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6-03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或“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董事会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现
基于我们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出售郑州启迪零碳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为公司拟以郑州启迪零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郑州启迪零碳”)截止 2021 年 5 月 14 日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将郑州启迪零碳 100%
股权转让给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充实公司资金,提升公司抗
风险能力。本次交易以第三方评估价格作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出售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启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持下属公司 95%股权暨
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启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启迪生态”)拟以湖北迪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锦州桑德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张掖正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通辽蒙东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通辽蒙康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 5 家项目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值作为定
价依据,将标的项目公司 95%股权转让给城发零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河南)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本次交易系为有效控制公司在建工程总量,缓解公司资金投入压力,充实公司资
金,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以第三方评估价格作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特出具以上事前认可意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剑刚 陈 峥 田梦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