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节能:关于对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2017-06-05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
大信备字[2017]第 1-00326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86(10)8233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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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
专项说明
大信备字【2017】第 1-00326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节能”、“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公告
了 2016 年度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收到公司转呈的
贵所下发的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 211 号,现就问询函中涉及会计师的相关问题,专
项说明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年报披露的分季度财务指标,2016 年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4.18 亿元,
占全年的 48%,2017 年第一季度收入为 1.5 亿元,较 2016 年第四季度下降 65%。请列表说明
2016 年四个季度及 2017 年第一季度的营业收入、成本、毛利率情况,结合重大项目的工程进
度和结算情况,说明你公司分季度收入大幅波动的原因,是否存在突击确认或跨期确认收入、
结转成本费用等情形。请会计师结合对相关认定所做的审计工作,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会计师回复】:
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波动主要是受重大项目实施进度影响,公司 2016 年实施的大型项目
较为集中,前五大客户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为 97.02%,其中印尼大河项目及甘肃金川项
目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为 93.32%。公司 2016 年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大,主要原因是当期
印尼大河设备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印尼大河设备出口业务,主要在 2016 年第四季度达到按合
同约定的发货条件,并完成报关取得海运提单确认收入,该情形与合同约定、业主船期安排
是相符的。2017 年第一季度收入下降主要是印尼大河项目设备第一阶段发货完成,尚处于第
二阶段备货过程,暂未达到出口收入确认条件。
因业务拓展的阶段特点,2016 年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对重大项目印尼大河及甘肃
金川的收入及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截止性进行了关注,执行主要程序如下:
公司收入分为设备销售收入、工程承包收入、设计收入,分别执行了如下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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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真实性
1、设备销售收入:本期发生的设备销售为印尼大河供货项目,为海外设备销售,贸易方
式为 FOB,按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收入核查程序如下:
(1)查看了设备销售合同相关条款,了解项目情况;
(2)查看了报关单及海运提单,货物均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装船;
(3)查看企业电子口岸卡报关信息,核对报关单与电子口岸卡报关信息,信息一致;
(4)核对报关单设备明细与供货合同设备清单,内容一致;
(5)向客户函证合同、进度、收款情况,回函与账面记录一致;
(6)向客户访谈,了解项目背景及项目执行情况;
(7)实地查看项目现场,对到货设备进行查看和抽盘;
(8)检查印尼项目回款情况,2017 年一季度已按合同约定回款。
2、工程承包收入:工程承包收入按建造合同收入,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收入核查程序
如下:
(1)查看合同相关条款,了解项目情况;
(2)获取了公司与业主确认的完工进度确认及结算资料,与账面记录一致;
(3)检查项目回款情况,回款良好;
(4)向客户函证项目合同、进度、回款情况,函证结果与账面记录一致;
(5)实地查看项目执行情况,查看工程形象进度;
(6)向客户访谈,了解项目背景及执行情况;
(7)对完工进度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与账面一致;
3、设计收入:设计收入按劳务、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执行的审计程序如下:
(1)查看了设计合同相关条款,了解项目情况;
(2)检查了设计图纸交付签收资料及设计完工进度确认资料,与账面记录一致
(3)检查了收款情况;
(4)向客户函证合同、进度、收款情况,函证结果与账面记录一致
(5)对客户进行访谈,了解项目执行情况。
(二)成本真实性
公司成本主要由工资、分包成本、设备材料成本、其他项目费用构成,其中分包成本、
设备材料成本占比较大,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1、对于分包成本,获取分包成本明细,查看合同、分包完工工作量确认资料、付款凭证,
向分包商函证工作量完工情况,相关资料与账面记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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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设备材料成本,获取设备材料成本明细,查看合同、设备材料发货签收资料、付
款凭证,函证采购发生额,相关资料与账面记录一致。
3、对于海外销售项目成本,在执行其他程序基础上,增加以下审计程序:实地查看供应
商设备到货情况,供应商供应的设备材料已经运抵项目现场;将报关单货物清单与供应商发
货清单核对,成本真实、完整。
(三)收入成本的截止性测试
对公司业务收入成本核查,除了核查项目真实性外,重点进行截止测试,查看公司是否
存在突击确认收入及跨期收入、成本费用情形,主要程序如下:
1、设备销售收入及成本:
(1)报告期内设备销售收入均为印尼大河项目设备出口业务。对于该设备出口销售,按
照 FOB 贸易方式及合同约定,公司在报关并取得海运提单时确认收入。我们重点核对 2016 年
第四季度及 12 月份对应出口设备的报关单日期、海运提单日期,实现收入的出口货物均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装船。
(2)向客户函证 2016 年度设备发货情况,未发现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3)向客户访谈了解 2016 年 12 月份发货情况,以及后期发货与船期安排计划,未发现
跨期收入及成本情形;
(3)设备销售成本对于对应货物成本,我们检查了供应商的到货签收单日期,未发现跨
期事项;
(4)我们与主要供应商进行了函证和访谈,了解供应商的供货合同履行情况及发货情况,
与公司 2016 年确认成本情况一致;同时了解后期生产建造安排,未发现跨期成本情形。
2、工程承包及设计收入成本:
对于工程承包及设计业务,由于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完工进度=实际发生成本/预计总
成本,我们除对收入金额进行重新测算外,重点对成本费用进行了检查,包括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后 30 天的金额较大的成本发生项,检查是否记录在正确的会计期间。另外,我们向业
主及主要分包商及设备供应商进行了函证、走访,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及成本实现情况,未发
现公司存在突击或跨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费用情形。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波动主要原因是重大项目的实施进度在各季
度不均匀,通过对公司 2016 年度收入、成本费用真实性及截止性进行检查,我们认为公司报
告期收入均是依照各项目具体实施进度确认,不存在突击确认或跨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费
用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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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会计师说明就印尼大河项目及金川项目的业绩真实性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及结论。
【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将印尼大河项目、金川项目作为报告期内重点核查项目,对收入成本真实性进行
重点检查,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1、印尼大河项目分为设计合同和供货合同。
(1)印尼大河设计合同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核查程序如下:
①查看了设计合同相关条款,了解项目情况;
②检查了设计图纸交付签收资料及设计完工进度确认资料,与账面记录一致
③检查了收款情况,印尼设计合同收款情况良好
④向客户函证合同、进度、收款情况,函证结果与账面记录一致
⑤对客户进行访谈,了解项目执行情况。
(2)印尼大河供货合同为出口设备销售合同,贸易方式为 FOB,按销售商品确认收入,
收入核查程序如下:
①查看了供货合同相关条款,了解项目情况;
②查看了报关单及海运提单,货物均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装船;
③查看企业电子口岸卡报关信息,核对报关单与电子口岸卡报关信息,信息一致;
④核对报关单设备明细与供货合同设备清单,内容一致;
⑤向客户函证合同、进度、收款情况,回函与账面记录一致;
⑥向客户访谈,了解项目背景及项目执行情况;
⑦实地查看项目现场,对到货设备进行抽盘;
⑧检查印尼项目回款情况,2017 年一季度已按合同约定回款。
(3)印尼大河供货合同成本核查程序如下:
①获取印尼大河供货合同成本明细,查看印尼大河供货合同的成本构成情况,
②检查大额成本发生额,查看成本对应的设备材料采购合同、设备发货签收资料、付款
资料,相关资料与账面记录一致;
③实地查看供应商设备到货情况,供应商供应的设备材料已经运抵项目现场;
④向大额供应商函证采购发生额,函证结果与账面记录一致;
⑤将报关单货物清单与供应商发货清单核对,成本真实、完整。
2、金川项目包括工程承包合同及设计合同,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工程承包及设计收入。
(1)收入核查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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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查看合同相关条款,了解项目情况;
②获取了公司与业主确认的完工进度确认及结算资料,与账面记录一致;
③检查项目回款情况,金川项目回款良好;
④向客户函证金川项目合同、进度、回款情况,函证结果与账面记录一致;
⑤实地查看项目执行情况,查看工程形象进度;
⑥向客户访谈,了解项目背景及执行情况;
⑦对完工进度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与账面一致;
(2)金川项目成本核查程序如下:
①获取金川项目成本明细,查看金川项目的成本构成情况,项目成本由工资、分包成本、
设备材料成本、其他项目费用构成,分包成本、设备材料成本占比较大,重点检查。
②对于分包成本,查看合同、分包完工工作量确认资料、付款凭证,向分包商函证工作
量完工情况,相关资料与账面记录一致;
③对于设备材料成本,查看合同、设备材料发货签收资料、付款凭证,函证采购发生额,
相关资料与账面记录一致。
通过执行以上审计程序,会计师认为印尼项目及金川项目收入、成本真实准确,业绩真实。
三、请说明报告期内你公司向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拆出资金 3 亿元的具体情况,
是否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请会计师及独立董事结合《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1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会计师回复】:
2016 年 3 月,因神雾集团整体向银行授信需要,向全资子公司江苏院拆入资金 3 亿元,
期限为 2016 年 3 月 28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上述款项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并全额收回。根
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规定,该交易无商品或劳务
对价,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会计师认为,公司 2016 年重组收购江苏院前,神雾集团向江苏院拆借资金 3 亿元,占用
期限为 2016 年 3 月 28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在公司重组前,
占用时间极短,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根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定期报告
披露相关事宜》规定,该交易无商品或劳务对价,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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