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安凯: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08-28
证券代码:000868 证券简称:*ST 安凯 公告编号:2019-084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凯客车”)于近日收
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皖 01 民初 1966 号、1968 号的受理通知
书,案件内容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 1: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天津市原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原野”)
被告 2:原野汽车客运(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野客运”)
2、案件事由:
2015 年 4 月 14 日,天津原野与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总价 2,577
万元,其中 2,061 万元办理银行按揭。2015 年 8 月 6 日,天津原野与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合肥分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同日,兴业银行合肥分行与原野客运签订了抵押协议,原野客运以其名下
车辆为贷款提供担保。同时,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天津原野与安凯客车三方就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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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事项签订了《买方信贷三方协议》,约定公司为天津原野向兴业银行合肥分行
的还款承担回购担保责任。贷款发放后,两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依约对
天津原野的借款履行了回购担保义务。
3、诉讼请求:
1、被告天津原野向原告安凯客车支付欠款 2,273.06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2,54.72 万元(自发生垫付行为之次日起以垫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暂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之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
2、判令原告安凯客车有权以被告抵押的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 2: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天津市原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 2:原野汽车客运(大连)有限公司
2、案件事由:
2015 年 9 月 16 日,天津原野与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总价 315 万
元,其中 245.7 万元办理银行按揭。同年 10 月,天津原野与公司签订了《工业
品买卖合同》,总价 3,045 万元,其中 2,106 万元办理银行按揭。2015 年 12 月
16 日,被告天津原野与兴业银行合肥分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同日,
兴业银行合肥分行与天津原野、原野客运分别签订了抵押协议,天津原野与原野
客运以其名下车辆为贷款提供担保。同时,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天津原野与安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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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三方就贷款事项签订了《买方信贷三方协议》,约定公司为被告天津原野向
兴业银行合肥分行的还款承担回购担保责任。贷款发放后,两被告并未履行还款
义务,公司依约对天津原野的借款履行了回购担保义务。
3、诉讼请求:
1、被告天津市原野向原告安凯客车支付欠款 2,580.52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263.47 万元(自发生垫付行为之次日起以垫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暂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之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
2、判令原告安凯客车有权以被告抵押的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已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诉讼事项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5,371.7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3.89%,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 条的
披露标准。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
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暂未形成终审判决,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会同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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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皖 01 民初 1966、1968 号的受理通
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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