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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通鑫茂: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9-04-16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

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

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止2018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重要声明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建立健全

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规范,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

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

整,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证。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实现上述目

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

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

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

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授权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司成立内部控制规范

实施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组成,负责组织落实公司

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纳入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

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及主要控股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3.72%,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

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85.67%,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一)组织架构、(二)发

展战略、(三)人力资源、(四)社会责任、(五)企业文化、(六)资金活动、(七)采购业务、(八)

资产管理、(九)销售业务、(十)研究与开发、(十一)工程项目、(十二)担保业务、(十三)财务

报告、(十四)全面预算、(十五)合同管理、(十六)内部信息传递、(十七)信息系统等;重点关

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财务管理风险、财务报告披露风险、资产管理风险、内部信息传递风险

和运营风险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

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任务

    1、各部门认真对照公司《内控手册》中的相关章节,按照控制目标,检查控制措施是否到位,

查找对应制度执行情况,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自查。

    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应重点梳理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查找一年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控制

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各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查找原因,确定改正措施。

    2、现场测试

    公司各部门以及纳入测试范围的子公司综合运用评价方法开展现场检查测试,完成《内控制度

自查问卷》结合实地查验抽样记录结果,并提供相应制度落实执行佐证,对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进

行初步认定。

    3、各部门(子公司)内控评价人员整理工作底稿、评价结果,对初步认定的内部控制风险进行

复核、分类汇总,对缺陷成因、表现形式及风险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如发现各类内部控制缺陷应责

令整改部门及负责人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解决措施、规定整改时限、督查整改后落实情况。如未发

现任何内部控制缺陷,则出具自我评价结论报告,上报公司本部。

    4、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本部汇总各部门、子公司自我评价结论后出具上市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送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对外披露。
    5、公司聘请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独立审计,并出

具专项内控审计报告。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控手册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

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

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错报金额大于等于资产总额的0.5%或1000万元认定为重大缺陷。

    (2)潜在错报金额大于等于资产总额的0.25%,小于资产总额的0.5%,或潜在错报金额大于等

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认定为重要缺陷。

    (3)潜在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25%或500万元,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存在以下四种情况认定为重大缺陷

    (1)董事\监事\主、高管舞弊。

    (2)更正已公布财务报告(由于政策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 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除外)。

    (3)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内控运行未发现。

    (4)内部监督无效。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公司财产损失金额2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2)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公司财产损失金额100万元至200万元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3)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公司财产损失金额5万元至100万元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存在以下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决策程序不科学;严重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关键管理人员或重要人才大量流失;媒体负面新闻频现;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
改;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给公司造成按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已经对外

正式披露并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2)存在以下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公司因管理失误发生依据定量标准认定的重要财产损失,

控制活动未能防范该失误;财产损失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

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3)一般缺陷指除了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五、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重要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无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

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我们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

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工作将继续围绕落实和完善内控制度来开展,

致力于提升全员内部控制意识,将内控理念固化在流程中,强化内控制度执行,优化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促进公司内部控制水平持续提升。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徐东

                                                                  2019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