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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铜业: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31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律字【2020】第 2410 号



致: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受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李长皓、孙洪建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
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
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云南铜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
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
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三)下午 14 点
40 分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西段云铜时代之窗写字楼 3222 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田永忠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
至 2020 年 12 月 23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516,326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304%。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
票的股东共计 16 人,代表股份 165,611,706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公司股份总数的 9.7437%。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6,119,6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9949%;反对 8,1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49%;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002%。
    以上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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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刘 继                              经办律师(签字):


                                                     李长皓


                                                     孙洪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