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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峨眉山A: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公告2020-08-28  

						 证券代码:000888                证券简称:峨眉山 A              公告编号:2020-29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百零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同意将以上议案提请公司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情况对照表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索道运输;茶叶的生产、含茶制品(其他类) 索道运输;茶叶的生产、含茶制品(其他类)
        生产(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仅限     生产(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仅限
        分支机构经营);林木种子的经营及生产(以   分支机构经营);林木种子的经营及生产(以
        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以下项目     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以下项目
 1      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     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
        或审批文件经营)公共设施管理业;住宿业; 或审批文件经营)公共设施管理业;住宿业;
        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商品批发与零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租赁     商品批发与零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租赁
        业;茶的种植;进出口业;园林绿化工程; 业;茶的种植;进出口业;园林绿化工程;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文化艺术业;文化艺术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文化艺术业;文化艺术




                                              1
       培训;专业化技术设计;热力生产和供应; 培训;专业化技术设计;热力生产和供应;
       互联网信息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互联网信息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增值电信业务。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2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议。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通决议通过:

 3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更换
       报酬和支付方法;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由 5-9 名董事组
 4     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2 人。       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2 人。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 3 名股东监事由股   会由 3-5 名监事组成,其中 2-3 名股东监事
 5
       东大会选举产生。……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通知义务                         第九条 通知义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投资、质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

        押、委托管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而       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导致该股份的所有权或实质控制权发生转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

        移或受到限制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内,向公司作出书面通知。                   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




                                              2
                                             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

                                             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

                                             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

                                             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

                                             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

                                             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上市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

                                             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

                                             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义务         第十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义务

2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3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控股股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款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对公司

                                             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



        第十六条 会议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会议召集和主持

        ……                                    ……

        16.4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16.4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普

3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关证明材料。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二十条 会议出席及代理                 第二十条 会议出席及代理
4
        ……                                    ……




                                        4
           20.2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20.2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                                  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

                                                 对股东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辞职                            第十三条 辞职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1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

       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5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

       履行董事职务。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有会计专业人士,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     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组成                            第十七条 组成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由5-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2     副董事长1-2人。
                                                人,副董事长1-2人。
           ……。
                                                    ……



       四、《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监事任职资格                      第五条 监事任职资格
           2.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不得兼任监事。                           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2         第十条 辞职                              第十条 辞职




                                           6
         2.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2.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定,履行监事职务。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组成                      第十一条 监事会组成
         1.公司设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       1.公司设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
 3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其中2-3名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不应少于三分之
                                              一。
         第十三条 监事会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1.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及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4       ……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11.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11.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及其配套制度其他条款不变,以上

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二 0 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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