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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通鑫茂: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16  

						证券代码:000836              证券简称:富通鑫茂          公告编号:(临)2019-020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召开的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现将公司2018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颁布《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以下简称“财会[2018]15号”),要求执行企业
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修订后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
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财务报表。
    2、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
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
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
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从2019 年1 月1
日起开始执行。
    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

    (二)变更前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会计政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
(财会[2017]9 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
(财会[2017]14 号)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
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会[2018]15 号通知的相关规定,按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要求
编制 2018 年度及以后期间财务报表。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
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财会[2018] 15 号,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调整
       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对可
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资产负债表调整项目
       (1)“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项目;
       (2)“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
款”项目;
       (3)“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项目;
       (6)“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
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2、利润表调整项目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
“研发费用”项目;
    (2)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分拆“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3)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财政部于2018年9月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
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
目中填列。
    3、股东权益变动表中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8年度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影响,不
涉及对公司最近二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
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

   (二)根据财政部新金融工具准则所进行的变更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
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有
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2、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
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会计处理。企业可选择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但该指定不得撤销,
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5、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比较数据。因此,公司将于
2019 年初变更会计政策,自 2019 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不重述 2018 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
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
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
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相
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