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0-24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在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召开之前,收到了公司关联交易及更换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等有关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专
项汇报,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交易事项内容及性质
(一)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公司原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该所自2012年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其在审计服务的过程
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内控状况,切实履行
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
现根据公司需要,为保持公司内控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
允性,按照公司招标结果,拟聘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55万元。公司已与原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就更换事宜进行了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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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知悉本事项且无异议。
此事项不是关联交易。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已审阅《关于变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及相关文件,
我们认为,公司改聘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等要求,且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能胜任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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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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