款一案,本院于 2019 年 5 月 6 日作出的(2020)川 7101
 执 173 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成
 都市武侯区佳灵路 53 号 3 楼(权 1436172,面积 3466.89 平米)房产。现因该案
 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第 45 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
 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佳灵
 路 53 号 3 楼(权 1436172,面积 3466.89 平米)房产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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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 2019 年年报中就前述担保可能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了计提,前述逾
期贷款由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0 日前偿还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受公司向诺亚方舟追偿情况而定。
    四、备查文件
    1、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川 7101 执 173 号之二。
    特此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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