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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钢不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000825            证券简称:太钢不锈           公告编号:2019-024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
   监会公告[2018]29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的通知》(晋证监检查[2018]99 号)、《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晋证监函
   [2019]38 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
   有关股份回购的相关条款等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股份的活动。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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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转让给职工。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
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董事长     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与副
与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四名。               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四名。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七)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七)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八)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按照本章程第二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交股东大会审议。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自 2018 年 6 月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自 2019 年 5 月 17
20 日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 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
效。                                    效。

                                   2
除上述相关条款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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