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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嘉: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2022-12-10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为公司出具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
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勤勉尽责,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及本所律师
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
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


                                    1
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
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对于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公司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
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
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2
                                    正       文

    一、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477 号、478 号批复批准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发[1997]369 号《上市通知书》同意,于 1997 年 12 月 18 日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股票
代码为 000889。
    (二)根据公司现持有的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300104366111M        法定代表人   吴鹰

  注册资本         93629.1116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1997 年 5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 146 号 26 层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集成电路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通信工程、

  经营范围         计算机网络工程的设计;通信网络信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计算机

                   软件、计算机网络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经查阅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公
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
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2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所逐项核查如下内容:

                                         3
    (一)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书面确认,公司实施本持股计
划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充分履行相应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采取严格防
范措施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发生。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
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
原则的规定。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书面确认,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
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
原则的规定。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书面确认,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
原则的规定。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参与对象为公司符合条件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
心骨干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7 人。最终参与本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根据员工实际
缴款情况确定。公司监事会将对有资格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予以核实。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
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工个人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持有人未按
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
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
安排。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 款的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股票回购专用账户内已回购的股份。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

                                    4
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19 年 1 月 14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2019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19-12)。根据 2020 年 1 月 3 日公司披
露的《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累
计回购股份 1,128,8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0.17%,最高成交价为 13.12 元/
股,最低成交价为 12.36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14,436,163.60 元(含交易费用)。
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获得前述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2 款的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24
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
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管理委员会及持有人会议同意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可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退出本计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 12 个月后一次性解锁。本员工持股计划及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
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
述股份锁定安排;但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不受前述锁定期限制。锁
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
票,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
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上述规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1
款的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认购金
额合计不超过 654,704 元,本计划最终规模将根据员工参与本计划的资金规模和

                                     5
公司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价格确定。鉴于目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购买公司股
票的数量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终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以届时实
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必须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持有人累计
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的股票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二级市场
自行购买的股份。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上述规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
款的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
自行管理,持有人会议成立管理委员会。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负责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
等具体工作。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
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履行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职责、代表员工持股计划
行使股东权利等职权,管理委员会对全体持有人负责,向持有人会议汇报工作并
接受其监督。《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员工持股计划在特殊情形下权益的处置包括取消持有人参与资格、持有人职务变
更、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等情形的处置办法。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上述规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规
定。
    (十)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
作出了明确规定:1.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2.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3. 公司融
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4.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
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5.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
选任程序;6.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7. 其他重要事
项。

                                  6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
(九)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1、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的相关内容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
征求员工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董事会同
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关联董事鞠向东回避表决,符合《指
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第(十一)项的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未
发现公司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
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
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效调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
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
发展。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5)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7
    4、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因监事张海英、王维纳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人,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同时,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如下:(1)
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编制《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程
序合法、有效。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
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已通过职工(会员)大会征求员工意见,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
制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目前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公司《2022 年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和《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员
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的公司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公告,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
了相关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
会决议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6、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
三部分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待履行的主要程序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相
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员工持股计
划的法律意见书。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召

                                    8
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有关议案。股东大会将采
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其中涉及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经按照《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
东大会前两个交易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第八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
监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相关董事、监事,在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涉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
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自愿放弃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安排符合《指导意见》《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
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
决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不违反《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关系和一致
行动关系如下: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计 4 人,以上持有人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回避表决。除上述人员外,本员工持股计
划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9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无法对持有人会
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持有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同时,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
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2、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
生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本计划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
行日常管理工作、权益处置等具体工作,并代表本计划行使股东权利。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自愿放弃其通过本计划所持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人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
的任何职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人自愿放弃其
在持有人会议中的提案权、表决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所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自愿放弃其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
的表决权;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
的交易相关提案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回避问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告了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合规性说明、监事会决议及意见等与本次员工持股

                                   10
计划相关的文件。
    (二)尚待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
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根据《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信息披露
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
格;
    (二)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而制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
合《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
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尚需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安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不违反《指导意见》《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符合《指导意见》《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1
(此页无正文,为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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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陈   聪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
                                                    贺   宁




                                                    王   泉




                                                    2022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