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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现代投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4-20  

						怀化   郴州                                                       长沙   娄底

岳阳   益阳                                                       衡阳   邵阳

吉首   张家界                                                    常德    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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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19】人律专法字第 JF005 号



致: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现代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投资/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张杰、

吴洁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对会议予以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网络投票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1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及证件进行了核查判断,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

依赖有关政府有关部门、现代投资或其他有关机构、单位出具的证明

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现代投资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资料进行信息披露公告和依法报送有关监管部门

及公司存档备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

已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七届监事



                                 2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2、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 14:

30 时在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公司总部所在地如期召

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志中先生主持会议。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8 日 15:00 至 4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

的方式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日距公告通知日已达 20 日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为:

    1、本所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



                                 3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

托书,以及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

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1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520,350,6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34.29】 %,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合法

授权的代理人;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计【144】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67,295,3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4337】 %;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155】人,代表股份【68,

111,8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875】%。

   4、公司董事、监事共【6】人出席了会议,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共【3】人出席了会议;

   5、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参加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法



                              4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均依法获得了必要的许可。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表决后,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推选的记票、

监票人及见证律师对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清点。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投票总数和投票表决结果统计表。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

并计算。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具体为:

    1、审议《2018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580,629,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8.8059】%;反对【6,383,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1.0864】%;弃权【633,0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69,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77】%。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1,094,886】



                              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979】%;反对【6,383,

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28】%;弃权【633,

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15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94】%。

    2、审议《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529,014,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0.0227】%;反对【58,481,393】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8】%;弃权【150,1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480,38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188】%;反对【58,481,3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608】%;弃权【15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2204】%。

    3、审议《2018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580,518,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8.7872】%;反对【6,418,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1.0923】%;弃权【708,186】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454,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5】%。



                               6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0,984,7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361】%;反对【6,418,

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41】%;弃权【708,

1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4,38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97】%。

    4、审议《2018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580,522,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8.7878】%;反对【6,159,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1.0482】%;弃权【964,086】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420,6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41】%。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0,988,1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412】%;反对【6,159,

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34】%;弃权【964,

0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63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54】%。

    5、审议《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80,608,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8.8023】%;反对【6,062,0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7
股东所持股份的【1.0316】%;弃权【975,936】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417,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61】%。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073,8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670】%;反对【6,062,

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001】%;弃权【975,

9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7,48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28】%。

    6、审议《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29,160,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90.0475】%;反对【7,182,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1.2222】%;弃权【51,303,1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2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303】%。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626,48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333】%;反对【7,182,2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448】%;弃权【51,303,

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3218】%。



                              8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第 1-6 项议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

议事项,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

票数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及程序等事宜,均

符《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指引》、《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自签署盖章后生效。其中:

   正本壹份,呈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存档备查;

   正本贰份,交由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存档备查;

   正本壹份,留存本律师事务所存档备查。

   上述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关于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杰                            见证律师:

                                            张 杰 :



                                            吴 洁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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