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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曾会明)2021-04-30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和董
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2020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不断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能够做到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的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 2020 年度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26 次,亲自出席 26 次,委托出席 0 次,缺席 0 次;
应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 4 次,亲自出席 4 次,委托出席 0 次,缺席 0 次。
    本人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2020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及发表意见的情况
    2020 年度,本人定期听取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对公司经营管理、重大投
资项目进展、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等情况的汇报,认真检查规章制度及决策程序,
审核重大合同、发表专业意见,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科学决策能力。
对于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资产出售等事项,本人通过对相关资
料进行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2020 年 4 月 28 日,本人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
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担保包含对外担保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 6,000 万元,担保余额为 349,392.34 万元,占公司净资
产的 39.34%(其中对外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 2,000 万元,担保余额为 262,000 万
元,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 4,000 万元,担保余额为 87,392.34 万
元)。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为
86,692.36 万元。有关担保事项经过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
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能得
到充分揭示。
    (2)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情况。
    2、2020 年 4 月 28 日,本人对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如下:
    公司 2019 年拟不进行普通股股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
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经营发展阶段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
东回报,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2020年4月28日,本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19 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预计存在差异的说明解释符合
市场行情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
司的经营和发展战略要求,以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遵循了“公平、公正、公
允”的原则,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2020 年 4 月 28 日,本人对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了独
立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对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并对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对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
表如下意见: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内容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一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
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内部控制重
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
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5、2020 年 4 月 28 日,本人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
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具
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续聘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2020 年 4 月 28 日,本人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 2019 年度证券投资行为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之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控管理制度规定,资金规模可控,符
合公司战略性投资需求,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7、2020 年 8 月 28 日,本人对公司关联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独
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包含对外担保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累计
发生金额为 8,300 万元,担保余额为 343,790.25 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
39.58%(其中对外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 600 万元,担保余额为 262,000 万元;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 0 元,担保余额为 73,890.25 万元;子公司对
子公司的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 7,700 万元,担保余额为 7,700 万元)。直接或间
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为 81,569.96 万元。
有关担保事项经过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能得到充分揭示。
    (2)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8、2020 年 11 月 23 日,本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如下:
    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款业务及在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采购健康保险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
和发展战略要求,以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
则,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0 年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及时了解公司
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
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加强
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曾会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