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发生股权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日前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通知,现就本公司国有股股东变动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截至2008年3月4日,持有本公司股份74,967,25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1.29%。2008年3月4日,国资委与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港务”)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74,967,254股国有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1.29%)转让给国联港务,双方协议的转让价格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受让人名称: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萧山国际商务中心1幢1701室法定代表人:陈文建 注册资本:3000万元 经营范围:港口建设、航道建设项目的投资开发;船舶租赁。 股东情况:陈文建出资1800万元,持有本公司60%股份;浙江利恒实业有限公司出资1200万元,持有本公司40%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后,国联港务持有本公司74,967,25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1.29%,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国资委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3月5日 附件一: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标的公司: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龙涤5 股票代码:400050 信息披露义务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果戈里大街194号 联系电话:0451-82877019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8年3月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声 明 1、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所持有、控制的龙涤股份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龙涤股份的股份。 4、本次股份转让已获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准。 5、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本报告书:是指由转让人编写的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人、报告人、国资委:是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受让人、国联港务: 是指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龙涤股份、标的公司:是指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转让: 指国资委向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有的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共计74,967,254股国有股。 《股份转让协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 赵杰 注册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果戈里大街194号 联系电话:0451-82877019 联系人: 高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领导干部任职情况 国资委副主任:高颖 三、转让人持有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代码:400050,股票简称:龙涤5)74,967,254股国有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1.29%。除此之外没有投资及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受让人与出让人于2008年3月4日签定了《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国资委所持有龙涤股份的74,967,254股国有股。通过本次受让,受让人将持有龙涤股份21.29%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不再持有龙涤股份的股份。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的数量 龙涤股份的74,967,254股国有股份。 2、股份转让价格: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为五千万元整(¥50,000,000元)。 3、支付方式: 协议签署前,受让方向出让方缴纳履约保证金800万元;在获得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前,受让方支付2000万元;在获得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并协议股权过户完成后15日内,受让方支付2200万元,同时,将800万元履约保证金抵作协议股权转让价款。 4、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 本次股权变更完成后74,967,254国有股变更为非国有股。 5、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 (1) 股份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 (2)并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3)其他需要获得的政府部门的有效批准、授权或备案(如需要)。 三、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无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转让人及控制企业,领导干部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龙涤股份挂牌交易股份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止到本报告书公告日,本转让人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本转让人与受让方和"龙涤股份"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产权关系,也不是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杰 日期:2008年3月5日 附件二: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标的公司: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龙涤5 股票代码:400050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萧山国际商务中心1幢1701室 联系电话:0571-22891302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8年3 月5 日 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声 明 1、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所持有、控制的龙涤股份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龙涤股份的股份。 4、本次股份转让已获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准。 5、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本报告书:是指由本公司编写的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公司、受让人、报告人、国联港务:是指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出让人、国资委: 是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龙涤股份、标的公司:是指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转让: 指国资委向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有的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共计74,967,254股国有股。 《股份转让协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陈文建 公司注册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萧山国际商务中心1幢1701室 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 工商登记注册号:3300001011941 税务登记证号码:浙税联字330181790976963 公司类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港口建设、航道建设项目的投资开发;船舶租赁。 联系电话:0571-22891302 联系人:王炎 本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陈文建出资1800万元,持有本公司60%股份;浙江利恒实业有限公司出资1200万元,持有本公司40%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等高管的情况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陈文建 董事长 330121196710272635 中国 浙江省杭州市 无 邹长国 总经理 330102196211170694 中国 浙江省杭州市 无 庄兆才 董事 330121195309100090 中国 浙江省杭州市 无 邹长国 董事 330102196211170694 中国 浙江省杭州市 无 李雅静 董事 330121630108040 中国 浙江省杭州市 无 孙晓 董事 133030197102170978 中国 浙江省杭州市 无 张春理 监事 330121650119005 中国 浙江省杭州市 无 三、本公司无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受让人与出让人于2008年3月4日签定了《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国资委所持有龙涤股份的74,967,254股国有股。通过本次受让,国联港务将持有21.29%龙涤股份的股权。转让完成后国联港务持有龙涤股份74,967,254股,占总股本的21.29%,为龙涤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国资委不再持有龙涤股份的股份。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的数量 龙涤股份的74,967,254股国有股份。 2、股份转让价格: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为五千万元整(¥50,000,000元)。 3、支付方式:协议签署前,受让方向出让方缴纳履约保证金800万元;在获得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前,受让方支付2000万元;在获得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并协议股权过户完成后15日内,受让方支付2200万元,同时,将800万元履约保证金抵作协议股权转让价款。 4、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 本次股权变更完成后74,967,254国有股变更为非国有股。 5、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 (1) 股份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 (2)并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3)其他需要获得的政府部门的有效批准、授权或备案(如需要)。 三、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无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关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龙涤股份挂牌交易股份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止到本报告书公告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本公司与出让方和龙涤股份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产权关系,也不是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股份转让协议。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地点:龙涤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建 日期:2008年3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