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1-08-20
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20-046
东莞控股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汇总:
1、独立董事关于 2021 年上半年关联方资金占用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P2)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P 3)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P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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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 2021 年上半年关联方资金占用
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相关规定
的文件精神,作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上市公
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及我们所能取得的资料,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21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未发现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未发现公司为股
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
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未发现公司存在资金被违规占用及违规担保行为,没有
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21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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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
现发表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在 2020 年度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
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立,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
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
形。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
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包括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并将
《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21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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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
提交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
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
护能力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本次续聘有利于保持公司
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包括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并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21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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