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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星能源:关于受让股权以冲销部分债权的公告2020-09-29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0-045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股权以冲销部分债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振发新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
新能)将其持有的中卫市振发寺口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100%股权
转让给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抵偿其
关联方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科技)对公司控
股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光伏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
星能源组件)的部分债务,同时作为银星能源组件偿还公司的部
分债务。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1.因振发科技难以支付公司控股子公司银星能源组件的电
池组件货款人民币 42,073,979.64 元,为有效解决上述债务问题
以及公司与银星能源组件之间的债务问题,振发新能作为振发科
技的关联方,自愿同意将其持有的中卫市振发寺口光伏电力有限



                                1
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
给公司,以代替振发科技偿还其应付银星能源组件的部分债务,
同时作为银星能源组件偿还应付公司的部分款项。
    本次交易以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股权评估价
格人民币 4,213.00 万元作为依据,经协商确定标的股权作价为
人民币 42,073,979.64 元。振发新能直接将标的股权转让给公司,
以 代 替振 发 科技 偿还 其应 付 银星 能源 组 件的 等额 于 人民 币
42,073,979.64 元的债务,同时代替银星能源组件偿还应付公司
的等额于人民币 42,073,979.64 元的债务。就前述事项,公司与
相关各方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签署了《关于中卫市振发寺口光伏
电力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及《债务冲抵协议书》。
    2.该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
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振发新能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694320200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
    法定代表人:查正发
    成立日期:2009 年 12 月 15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0 万元
    注册地址:海原县海城镇文昌路 43-3
    经营范围:电力生产与销售(凭许可证经营);实业投资(向
电力、能源、生态、环保、农业投资)及投资项目管理;太阳能、
风能及其它新能源技术的开发、研究、推广服务,电力技术咨询
服务;兼营排放消减信用出售(根据 CDM 框架);光伏电力模块、
模块能源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振发新能 100%股
权。股权结构图如下图:




    3.振发新能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


                               3
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关系。
    4.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振发新能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707,088.48 万元,净资产人民币 225,032.09 万元;2019 年度营
业收入为人民币 58,870.68 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 19,347.41 万
元(未经审计)。
    5.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
径查询,振发新能集团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
象。
    三、交易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振发新能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卫市振发寺口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073848475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思尧
    成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19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800 万元
    注册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吊坡梁(迎闫公路收费站
西侧)
    经营范围:太阳能电站的项目建设;太阳能技术的开发、研
究、推广服务,电力技术咨询服务;光伏发电与销售;兼营排放


                                 4
消减信用出售(根据 CDM 框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振发新能持有标的公司 100%股权,详见二 2.股
权结构图。
    (二)主营业务情况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光伏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其拥
有位于中宁县的 10MWp 光伏电站项目。标的公司 2017 年度完成
发电量 12,597,945.2 千瓦时,实现利润总额 1,098,229.19 元;
2018 年度完成发电量 14,248,408.9 千瓦时,实现利润总额
4,183,162.14 元;2019 年度完成发电量 14,910,558 千瓦时,实
现利润总额 3,890,085.53 元。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2020 年 3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78,428,384.25          99,445,422.98
    负债总额        44,848,283.75          61,331,590.49
   所有者权益       33,580,100.50          38,113,832.49
  应收款项总额      19,932,151.51          35,392,540.18
                    2020 年 1-3 月           2019 年度
      项目
                      (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2,972,996.15          11,726,367.88
    营业利润          522,806.21           4,097,644.46
     净利润         -5,365,869.26          3,766,931.3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218,149.42           2,820,379.87
   金流量净额



                                     5
    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报告号为 XYZH/2020YCA20203。
    (四)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公司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进行了评估,
并出具了东洲评报字〔2020〕第 0665 号《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拟用关联方中卫市振发寺口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来抵
偿对宁夏银星能源光伏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涉及中卫市
振发寺口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以
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对
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
进行了评估。
    1.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得出被
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如下:
    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股东权益账面值人民币 3,358.01 万
元,评估值人民币 1,772.64 万元,评估减值人民币 1,585.37 万元,
减值率 47.21%。
    2.采用收益法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得出的评估
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如下:
    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股东权益账面值为人民币 3,358.01
万元,评估值为人民币 4,213.00 万元,评估增值人民币 854.99 万


                                6
元,增值率 25.46%。
    标的公司为光伏发电企业,考虑到资产基础法不能体现现金流
的实际收付时间产生的时间价值差异,而收益法的评估较为充分地
考虑了新能源发电企业应享有的优惠政策及其运营特点,结果较客
观的反映了企业整体资产的获利能力和预期收益的现值。故本次采
用收益法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
权益账面值为人民币 3,358.01 万元,评估值为人民币 4,213.00 万
元,评估增值人民币 854.99 万元,增值率 25.46%。
    (五)其他
    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
查询,标的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截至本公告日,标的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
等情况、不存在与振发新能经营性往来的情况,并提供了说明。
除此之外,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
结等司法措施等。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已解除股权质押,同时
公司完成了股权收购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标的公司换发了新的
《营业执照》。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以评估值为依据,并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协议
价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交易的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


                               7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针对本次交易,公司与振发新能、标的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
件的《关于中卫市振发寺口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并与振发新能、振发科技、银星能源组件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债
务冲抵协议书》,该等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中卫市振发寺口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
协议》
    甲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振发新能集团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中卫市振发寺口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及目标公司合称为“各方”;单独称时,为“一
方”)
    1.股权转让
    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合法的所有人,在此同意按照本协议条款
向甲方转让标的股权;甲方在此同意按照本协议条款向乙方购买
标的股权。
    各方确认,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持有目标公司 100%的
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3,800.00 万元,实缴出资额人
民币 3,150.00 万元)。
    各方确认并同意,根据《评估报告》,目标公司标的股权评
估值为人民币 4,213.00 万元,基于该等评估值,经双方协商确
定标的股权作价为人民币 42,073,979.64 元(“标的股权转让价


                              8
款”)。各方承认,该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体现了《评估报告》中
目标公司标的股权评估值。
    每一方由于签署及执行本协议所引起针对其的所得税、增值
税、印花税或其它税项应由每一方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行缴纳。本次交易因工商、税务等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行政
性收费由目标公司承担。
    2.先决条件
    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标的股权转让价款是以下列示的
全部条件(每一项均称先决条件)得到满足或根据本协议被豁免
为前提:
    (1)乙方和目标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于签署日以及交割日,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在任何方面
具有误导性;
    (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和交割日,乙方和目标公司在本协
议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
    (3)于本协议签署日和交割日,没有针对乙方或目标公司
的已经提起或威胁将要提起的诉讼或其他司法程序,可以限制本
次交易,或者导致本次交易不可能或不合法;
    (4)各方均已为订立、执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交易取得了所
适用的法律法规、甲方内部所要求的必要批准、审批;
    (5)乙方已促使中国进出口银行配合目标公司办理完成标
的股权解除质押担保手续;


                             9
    (6)目标公司在商业/技术/法律/财务等方面无重大不利变
化,亦未发生可能导致此种重大不利变化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包
括适用法律的任何变化;并且在交割前没有分红、利润分配或其
他超出公司正常运营范围的事项;
    (7)目标公司已办理完成标的项目及所涉配电室、宿舍等
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
    (8)乙方应促使目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互相清偿全部往来
款项,目标公司已向甲方提供足以证明其不存在关联方往来款的
文件;
    (9)乙方应促使目标公司足额清偿目标公司其他债权人的
债权,并向甲方提供足以证明其不存在逾期付款情况的文件;
    (10)目标公司已向甲方提供了目标公司全部员工与目标公
司签署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协议,并向甲方提供目标公司已足
额向员工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由于目标公司与其员工解除合同、
未按时足额为其员工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而应向员工补偿的
款项、以及其妥善解决其与员工全部劳动纠纷的证明文件;
    (11)目标公司已经办理完成甲方为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并将甲方记录于目标公司股东名册中,且向甲方提供了工商变
更完成后的工商档案文件。
    在适用法律准许的前提下,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或豁免本
协议上述第(1)-(3)款、(6)-(10)款规定的任一或所
有先决条件,该等放弃或豁免应由甲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其


                             10
中规定乙方完成该项被豁免的先决条件所涉义务的时间,如乙方
未能在约定时限内完成该等义务的,应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在先决条件已经全部满足或未满足的先决条件获得
甲方按照上款约定豁免之日即为“条件成就日”。
    各方应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有先决条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一个月内全部得到满足。如任何先决条件在该期限内未得到满足
或被甲方豁免,甲方有权向目标公司、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
协议,本协议自目标公司收到该解约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该终
止在发出书面通知的甲方与目标公司、乙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甲方通知其他方终止本协议时,目标公司已经合法程序将甲
方登记于其股东名册或工商档案,则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配合目
标公司将其股东名册恢复至本协议签署之时的状态,即甲方不持
有目标公司任何股权。
    3.交割前承诺
    本次交易交割前,目标公司、乙方应确保目标公司正常开展
业务并应确保目标公司尽其最大努力以实现增长为目标正常经
营;保持其现有经营组织完整;保持其所有获得的国家或地方政
府部门的许可、批准及资质有效;及在不限制前述规定范围的前
提下,除非有甲方的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同时
确保目标公司不得:
    (1)增加或减少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或发生可能导致公司
停业、终止或严重违反公司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合同或安排的任何


                             11
重大行为或不作为;
    (2)对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贷款或资本出资,或
对其投资;
    (3)对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任何超过合同总额 30%的
预付款、定金、订金或类似款项;
    (4)设置、发生或承担任何借款或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对任
何借款或担保承担责任;
    (5)宣布、分配或支付股东任何红利、奖金、奖励或任何
其他付款;
    (6)与目标公司的任何关联企业以及股东、董事、经理或
者主要员工,或与上述人员的关联方或亲属达成任何协议或交易;
    (7)处置其金额伍拾万元(50 万元)以上的资产或在其上
设置担保,或发生正常经营之外的超过拾万元(10 万元)的支
出;
    (8)同意、决议或承诺做出前述的任何行为;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
    4.交割及相关事项
    目标公司应于本协议第(4)-(6)、(8)-(10)项先决
条件达成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甲方为目标公司股
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交割”)并将甲方记录于目标公司股
东名册中,甲方及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该等工商变更
登记完成之日即为“交割日”。目标公司应于交割日后五(5)


                             12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示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的工商档案。
    甲方应于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成就日起六十(60)个工作
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标的股权转让价款。
    自交割日起,甲方即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享有一切股东权利。
    标的股权在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盈利由甲方享有,亏损由
乙方承担。交割日后,目标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
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专项审计,确定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股
权产生的损益。若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含)之前,则期间损益
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末;若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之后,则期间损
益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若存在亏损,则乙方应当于前述专项
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亏损金额以现金方式支付
给甲方。
    目标公司截至基准日的未分配利润及基准日后实现的净利
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目标公司股东享有。
    5.交割后义务
    乙方应促使并配合目标公司尽快但不晚于交割日后一个月
内办理完毕标的项目的配电室、宿舍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不
动产权证书,且乙方应承担办理该等房屋权属证书所发生的全部
费用。如因目标公司无法正常开展标的项目或正常使用标的项目
配电室、宿舍等房屋,或因此被相关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
导致目标公司受到损失的,乙方承诺由其给予目标公司相应补偿,


                             13
其补偿等额于因此给目标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如因此给甲方造
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促使目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互相清
偿全部往来款项。交割日后,如目标公司关联方向目标公司主张
任何债权或违约赔偿的,乙方承诺由其给予目标公司相应补偿,
其补偿等额于因此给目标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如因此给甲方造
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促使目标公司足额清偿目标公司其
他债权人的债权。交割日后,如目标公司因交割日前的债务受到
第三方追偿或违约赔偿主张的,乙方承诺由其给予目标公司相应
补偿,其补偿等额于因此给目标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如因此给
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促使目标公司与其全部员工解除劳
动合同,足额向其员工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及因劳动合同解
除而应承担的补偿金,并妥善解决其全部劳动纠纷。由于目标公
司与其员工解除合同、未按时足额为其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
金、工资等劳动报酬而导致目标公司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与员工
发生任何劳动争议,进而造成目标公司经济损失的,乙方承诺由
其给予目标公司相应补偿,其补偿等额于因此给目标公司造成的
全部损失;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6.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适当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经甲方董事


                             14
会批准本次交易之日起生效。
     (二)《债务冲抵协议书》
    甲方:宁夏银星能源光伏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振发新能集团有限公司
    丁方: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确认
    银星能源组件和振发科技确认,振发科技按照《采购合同》
约 定 应向 银 星能 源组 件支 付 的应 付未 付 货款 本金 为 人民 币
42,073,979.64 元,并应按照《采购合同》和判决,向银星能源
组件支付未付货款产生的逾期违约金以及案件受理费。
    银星能源和银星能源组件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银星
能源享有对银星能源组件应收款项余额合计人民币
102,635,423.75 元,银星能源组件应向银星能源支付的款项共
计人民币 102,635,423.75 元(以下简称银星能源应收款项)。
    银星能源和振发新能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股转协
议》约定的标的股权转让对价支付先决条件尚未全部达成。按照
《股转协议》约定,银星能源应于该等先决条件达成后 60 个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向 振 发 新 能 支付 标 的 股 权 转 让 价款 人 民 币
42,073,979.64 元。
    2.债务代偿及冲抵
    各方同意,振发新能将其持有的标的股权转让给银星能源,


                                   15
以代替振发科技偿还《采购合同》项下应付银星能源组件的部分
债务,同时代替银星能源组件偿还部分应付银星能源的银星能源
应收款项。
    各方确认,《股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包括但
不限于标的股权已过户至银星能源名下,且标的公司已办理完成
标的项目及所涉配电室、宿舍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下同)后,
《股转协议》项下银星能源应付振发新能的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人
民币 42,073,979.64 元应自动与振发科技应向银星能源组件支
付的《采购合同》项下款项中的人民币 42,073,979.64 元以及银
星能源组件应偿还银星能源的银星能源应收款项中的人民币
42,073,979.64 元相互冲抵。
    为免异议,《股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前,《采
购合同》和判决项下债务依然有效,并未得以偿还解除,银星能
源组件仍然有权随时依据《采购合同》和判决向振发科技要求清
偿。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应于《股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达
成后生效。
    各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
    (1)《股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银星能源
无须按照《股转协议》约定再向振发新能支付任何款项,银星能
源在《股转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即履行完毕。
    (2)《股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应视为振
发科技已向银星能源组件偿还《采购合同》及判决项下的应付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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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货款本金,银星能源组件不得再向振发科技主张偿还《采购合
同》及判决项下的应付未付货款本金,但振发科技仍应按照《采
购合同》及判决向银星能源组件支付相关的逾期违约金和案件受
理费。
    (3)《股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应视为银
星能源组件已向银星能源偿还等额于人民币 42,073,979.64 元
的银星能源应收款项,银星能源仍有权要求银星能源组件偿还剩
余银星能源应收款项(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该等剩余银星能源应
收款项金额为 60,561,444.11 元)。
    3.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适当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经银星能源
董事会批准本次交易之日起生效。
    六、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涉及上市公
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不会产生同业竞争;交易完
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七、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因振发科技难以向银星能源组件偿还《采购协议》项下应付
未付款项,为确保应收账款的回收,解决相关债务问题,经本次
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振发新能以持有的标的股权抵偿振发科技对
银星能源组件的欠款,同时作为银星能源组件偿还对公司的欠款。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卫市振发寺口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成为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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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资子公司,在满足合并条件后,将按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
并纳入本公司报表合并范围。中卫市振发寺口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纳入公司合并范围后,将对公司经营性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带
来一定的积极影响。
    八、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振发新能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中卫市振发寺口光伏
电力有限公司 100%股权抵偿对公司债务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
    2.各方就本事项签订的《关于中卫市振发寺口光伏电力有限
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债务冲抵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评
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其对标的资产
的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性的原则和要求,具有独立性和专
业性;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用恰当,出具的评估
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以评估价作为依据,经协商确定
最终标的股权作价,符合公允性原则,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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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第八届第三次临时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受让股权以冲销部分债权的独立意见;
    4.《关于中卫市振发寺口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
议》;
    5.《债务冲抵协议书》;
    6.东洲评报字〔2020〕第 0665 号评估报告;
    7.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银川分所出具的
XYZH/2020YCA20203 审计报告;
    8.上市公司交易情况概述表;
    9.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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