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信国安:中信国安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1-03-04  

                         证券代码:000839              证券简称:中信国安            公告编号:2021-08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陕证调查字 202003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
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中信国安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20-25)。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处罚字[2021]13 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孙亚雷先生、李宏灿先生、孙璐先生、吴
毅群先生、李士林先生、罗宁先生、晏凤霞女士、李向禹先生、严浩宇先生: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信国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披露的《2009 年年度报告》《2010 年年度报告》《2011 年年度报告》《2012
年年度报告》《2013 年年度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中信国安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信国安)
于 2009 年 4 月召开销售专题会议,在预计当年销售收入约为 4 亿元的情况下,
为完成 10 亿元销售目标,决定采用预售方式完成业绩,同时按照 10%价格让利
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支付客户预付款利息(实际执行的利率以合同双方最终结算
数据为准)。青海中信国安收到客户预售款后,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票据),贷
记预收账款,同时虚构货物的销售合同、出库单等资料虚增收入,在账面借记应
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月底将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进行对冲核销。
    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 2009 年至 2014 年期间,累计虚增
营业收入 506,321,246.92 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 506,582,120.84 元,累计虚增
利润总额 1,012,903,367.76 元。
    (一)虚增 2009 年-2014 年收入
    2009 年至 2014 年期间,青海中信国安收到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农集团”)、邦力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力达”)、中农集
团控股四川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农资”)、中农(上海)化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农上海”)、湖北楚丰化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楚丰”)、
安徽辉隆集团农资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辉隆”)、河北省农业生产
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农资”)、吉林倍丰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吉林倍丰”)、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天禾”)和江苏永
德丰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德丰”)等 10 家客户的预付款后,实
际发货共计 827,421.35 吨,总金额 1,173,425,985.86 元(不含税);未实际发
货部分计入账面收入,造成中信国安财务报告 2009 年虚增收入 214,357,965.22
元,2010 年虚增收入 115,461,334.51 元,2011 年虚增收入 15,218,555.10 元,
2012 年虚增收入 149,281,244.75 元,2013 年虚增收入 142,182,066.12 元,2014
年少计收入 130,179,918.78 元,累计虚增收入 506,321,246.92 元。具体情况如
下:
    1.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的业务往来情况。在 2009 年至 2014 年纳入中信
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 311,008,469.01 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
173,756,263.41 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 137,252,205.60 元。
    2.青海中信国安与邦力达的业务往来情况。在 2009 年至 2014 年纳入中信国
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 261,407,237.42 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
271,574,849.88 元(不含税),累计少计收入 10,167,612.46 元。
    3.青海中信国安与四川农资的业务往来情况。在 2009 年至 2014 年纳入中信
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 279,627,449.55 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
186,219,857.81 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 93,407,591.74 元。
    4.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上海的业务往来情况。在 2009 年至 2014 年纳入中信
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 279,713,256.65 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
123,579,459.20 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 156,133,797.45 元。
    5.青海中信国安与安徽辉隆的业务往来情况。在 2009 年至 2014 年纳入中信
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 111,109,828.00 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
176,837,988.17 元(不含税),累计少计收入 65,728,160.17 元(青海中信国安
以安徽辉隆的预收款去冲抵其他客户的应收账款,因而账面确认的收入小于实际
发货量)。
    6.青海中信国安与湖北楚丰的业务往来情况。在 2009 年至 2014 年纳入中信
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 99,897,903.58 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
46,347,278.76 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 53,550,624.82 元。
    7.青海中信国安与河北农资的业务往来情况。在 2009 年至 2014 年纳入中信
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 139,061,336.37 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
101,397,702.62 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 37,663,633.75 元。
    8.青海中信国安与吉林倍丰的业务往来情况。在 2009 年至 2014 年纳入中信
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 116,669,380.54 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
37,140,352.20 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 79,529,028.33 元。
    9.青海中信国安与广东天禾的业务往来情况。在 2009 年至 2014 年纳入中信
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 17,012,991.14 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
15,960,743.36 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 1,052,247.78 元。
    10.青海中信国安与江苏永德丰的业务往来情况。在 2009 年至 2014 年纳入
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 64,239,380.52 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
为 40,611,490.44 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 23,627,890.08 元。
    (二)少计 2009 年-2014 年财务费用
    青海中信国安与上述 10 家客户签订的预售合同,未发货资金占用成本为
12%-15%,青海中信国安以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和货物支付产生的财务费用,
未进行入账。在 2009 年至 2014 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财务报表期间累计少计财务
费用 506,582,120.84 元。
    (三)对 2009 年-2014 年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分别造成 2009 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
润总额 233,032,726.79 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30.95%;2010
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 156,033,580.80 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
表利润总额的 51.54%;2011 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 80,981,474.02
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47.24%;2012 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
增利润总额 252,749,803.17 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154.23%;
2013 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 273,836,623.82 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
并 报 表 利 润 总 额 的 189.66% ; 2014 年 青 海 中 信 国 安 账 面 虚 增 利 润 总 额
16,269,159.17 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6.56%。
    二、披露的《2015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014 年 12 月 24 日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
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 51%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投
资。转让后中信国安持有青海中信国安 49%股权,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
益法核算。2015 年 1 月 23 日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投资再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将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 49%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投资。2015 年 6 月 30 日中信
国安对其转让的青海中信国安 49%股权进行了账务处理,同时确认了 2015 年 1
月至 6 月该股权对应产生的投资收益。
    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邦力达、四川农资、中农上海、湖北楚丰、安徽
辉隆、河北农资、吉林倍丰、广东天禾和江苏永德丰等 10 家客户签订保利、计
息预售氯化钾合同,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 2015 年 1 月至 6 月
虚增净利润 68,326,102.22 元,导致 2015 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
33,479,790.09 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 6.24%,利润总额的 8.56%。
    上述违法事实,有青海中信国安提供的 2009 年预售策略会议纪要、预售合
同、客户方提供的结算函、青海中信国安销售部公路运输客户资料流水账、中信
国安及青海中信国安出具的情况说明、青海中信国安提供的明细账、相关人员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中信国安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
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
定,涉嫌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
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孙亚雷、
李宏灿、孙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吴毅群、晏凤霞、李向禹、李士林、罗宁、
严浩宇。
    孙亚雷,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中信国安副董事长,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中信国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8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青
海中信国安董事长,全面负责青海中信国安管理工作,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
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李宏灿,2008 年 3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中信国安副总经理,2008 年 3 月至
2016 年 4 月任青海中信国安总经理,负责青海中信国安生产经营及日常管理工
作,知悉、组织、决策财务造假行为,直接导致中信国安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
    孙璐,2008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信国安董事兼总经理,全面负责中信
国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主管经营计划管理、财务审计管理工作,分管审计部、
计划财务部、青海中信国安,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吴毅群,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中信国安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管理
中信国安经营计划、财务工作,参与预售会议,在其明知青海中信国安实际产能
的情况下,未对青海中信国安财务报表提出质疑;作为财务总监,未能尽到勤勉
尽责义务。
    李士林,1997 年 10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中信国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
公司负有管理责任,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罗宁,1997 年至今任中信国安董事,2014 年 4 月至今任中信国安董事长,
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晏凤霞,1999 年 10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中信国安财务部副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中信国安计财部经理,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李向禹,2012 年 6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信国安董事,2012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中信国安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经营计划财务工作,未能尽到
勤勉尽责义务。
    严浩宇,2008 年至今任中信国安总经理助理,2008 年 3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青海中信国安常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主管设备管理部、
工程与材料部,监管销售,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
元罚款;
    二、对孙亚雷、李宏灿、孙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吴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四、对李士林、罗宁、晏凤霞、李向禹、严浩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
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版)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
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
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公司及相关人员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
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