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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矿稀土:公司章程2022-06-25  

                                          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022 年 6 月 24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函(1998)34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
方式设立;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执 照 注 册 号    1400001006359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408007011965525。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500 万股。于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China Minmetals Rare Earth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 18 号豪德
银座 A 栋 15 层
    邮政编码:341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80,888,981 元。



                             -1-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
层党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
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为根本,以
技术进步为先导,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经济效益。通过资本经营,
优化资源配置,扩大市场占有率,实现超常规发展,为股东提供满意
的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主营:稀土氧化物、稀土金属、稀土深加工产品经营及贸易;稀
土技术研发及咨询服务;新材料的研发及生产销售;矿业投资;矿产



                             -2-
品加工、综合利用及贸易。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1,500 万股,成立时
发起人合计认购 14,00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65.12%,其
中:山西省运城地区解州铝厂(现已更名为: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
认购 11,686 万股;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认购 1,240 万股;山西省
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认购 920 万股;山西省临猗化工总厂认购 77
万股;山西省运城地区制版厂认购 77 万股。
    二〇〇〇年七月七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实施了配股,配股后
的普通股总数为 24,200 万股,发起人持股 14,450 万股,其中:山西省
运城地区解州铝厂(现已更名为: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2,136
万股;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持有 1,240 万股;山西省经贸资产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920 万股;山西省临猗化工总厂持有 77 万股;山西
运城制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77 万股。



                                -3-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八日经公司 200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
2000 年末总股本 24,2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2 股,
每 10 股转增资本公积金 3 股。该方案实施后,发起人持股 21,675 万股,
其中:山西省运城地区解州铝厂(现已更名为: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 18,204 万股;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持有 1,860 万股;山西省
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1,380 万股;山西省临猗化工总厂持有
115.5 万股;山西运城制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115.5 万股。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经公司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2007
年末公司总股本 36,3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5 股,
每 10 股转增资本公积金 3 股,每 10 股派发现金 0.2 元(含税)。该议
案实施后,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22,547.4413 万股。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山西关铝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决定,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
持本公司 29.9%的股份已变更为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持有,股权过户完成
后,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19,536.66 万股。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他资产出资,联合两家战略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股
份过户到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过户完成后,本公司第一大股
东变更为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19,536.66 万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 65,340 万股的 29.9%。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五矿稀土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 235,228,660 股,向魏建中发行 38,279,827 股,向刘丰志发行
30,869,836 股,向刘丰生发行 7,717,459 股,向廖春生发行 578,412
股,向李京哲发行 578,412 股,合计发行 313,252,606 股。
    二〇一三年七月,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 6 名特定发行对象合



                               -4-
计发行 14,236,375 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80,888,98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980,888,981 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5-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6-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7-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8-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9-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
法定义务。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
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
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
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要求其返还资产并赔偿
损失,若控股股东拒绝的,公司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对控股股东持有公
司的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
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
的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10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11 -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
审议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2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或公司
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其他地点。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
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二个交易日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 13 -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14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15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16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17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 18 -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 19 -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或调整;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20 -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
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拟
审议事项中的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关联股东、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
上不参与该关联交易的投票表决;



                             - 21 -
    (二)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会议主持人应提示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有义务主动提出回避表决;
    (三)在会议宣布表决结果时,应说明关联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
未计入关联交易事项的有效表决总数;
    (四)会议决议和决议公告应注明关联股东未参加关联交易表决
情况。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 22 -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 23 -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当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24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 25 -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被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侵占;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26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半年内应承担履行董事的忠实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27 -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或调整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与
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十九)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若发现控股股



                           - 28 -
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 29 -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
面、传真、电话等灵活的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七十二小
时前。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通讯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 30 -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
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方式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
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
事代为投票。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31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经理不超过四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 32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按照总经理的决定分工,分管相应部门,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
分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临时性任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 33 -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 34 -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 35 -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立党组织。公司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
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
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
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
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文
件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上级
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三)研究讨论关于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人事
任免,讨论审议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



                              - 36 -
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四)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并
领导和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和
党员队伍建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
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 37 -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
状况提出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净利
润在弥补公司累计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
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审计



                            - 38 -
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
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两次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 39 -
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
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发表
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鼓励股东出席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利润
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的1/2以
上通过。
    (四)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在遵循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年度的经营业
绩、资金状况、投资计划及经济环境等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测的突发情况
以及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所制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经过公司董
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
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40 -
    (五)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
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报中说明未分红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
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 41 -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公告方
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方式
进行。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可采取传真、电话等灵活的通知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等方式
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 42 -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
真送出的,传真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
的,邮件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



                             - 43 -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
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
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44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 45 -
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 46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
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 47 -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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