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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化机械:石化机械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6-30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鄂瑞天律非字[2021]第 0460 号



致: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石化石油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中石

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

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

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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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

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相关文件,确

定股东大会审议的 6 项议案。

    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内容、现场会

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对象

及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的登记方法、公

司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会议的通知符合我国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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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湖北省武汉市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7 号金融港 A2 座 1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此外,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其他事

项均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一致,其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名单、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

证明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

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的参会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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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

除可选择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6月29日日上午9:15到2021年6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

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

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

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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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由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和本

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

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布。

    经本所律师核查: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不存在现场会议提出的临时议案或其他未经公

告的临时议案。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和计票人的身份、股东大会的表决过

程、表决权行使、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的合并统计,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8,252,2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9175%;反对360,85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787%;弃权17,534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8%。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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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458,269,8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9213%;反对360,85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787%;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8,269,8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9213%;反对360,85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787%;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58,269,8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9213%;反对360,85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787%;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58,252,2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9175%;反对360,85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787%;弃权17,534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8%。

    本项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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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8,252,2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9175%;反对360,85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787%;弃权17,534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38%。

    七、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负 责 人:张 军

                                       承办律师:温莉莉

                                       承办律师:刘 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