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2-04-28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电股份”)的独立董事,就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公司拟参与投资国家电投科创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电股份”)拟
参与投资国电投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国家电投科创基金”)扩募。国家电投科创基金原认缴
规模为 19.025 亿元,其中: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
伙人认缴 19 亿元,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
伙人认缴 250 万元。本期扩募新增认缴规模 9 亿元,其中:吉电股份
拟以自有资金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10,000 万元;国家电投集团内蒙
古能源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10,000 万元,国家电投集团
黑龙江绿拓新能源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8,000 万元,上海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8,000 万元,国家电投集团
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6,000 万元,国家电投集团
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5,000 万元,国家电力投资
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5,000 万元,国家电投
集团铝电投资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3,000 万元,国家电投
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3,000 万元,
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电力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3,000 万元,
国家电投集团浙江新能源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3,000 万
元,国家电投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3,000 万
元,中电国际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23,000 万
元,具体出资额以最终签订的《国电投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天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为准。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
电投集团”),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国家电投
集团黑龙江绿拓新能源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
司、国家电投集团铝电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电力有限公
司、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国家电投集团浙江新能源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江苏电力有限
公司、中电国际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同受国家电投集团控制。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审议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在表决该议案时履行了回避
义务,参与表决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
合法律程序,董事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交易发生的必要性
公司参与投资国家电投科创基金扩募可以有效利用现有资金,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与其他投资方设立基金助力公司科技创新战略落
实,加快公司转型发展步伐。
3.该关联交易客观公允,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日常经营及持续经营能力
产生重大影响。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1.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吉林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4,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支出,有利于减少流
动资金贷款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闲置募集资金效益最大化;
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4,000万元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不
超过12个月。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