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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节能: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2020-12-30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预重整方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目      录

前    言 .................................................................................................... 1

第一部分          江苏冶金院的基本情况 .................................................... 2

第二部分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7

第三部分        债权分类及债权清偿方案 .................................................. 8

第四部分        债务人经营方案 ................................................................ 12

第五部分        预重整方案的可执行性分析 ............................................ 15

第六部分        预重整方案的生效及效力延伸......................................... 16



南京中院决定对江苏院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最终受理江苏院重整

申请,不代表江苏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风险。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前言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冶金院)是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神雾节能,证券代码:

000820)全资子公司。江苏冶金院主要从事矿产资源、钢铁、有色等高能

耗高污染行业的大宗工业固废的资源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节能

环保流程再造业务。

     2018 年 4 月,因信托贷款到期不能兑付,江苏冶金院发生债务危机,

资金链断裂导致生产运营全面停滞。2018 年年度报表显示江苏冶金院净利

润 -676,180,000 元 ; 2019 年 年 度 报 表 显 示 江 苏 冶 金 院 净 利 润

-1,657,014,027.28 元,2020 年半年报显示江苏冶金院净利润-76,485,211.57

元。因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江苏冶金院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申请破产重

整。2020 年 11 月 20 日,南京中院做出(2020)苏 01 破申 76 号决定书,

决定对江苏冶金院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冶金

院预重整管理人。

     为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江苏冶金院及预重整管理人在广泛征求债权人、

重整投资人和出资人意见后,制定了本预重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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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江苏冶金院的基本情况




     一、设立和基本情况
     江苏冶金院设立于 1986 年 5 月 7 日,登记机关为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1347551502。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
开发区苏源大道 19 号江宁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内 A3 号楼 705 室,营业期限为
1986 年 5 月 7 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吴浪,股东为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营业范围:冶金行业工程设计,综合
建筑设计,送、变电工程设计;节能低碳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工程监理及工程总承包,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机电产品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节能低碳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冶金专用直接还原、熔融还
原设备制造及其辅助设备的生产制造、销售。
     二、资产情况
     预重整期间,经法院摇号选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
所、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德衡资产评估房
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江苏冶金院进行审计、评估。
     (一)审计结论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出具的中兴华专审字
(2020)JSFS0469 号《审计报告》,截止 2020 年 11 月 20 日,江苏冶金院资产
总额为 42,760,212.94 元、负债总额合计 1,863,827,099.71 元,所有者权益为
-1,821,066,886.77 元。具体如下:
     1 、 资 产 部 分 。( 1 ) 货 币 资 金 为 2,099,041.64 元 ;( 2 ) 应 收 账 款 为
19,755,509.94 元 ;(3) 预付账款为 11,491.21 元;(4) 其他应收账款为
3,678,278.87 元 ;( 5 ) 存 货 为 2,128,982.38 元 ;( 6 )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为
5,001,288.099 元;(7)长期股权投资为 8,000,000.00 元;(8)投资性房地产
为 1,220,726.68 元;(9)固定资产为 864,894.13 元;(10)合同资产为 0 元;
(11)无形资产为 0 元。
     2、负债部分。(1)短期借款 313,855,625.00 元;(2)应付账款为 3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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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52 元;3)合同负债为 36,815,898.24 元;4)应付职工薪酬为 44,992,394.64
元;(5)应交税费为 7,872,860.82 元;(6)其他应付款为 963,061,967.99 元;
(7)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 126,219,311.50 元。
     (二)评估结论
     1、根据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出具的深国策
估字 FNJ【2020】120004 号评估报告所示:截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江苏冶金
院名下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大阳沟 44 号科教办公房地产市场价值为 3322 万元。
     2、根据江苏德衡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德衡评鉴字(2020)
第 173 号评估报告所示:截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江苏冶金院资产价值采用成
本法评估值为 4230.52 万元。具体资产价值评估如下:(1)应收账款项,对按年
限法计提的坏账准备评估分析可收回的可能性,按可回收金额评估,对审计全额
计提的坏账情况予以确认,按零值评估。(2)存货,公司存货主要为钢结构材料,
由于公司对该等存货没有控制权或已经被法院扣押,属于受限资产,存货评估值
为零。(3)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长期不经营,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实际
情况,股权评估价值为零。(4)投资性房地产,引用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
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出具的深国策估字 FNJ【2020】120004 号评估报告,评
估价值为 3322 万元。(5)电子设备,评估价值为 260140 元。(6)车辆,评估价
值为 340405 元。(7)流动资产,评估价值为 842.15 万元。
     由于江苏冶金院核心价值系拥有的资质,在持续经营的假设条件下,采用收
益法评估价值为 7305.34 万元(含投资性房地产价值 3322 万元)。针对本次资产
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经比较分析,该评估报告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
估结论,即在评估基准日江苏冶金院剥离企业一切负债后的企业价值为 7305.34
万元。
     三、负债情况
     (一)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本方案作出之日,共有 362 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
为 2,196,115,581.94 元。其中,4 户债权人申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申报金额
179,695,406.67 元;358 户申报普通债权,申报金额 2,016,420,175.27 元。
     (二)已确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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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管理人审查,初步审核认定的债权 286 户,债权数额为 1,570,843,093.87
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 户,债权金额 74,241,514.05 元;普通债权 284
户,债权金额 1,496,601,579.82 元。
       (三)待确认债权
       前述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中,因诉讼未决、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待确认
的债权 64 户,申报总额为 558,684,388.99 元。其中,2 户为担保债权,申报金
额为 103,409,647.8 元,其余 62 户均为普通债权人,申报金额为 455,274,741.19
元。
       (四)不确认债权
       前述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中,因过诉讼时效、合同相对方非江苏省冶金设计
院有限公司等原因不予确认的债权 19 户,申报金额为 7,638,0940.51 元。
       (五)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江苏冶金院职工债权金额为 46,244,806.71 元,涉及职
工人数 403 名。
       (六)税款债权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出具的中兴华专审字
(2020)JSFS0469 号《审计报告》,税款债权为 7,872,860.82 元。但据管理人
调查,江苏冶金院税款债权存在争议,最终数额以法院裁定确认或管理人审核确
认的结果为准。
       四、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
       为给债权人表决本预案提供必要参考,经评估机构对江苏冶金院在假定破产
清算条件下的偿债能力分析。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资产变现所得在依次
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破产清算状态下,全部
职工将解除合同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税款债权,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
分配。根据江苏德衡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德衡评鉴字(2020)
第 173 号评估报告所示:截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江苏冶金院资产价值采用成
本法评估值为 4230.52 万元。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
所出具的中兴华专审字(2020)JSFS0469 号《审计报告》,截止 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负债总额为 1,863,827,099.71 元,由于公司资产类型主要为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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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专利等无形资产,如对江苏冶金院进行破产清算,其资产价值变现价值极低,
即使全部资产能够按账面价值变现,按照上述清偿顺序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财
产总额为 0 元,由此计算的普通债权受偿率为 0%。由于江苏冶金院核心价值系
拥有的资质,在持续经营的假设条件下,即便采用收益法对江苏冶金院资产进行
评估其评估价值仅为 7305.34 万元,按照上述清偿顺序,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
财产总额为 0 元。
     五、重整的价值及必要性
     江苏冶金院是工业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整体解决方案的提供商和工程
总承包商。公司拥有创新性的核心技术和强大的研发实力,以及在技术研发、工
程建设、生产制造、项目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中高端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有非
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持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冶金行业甲级设计
证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钢铁甲级、有
色冶金甲级、机械甲级、建筑丙级、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丙级)”、江苏省环境保
护产业协会颁发的“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甲级”、江苏省商务厅颁
发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
乙级设计证书”、“环境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专项乙级证书”、“电力
行业(送电、变电)丙级设计证书”。公司在行业内拥有节能低碳方面核心技术,
如:神雾蓄热式转底炉(SRF)直接还原清洁冶炼技术、神雾氢气竖炉(SHSF)
直接还原清洁冶炼技术、神雾蓄热式燃气熔分炉(SRGS)技术,对全球黑色、有
色矿产资源及其固体废弃物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工艺路线进行创新并提供源
头解决方案,在大宗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流程
再造等领域,提供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实现工业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
     如江苏冶金院破产清算,不仅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实现,而且江苏冶金院的
资质以及无形资产的价值无法得到体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江苏冶金院重整具
有必要性,且具有重整价值。
     六、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工作
     2020 年 12 月 11 日,管理人在全国企业信息网上发布了《江苏省冶金设计
院有限公司招募公告》,根据该公告确定的规则,汉宸(武汉)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被确定为江苏冶金院重整投资人,该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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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公司目前股东为黎
梦龙和武汉天聚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 40%和 60%。公司经
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
询;融资咨询服务。本方案作出之日,汉宸(武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按公告
的规定向管理人缴纳了 2000 万元投资保证金,江苏冶金院已经与汉宸(武汉)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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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江苏冶金院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挽救江苏冶金院,
避免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应与债权人共同努力,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
因此,本预重整方案中安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组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
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由于江苏冶金院 100%的股权由神雾节能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故出资人组仅由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主体组成。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关于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届时依法处理,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1、让渡股权
     重整投资人设立 SPV 公司作为重整平台,神雾节能让渡江苏冶金院 49%的股
权给 SPV 公司。
     2、实物资产增资
     SPV 公司增资江苏冶金院的现金经债务清偿完毕后,江苏冶金院资产状况并
无实质改善,重整投资方承诺投入价值不低于 1.5 亿元的经营性资产以改善江苏
冶金院资产质量。
     3、债转股
     债权人清偿方案中,债权人以对江苏冶金院的债权作价出资,入股 SPV 公司。
SPV 公司持有江苏冶金院股权,从而债权人对江苏冶金院实现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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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债权分类及债权清偿方案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江苏冶金院债权人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
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如下:
       一、债权分类方案
       1、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债权人 1 户,申报债权金额为 31,822,802.53 元(该户为
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目前该户债权利息部分尚存在部分争议,暂认定为待确认
债权)。
       2、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系江苏冶金院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
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目前,经管理人调查确认职工债权金额为
46,244,806.71 元,涉及职工人数 403 名。
       3、税款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江苏冶金院的税款债权尚存在争议,后续管理人将协同税务
机关、债务人共同核查税款债权。税款债权的金额由管理人根据核查结果确认。
       4、普通债权
       本预重整方案中,普通债权组债权人 286 户,债权数额为 1,570,843,093.87
元。
       特别说明:根据江苏德衡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德衡评鉴字
(2020)第 173 号评估报告,江苏冶金院的应收账款和知识产权类型的资产评估
价值为零,本预重整方案对涉及应收账款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的债权人,在债权
人分组时将其列入普通债权组。对于已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和知识产权,相关权
利人对变价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二、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一)债权调整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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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变现的全部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担保财产变
现以后无法足额清偿该类债权,则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
       2、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3、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不作调整,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4、普通债权
       为解决公司遗留问题,确保本次重整成功,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
预案对普通债权人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不作任何调减,按
照本预重整方案确定的清偿方式进行清偿。
       (二)债权受偿方案
       1、偿债资金来源
       重整投资人设立的 SPV 公司依法受让江苏冶金院 49%股权,重整投资人出资
2 亿元现金用于江苏冶金院破产重整费用及债务清偿,具体投入的现金数额以满
足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所规定的债权清偿方案为准,如现金实际投入需求超过
2 亿元,重整投资人承诺补足;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投资
人投入资金如有剩余,管理人将剩余部分资金再行返还给重整投资人,但不计利
息。
       2、债权受偿方案
       如南京中院裁定受理江苏冶金院重整,并且江苏冶金院重整计划能够获得法
院批准,各类债权的清偿将按照以下方案执行:
       (1)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受偿方案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财产变现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如担保财产变现
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则剩余部分债权按照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方案受偿。
       示例:债权人甲的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 1 亿元债权,对应的抵押物变现价值
为 2000 万元,则债权人甲先受偿 2000 万元,剩余的 8000 万元按照普通债权的
受偿方案受偿。
       (2)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经管理人公示后,江苏冶金院重整计划被批准后 60 日内以货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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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清偿。
     (3)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经管理人审核确认后,江苏冶金院重整计划被批准后 60 日内以货
币方式清偿。
     (4)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方案
     普通债权包含本金及以外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具体清偿方案
如下:
     A、普通债权人享有的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中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
的部分 99.9%受偿;剩余 0.1%债权予以豁免,江苏冶金院不再负有清偿义务。
     示例:
     债权人 A 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8 万元,则受偿现金 7.992 万元(8 万元
*99.9%=7.992 万元);剩余 80 元债权予以豁免,则 A 清偿完毕。
     债权人 B 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520 万元(其中本金 500 万元,利息、罚息等费
用 20 万元),先受偿现金 9.99 万元(10 万元-*99.9%=9.99 万元),豁免 10 万元
以下的 0.1%债权即 100 元。
     B、经上述清偿后,尚有剩余债权的,再获得(债权本金-10 万元)数额*5%
的现金清偿。
     示例:债权人 B 在此阶段获得的现金清偿额为:24.5 万元。[(500-10)*5%=
24.5 万元]
     C、经上述清偿后,尚有剩余债权的,以江苏冶金院对神雾集团的债权等额
抵偿部分债权,经测算后约占债权总额的 71%1(具体需经法院裁定认可债权表后
确定)。
     示例:债权人 B 在此阶段获得的债权清偿额为:344.71 万元。520-10-24.5)
*71%=344.71 万元。即债权人 B 有权向神雾集团追偿 344.71 万元债权。
     D、经上述清偿后,尚有剩余债权的,债权人以对江苏冶金院全部剩余债权
作价为债权本金数额的 5%出资入股 SPV 公司2。江苏冶金院重整结束后,SPV 公
司持有江苏冶金院股权,债权人持有的 SPV 公司股权,在未来上市公司可能的重


1
  71%的比例来源:江苏冶金院总计负债大约 17 亿元,其中对神雾集团的债权约 12 亿元,12 亿元与 17 亿
元的比值为约 71%。
2
 SPV 公司为重整投资人设立的重整平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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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程序中,可置换为原始债权本金金额 5%的等值的上市公司股票。
     示 例 : 债 权 人 B 在 此 阶 段 尚 有 剩 余 债 权 : 134.995 万 元
(520-10-24.5-344.71=140.79 万元)。此剩余债权作价 25 万元(500*5%=25 万
元),获得 SPV 公司股权。债权人 B 以持有的 SPV 公司股权未来可置换为价值 25
万元的上市公司股票,债权人 B 债务清偿完毕。
     按照上述清偿方案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债权得以清偿完毕。
     (5)未申报债权
     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按照本预重整方案规定的清偿方案,一部分以江苏冶金院对神雾集团的债权作为
偿债标的物,按照偿债方案执行完毕后,江苏冶金院对神雾集团不再享有债权。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未申报债权的债权
人仍可要求江苏冶金院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如
需要以对神雾集团的债权抵偿方式进行清偿的,该偿债标的物由重整投资人予以
安排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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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债务人经营方案




     如南京中院裁定受理江苏冶金院重整程序,依据本预重整方案制作的重整计
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之后,江苏冶金院将以重整为契机,充分发挥重整投资方的
产业优势和赋能实力、化解公司危机、彻底消除公司债务负担后,重塑公司在冶
金、送变电、能源等行业工程设计领域的传统区域龙头地位,以及在工程监理及
工程总承包等业务领域的竞争优势,对原有业务进行适度优化调整,激活新的业
务增长点,并顺应国家政策鼓励方向和社会需求,注入盈利能力强、市场前景广、
抗风险能力强、具备一定抗周期性且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优质资产。经营方案具
体如下:
  一、突出原有业务经营能力
 1、行业分析及发展优势
     2019 年 4 月,生态环境部等 5 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
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钢铁企业分阶段分区域完成全厂超低排
放改造,力争通过史上最严排放限值要求。《意见》要求到 2020 年年底前,重点
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 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
     江苏冶金院历史悠久,自身技术优势明显,沿革可以追溯到 1958 年,在行
业内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冶金行业甲级设计证
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钢铁甲级、有色
冶金甲级、机械甲级、建筑丙级、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丙级)”、江苏省环境保护
产业协会颁发的“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甲级”、江苏省商务厅颁发
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
级设计证书”、“环境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专项乙级证书”、“电力行
业(送电、变电)丙级设计证书”。
     江苏冶金院在保持细分行业优势地位的基础上,在资信水平全面恢复后,将
充分发挥自身的资质和经验优势,加速回归冶金工程设计市场,发挥产业链管理
优势,不断拓展增量市场,重塑传统优势业务领域的区域龙头地位,实现存量业
务的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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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业务及产品规划思路
     作为细分领域区域老牌龙头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江苏冶金院将在原有业
务发展经验基础上,通过大力引进专业人才,着重提高冶金工程创新设计,把工
程学与动态、精准设计作为核心,创新理念,改变设计方法;把原有的积累与现
有的方法整合,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具体业务及产品规划如下:一是充分发挥
综合资质优势,增强业务门槛,提高行业壁垒,不断技术创新,提升服务水平,
加强客户粘度;二是调整产品结构,突出细分市场侧重点,加强产业链融合。如
加强对冶金行业环保业务的拓展,进一步加强节能低碳技术验证研究投入,实现
产品技术进一步创新,同时加强产业链上下游管理和融合,实现互利共赢。
     据统计,规模在 500 万-1000 万吨级的钢铁企业,钢铁企业改造工程量较大,
部分节点改造难度较高,吨钢铁产量的环保投资运行费用较改造前提高近百元。
初步测算,国内某先进环保水平的 500 万吨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一次性
建设投资约为 20 亿元,环保运行成本达到 250 元/吨以上,甚至近 300 元/吨。
环保水平低的钢铁企业相应的投资将大幅增加。总体来看,冶金环保领域市场空
间较大,超低排放的稳步推行将继续拉动行业环保治理的需求。
 3、客户资源开发
     江苏冶金院作为国内较少拥有多类综合设计资质老牌企业,充分利用长期积
累的国内外客户口碑,在重整完成后,江苏冶金院资信将恢复到正常状态,届时,
公司将会继续取得冶金工程领域内的大型国企的合格供应商资质,公司在既往良
好合作的基础上,将会在上述领域持续开发订单,积极开发新客户,提供新产品,
争取更高的市场份额。
  二、拓展业务发展
   为拓展业务发展新增长点,除了原有的冶金工程设计业务外,江苏冶金院将
创新拓展增量业务领域,基于现有冶金和其他工业领域节能环保需求,通过重整
投资方择机注入与现有主营业务相关的工业能源系统循环利用资产,帮助冶金和
其他工业企业生产控制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实现资源的循环使用,实现江
苏冶金院内生及外延式发展,并形成江苏冶金院后继发展优势和动力,打造企业
发展新的增长点。
  三、优化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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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以重整为契机组建管理经验丰富、销售能力突出、专业技术过硬的高
管团队,建立良好的项目管理制度和权威的专家智库,优化财务管理体系和产品
质量控制体系,强化内部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同时,公司将建立严密、高效
的内控体系和决策体系,形成规范、高效、可持续的治理机制,并加强对公司工
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及纪律培训,提升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从制度建设及
管理层面防范公司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同时,公司将通过建立和运行常态化
的管理提升机制,保障公司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逐步提高,不断增强企业素质和市
场竞争能力,推进和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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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预重整方案的可执行性分析




     一、本方案的偿债资金全部来源于重整投资方,重整投资方具备本行业赋能
实力。
     二、因江苏冶金院资不抵债,重整投资方注入经营性资产,上述经营性资产
具备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增值盈利空间,债权人通过债权置换的江苏冶金院的
股权将为债权人在资本市场层面带来远期稳定收益。
     三、在江苏冶金院完成重整后,江苏冶金院经营将全面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将进一步增强,重整投资方及现任管理团队有信心实现上述经营目标。
     四、依法合规对债权人进行科学分类,充分保障了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广泛征求债权人、出资人以及其他各方利害关系主体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
预重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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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预重整方案的生效及效力延伸




     一、预重整方案的生效
     本预重整方案参照《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章程》规定的重整计划草案
表决程序征求各类别债权人和出资人的意见。江苏冶金院和预重整管理人对债权
人反馈的意见按照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分
别统计同意预重整方案的债权人数和代表的债权数额。江苏冶金院征求出资人组
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意见。在江苏冶金院各债权表决组同意重整预案的债权
人数和代表的债权数额均达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且
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后,本预重整方案生效。
     二、预重整方案的效力延伸
     如南京中院裁定受理江苏冶金院破产重整,本预重整方案涉及以下事项的效
力延伸至江苏冶金院的重整程序:
     (一)江苏冶金院预重整程序中所作的审计、评估结果将在重整程序中继续
适用,正式重整程序中不再重复进行审计、评估工作。
     (二)各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审查情况以预重整阶段申报及审查情况为准,
正式重整阶段不再就已申报债权进行重复审查。
     (三)如南京中院正式受理江苏冶金院重整,管理人将依据本预重整方案制
作江苏冶金院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与预重整方案内容一致的,出
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除外:
     1、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并对相关权利人产生不利
影响,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
     2、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以及方案表决后出现
重大变化的导致相关权利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3、预重整方案完成后债务人出现重大变化,相关权利人受到实质性影响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
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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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冶金院能否重整成功,关系到每一家债权人能否顺利受偿,关系到每一
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江苏冶金院的未来生存与发展。只有预重整方案通过,
后续以本方案制作的江苏冶金院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江苏冶金院才能通过后
续的经营发展,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才能使所有利益主体切实分享江
苏冶金院重整成功带来的效益。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预重整管理人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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