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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星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受让股权以冲销部分债权的独立意见2020-09-29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受让股权以冲销部分债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现就关于公司受让股权以冲销部分债权的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振发新能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中卫市振发寺口光伏
电力有限公司 100%股权抵偿对公司债务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
    2.各方就本事项签订的《关于中卫市振发寺口光伏电力有限
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债务冲抵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评
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其对标的资产
的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性的原则和要求,具有独立性和专
业性;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用恰当,出具的评估
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以评估价作为依据,经协商确定
最终标的股权作价,符合公允性原则,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