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节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反担保的公告2017-10-30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神雾节能 编号:2017-084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
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拟向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柒仟叁百万元(¥73,000,000.00 元)的借款,上述借款由北
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科担保”)提供保证担保并由江
苏院与文科担保签署了《委托保证合同》。公司拟为江苏院上述借款提供信用连
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2、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前述反担
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
1、借款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3200001347551502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阳路大光沟 44 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吴道洪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经营范围: 冶金行业工程设计,综合建筑设计,送、变电工程设计;技术
转让、 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监理及工程总承包, 建
筑材料、机械设备、机电产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实际控制人:吴道洪
2、借款人的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江苏院资产总额为 1,179,083,886.50 元,负债总额
480,637,349.35 元 , 净 资 产 698,446,537.15 元 , 2016 年 度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865,350,743.82 元,净利润 349,840,607.13 元。
三、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担保人):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反担保人):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借款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信用反担保的债权
乙方全部知悉且同意《委托保证合同》中的所有条款,甲方为丙方向债权人
/受益人提供担保而对丙方享有追偿权。丙方应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接到甲方“索款通知”(包括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之日起五日内向甲
方清偿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以及自代偿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息额计算至甲方
债权全部得到清偿之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届时公布的同期最高银行贷款利率计
算)、复利、罚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
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委托第三方追偿费用、
差旅费)等和其他从属费用等。乙方同意为丙方全部债务向甲方提供信用反担保,
在接到甲方“索款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清偿全部债务。
第二条 信用反担保的范围
2.1、 《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丙方向债权人/受益人支付的全部款
项,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以及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全部款项的利
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届时公布的同期最高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2、 《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
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甲方持有凭证的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
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委托第三方追偿费用等)。
2.3、 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执行乙方财产时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甲方持有凭证的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
鉴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委托第三方追偿费用等)。
2.4、 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 信用反担保的保证期间
乙方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及本合同项
下的债权被完全清偿之日为止。
第四条 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的履行
4.1、 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4.2、 如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索款通知”(包括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之日起五日内无
条件代丙方向甲方清偿全部债务。乙方逾期支付的,向甲方按乙方应付金额的每
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放弃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的任何抗辩权。
4.4、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还存在丙方或
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的物的反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乙方对甲方承担的保
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反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甲方有权选择优先
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乙方放弃任何其他反担保的优先抗辩权;甲方因任
何原因放弃对丙方或第三人财产享有的反担保抵押权或质权、变更反担保抵押权
或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甲方在上述反担保抵押权或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
失或减少时,乙方承诺对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不可
撤销地放弃任何有关甲方行使担保权利的抗辩权。
第五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丙方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
位、财力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而免除;不因任何
一方发生合并、分立、继承、转让等事项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
除。若本合同项下乙方、丙方发生合并、分立、继承、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
的权利义务承继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如乙方、丙方单独或共同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丙方、乙方
任意一方或双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甲方向债权
人/受益人提供担保金额的 5%,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
乙方、丙方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支付全部赔偿金。乙方、丙方对于违约金和损害
赔偿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6.2、 乙方、丙方基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因乙方、丙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
任而解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第七条 合同的效力
7.1、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各方授权代理人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各方签署本合同。
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7.2、 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及《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及《委
托保证合同》的任何条款成为无效、非法、被撤销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合同的
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借款合同》及《委托保证合同》不成立、不生效、
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乙方同意就丙方对甲方形成的债务或/及丙方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的签订地为:北京市东城
区。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江苏院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院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偿债
能力,担保风险可控。
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本次江苏院借款提供信用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反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反担保系为支持全资子公司江苏院的业务发展,有利于将江苏
院缓解资金压力,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法定程序,审议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本次江苏院借款提供信用连带责任保证反
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10,000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 13.66%。
公司本次担保及反担保事项生效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
担保)累计为不超过 17,3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 23.6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逾期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其他
本次担保及反担保事项披露后,如果担保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将会及时披露
相应的进展公告。
八、备查文件
《信用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