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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星能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19-04-0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
荐机构”)作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星能源”或“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
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信建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蔡诗文、田斌
项目联系人:               田斌
联系电话:                 010-65608434
是否更换过保荐人:         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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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862
注册资本:               70,611.8997 万元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六盘山路 16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六盘山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原
实际控制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李正科
联系电话:               0951-888788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6 年 12 月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1 月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19 年 3 月 19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银星能源的持续督导期间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但鉴于银星能源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延
长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在持续督导延长期间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承担持续
督导期间相应的责任。
    (一)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
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
中信建投证券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
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
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
荐工作。
    (二)银星能源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
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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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的往来;
    7、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
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
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
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并提前将有关会
议资料送交保荐代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
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
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
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的临时公告及定期公告。保荐机构认为,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期定期以及临时公
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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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董
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违
规使用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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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蔡诗文                    田斌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吕晓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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