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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汇发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17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13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
规范运作,进一步防范风险,维护公司的长远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
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1
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声明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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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
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
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
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
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暂
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
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
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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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
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应当及
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
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
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董事会决议,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
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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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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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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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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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条所称重大事件外,其他应披露的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决议;
    (二) 董事会决议;
    (三) 监事会决议;
    (四)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六) 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七)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八)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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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9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收购报告书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收购报
告书等。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组织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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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相关人员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五)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六)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及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
需要的资料,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
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
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各方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负责管理,董事长为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负
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
纪律。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11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
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包括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确保董事会秘
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
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第四十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
露事务,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


                               12
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
位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13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建立并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制度,公司董事会应当负
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除法
定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该信息
公开披露之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
关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与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


                                14
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五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
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
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书面警告、
降职、撤职或免职、解除劳动关系等行政处分,同时可以处以经济处
罚,以及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待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
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
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五十六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
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
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
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

                             15
研究机构等。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款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
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通报。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部负
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
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本制
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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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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