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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津滨发展: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31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就 2020 年度利润分配
事宜事前与公司进行了沟通并参加了公司董事会对《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审议,现就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 201,253,480.15 元, 加上 2019 年度结转的未分配
利润-769,736,759.34 元,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68,483,279.19
元。剔除按规定不可分配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收益-27,913,742.50 元,截至本报
告期末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540,569,536.69 元。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认为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合理有效,符合《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且结合公司目前的现状考虑,不进行利润分配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发展的现金保
障。同意将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通讯会
议及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董事会对《天
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相对比较完备,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已覆盖了公司运营
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
门的要求。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
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
理控制,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重点活动均能严格按照各项制度的规定
进行,未发现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情形发生。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公司内部控制
的实际情况。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通讯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 2021 年度财
务和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该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其在负责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勤勉尽职,客观、公正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
未发现该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任何不当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
影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提高了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了上市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讨论的《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该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为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 8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符合相

关法规、规则的规定,审批程序合法。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能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依据目前的财务情况,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会

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本人同意《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支付控股股东担保费用的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关于支付控股股东担保费用的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该事宜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支付控股股东担保费用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已取得我
们的事前书面认可,关联方泰达建设集团为我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有利于公司从
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预计发生的担保金额符
合市场情况,所支付的担保费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较为合理,不存在向关联人
输送利益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体现出股东单位对公司的支持。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审议此议案过程中,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
表决义务,审议此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人同意《关于支付控股股东担保费用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就该

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


    (一)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及以前年度,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过担保。

    (三)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对

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

事项。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关于接受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该事宜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接受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已取得我们的

事前书面认可,关联方泰达建设集团为我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为公司平稳运行

提供进一步的保障。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预计发生的交易金额符

合公司经营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是公允的,不

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体现出股东单位对

公司的支持。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审议此议案过程中,关联董

事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审议此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本次关联交易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预计 2021 年度

        对所属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通讯会议审议的《预计 2021 年度对所

属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该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属于公司内部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可以满足

公司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子公司日常经营持续和健康发展,

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预计 2021 年度对所属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额度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通讯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会计

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

重大影响。

    本次主要会计政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独立董事:梁津明、刘志远、段咏

                                   202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