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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峨眉山A: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第一百零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8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第一百零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百

零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及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2020 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方均签订有关联交易协议,该等协议

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均得到有效执行;上述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属于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切实需要,未违

反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经核查,报告期内,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自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未发生任何违规担

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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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募集资金 2020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且合法有效;经审阅独立董事选候人的履历及相关材料,认为

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会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

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

何处罚和惩戒,其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

要求。

    截至目前,陈金龙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规定,其已向公司董事会做出承诺,将积极参加深交所组

织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承诺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陈金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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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第五届董事会第一百零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富瑜                 赵   明              孙东平




                                                202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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