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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汇发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17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13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
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
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备案及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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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资料。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
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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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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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登记内幕信息披露前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
情人资料,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见附件一)。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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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该机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该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部,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
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
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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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
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
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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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
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
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
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
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
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
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
束。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书面警告、降职、撤职或免职、解除劳动关
系等行政处分,同时可以处以经济处罚。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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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本制
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3 日




                              8
附件一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注 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信息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   登记
 序号   知情人姓    身份证号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时间       人
           名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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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
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
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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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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