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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瑞世纪: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更新后)2022-01-13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 Jing  Haik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邮编 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86 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欢瑞世纪联合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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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决议、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欢

 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其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7 日下午 14:30 在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 10 号院骏豪中央公园广场 A1 座 10 层 1004 室举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7 日上午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17 名,所持具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367,837,726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877%。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5,917,926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89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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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共 8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19,8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7%。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所持具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2,628,8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8%。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1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09,0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19,8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7%。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7,827,7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3%;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618,8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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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196%;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8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关于增补赵会强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7,827,7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3%;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618,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196%;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8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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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赵 靖                                      王 振




                                                 ___________________

                                                             王以璇




                                                    2022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