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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海化: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年)2021-03-30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1-2023 年)
       为完善和健全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积极回报投
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基于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
因素,以及建立对投资者稳定、持续回报机制,平衡投资者短期利
益和长期回报,有效兼顾投资者合理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等重要考
量。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是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下,本着兼顾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高质
量发展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了独立董事、监事和中
小股东的意见、诉求。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1.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
并且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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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现金分红条件、比例及间隔期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且满足公司正常
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按公司章程
规定程序,提出符合公司实际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
况,并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进行
股票股利分配。
   第四条   本规划的决策、执行及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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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且发表专门意见,
董事会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应通过
热线电话、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
司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对已确定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时,新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由董事会
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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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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