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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财信发展: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11-14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2020年11月13日召开的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
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
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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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
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认为需要提交监事
会审议的,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或电话、传真、邮件等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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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六)会议的时间、地点;

    (七)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八)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九)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十)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十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情况。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
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
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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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二条 监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会议是否
进行录音。

    第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十二)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三)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十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十五)会议出席情况;

    (十六)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十七)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十八)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十九)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十四条 与会监事及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
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
容。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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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
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本
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修改时亦同,未
尽事项或与章程等存在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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