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钢不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000825 证券简称:太钢不锈 公告编号:2019-024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
监会公告[2018]29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的通知》(晋证监检查[2018]99 号)、《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晋证监函
[2019]38 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
有关股份回购的相关条款等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股份的活动。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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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转让给职工。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
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董事长 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与副
与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四名。 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四名。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七)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七)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八)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按照本章程第二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交股东大会审议。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自 2018 年 6 月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自 2019 年 5 月 17
20 日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 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
效。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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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相关条款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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