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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钾国际: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补充法律意见2022-08-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

                   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

                            补充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10540-10 号

致: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亚钾国际的委托,担任亚钾国际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出具了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
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
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
意见》(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出具
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
性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发行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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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补充法律意见

充法律意见书(一)》《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亚钾国际于 2022 年 7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亚钾国际投
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疆江之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11 号),核准本次交易。

     本所经办律师现就本次交易实施的更新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交易实施的更新情况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本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除本法律意见书就有关内
容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原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构成
《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原法律意见书》中
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亚钾国际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亚钾国际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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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补充法律意见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新疆江之源、劲邦
劲德、凯利天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金诚信、智伟至信合计持有的农钾资源
56%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新疆江之源、劲邦劲德、凯利天
壬、联创永津、天津赛富、金诚信、智伟至信合计持有的农钾资源 56%股权。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
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1)第 0865 号),以
2021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农钾资源 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419,397.16 万元。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
易的标的资产农钾资源 56%股权交易价格为 176,400.00 万元。上市公司拟以发行
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168,400.00 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8,000.00
万元。

     鉴于作为本次交易定价依据的《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1)第 0865
号)使用有效期截止日为 2022 年 3 月 30 日,天健兴业出具了《加期评估报告》
(天兴评报字(2022)第 0511 号),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农钾资源
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431,015.21 万元。本次交易方案中标的公司在前后两次
评估基准日之间未出现贬值,加期评估结果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影响。经
交易双方协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定价仍选用 2021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
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农钾资源 56%股权交易价格维持 176,400.00
万元不变。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
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168,000.00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资
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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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标的公司债务的金额
不超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
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
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解决。最终的发行数量及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的相关规定确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1. 上市公司已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2. 上市公司已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交易有关
的议案。

     (二)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的内部批准

     本次交易的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已经分别审议通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事项。

     (三)标的公司的内部批准

     农钾资源已经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事项。

     (四)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2 年 7 月 5 日,亚钾国际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亚钾国际投
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疆江之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11 号),核准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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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了必要
 的各项批准和授权,本次交易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生效条
 件已经满足,符合本次交易实施的法定条件。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本所经办律师已在《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1.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及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共计 16 名,发行对象及其
 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获配价格     获配股数     最终获配金额     限售期
序号          投资者名称/姓名
                                       (元/股)    (股)         (元)         (月)
 1                    陈洪伟            31.65       1,737,756    54,999,977.40        6
 2                UBS AG                31.65       2,938,388    92,999,980.20        6
 3                  江南                31.65       1,579,778    49,999,973.70        6
       中国人寿资管-中国银行-国寿资
 4                                      31.65       1,579,778    49,999,973.70        6
       产-PIPE2020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1.65       1,800,947    56,999,972.55        6
  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65       2,085,308    65,999,998.20        6
  7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65       4,265,402    134,999,973.30       6
  8                 李聚论              31.65       1,579,778    49,999,973.70        6
  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65       8,789,889    278,199,986.85       6
 1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65       2,034,755    64,399,995.75        6
 1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65       9,494,470    300,499,975.50       6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65       1,579,778    49,999,973.70        6
 13                 贾桂翀              31.65       1,579,778    49,999,973.70        6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
 14                                     31.65       1,579,778    49,999,973.70        6
           -个人分红-019L-FH002 深
 1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65       4,423,380    139,999,977.00       6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65       6,031,605    190,900,298.25       6

       2.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缴款与验资情况

       2022 年 8 月 4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
 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3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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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2 年 8 月 3 日止,独立财务顾问(主
承销商)已收到全体认购人缴纳的认购款合计人民币 1,679,999,977.20 元。全体
认购人均以货币资金认购。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财务顾问费与承销费后的
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2022 年 8 月 4 日,致同会计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2)第 110C000455 号”《验资报告》。根据
该报告,截至 2022 年 8 月 4 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79,999,977.2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0,440,257.54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39,559,719.66 元,其中:股本 53,080,568.00 元,资
本公积 1,586,479,151.66 元。

     3.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
书》,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已受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涉及的
53,080,568 股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
的股东名册。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前述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921,138,953 股。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实
施过程中已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根据亚钾国际的公开披露信息,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
的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董事会独立董事席位由 3 位增加至
4 位。经上市公司 2022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2 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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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4 日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补选朱武祥先生为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止。

     根据亚钾国际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形外,自本次交
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更换的情况。

     六、资金占用和关联担保情况

     根据亚钾国际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亚钾国际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
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
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2020 年 12 月 7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等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2021
年 7 月 30 日及 2022 年 4 月 14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分别签署了《购买资产
协议的补充协议》及《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生
效条件已全部满足。本次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
务,未出现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关方就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性、标的资产权属
情况、股份锁定期等方面出具了承诺,相关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各方未出现违反《重组报告书》中披
露的相关承诺的情形。

     八、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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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尚需完成的后续事项主要
包括:

     1. 上市公司尚需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

     2. 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增加及相应的公司章程变更等
事项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3. 上市公司需就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 本次重组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重组涉及的协议、承诺等事项。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在交易各方按照相关协议
和承诺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了必要的各项批准和授
权,本次交易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生效条件已经满足,本
次交易可以依法实施;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中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
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4. 自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
露情形外,上市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更换的情况;

     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
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
的生效条件已全部满足,本次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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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义务,未出现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本次交易各方未出现违反《重组报告
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的情形;

     7.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办理后续事项,在本次交易
各方按照法律规定及相关协议和承诺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该等事项的办理不
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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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补充法律意见》
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王   琤




                                               经办律师:

                                                                申   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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