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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现代投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5-12  

                                                                             长沙   娄底   怀化 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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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1)RHR 意字第【0510831】号



致: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现代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投资”或“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张杰律师、杨波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会议予以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网络投票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代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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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

件进行了核查判断,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

政府有关部门、现代投资或其他有关机构、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

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现代投资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资料进行信息披露公告和依法报送有关监管部门

及公司存档备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现代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刊登了《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

议公告》、《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以及《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并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第 2 页 共 7 页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2.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 14:30

在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公司总部 8 楼会议室如期召

开。经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唐前松先

生主持会议。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方

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距公告通知

日已达 20 日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为: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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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9】人,代表公司

股份数【651,112,5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2.8976】%,均

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股东合法授权的代理人;

    2.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及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计【47】人,代表

公司股份数【4,610,5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038】%;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53】人,代表股份

【5,068,9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340】%。

    4.公司董事、监事共【8】人出席了会议,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共【5】人出席了会议;

    5.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均依法获得了必要的许可。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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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表决后,由本次股东大会推选的记票、监票人

及见证律师对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清点。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投票总数和投票表决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

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具体为:

    (一)审议《2020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53,455,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542】%;反对【2,182,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3329】%;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同意

结果达到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的要求。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01,357】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2648】%;反对【2,182,6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0584】%;弃权【8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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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53,205,1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160】%;反对【2,517,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38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同意结果达到

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的要求。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1,057】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3269】%;反对【2,517,9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6731】%;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53,455,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542】%;反对【2,182,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3329】%;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同意

结果达到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的要求。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01,357】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2648】%;反对【2,182,6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0584】%;弃权【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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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6769】%。

    (四)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53,455,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542】%;反对【2,182,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3329】%;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同意

结果达到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的要求。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01,357】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2648】%;反对【2,182,6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0584】%;弃权【8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6769】%。

    (五)审议《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53,150,0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076】%;反对【2,432,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3710】%;弃权【1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同意

结果达到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的要求。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95,957】股,
                         第 7 页 共 7 页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2399】%;反对【2,432,6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9903】%;弃权【14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7698】%。

    (六)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3,455,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542】%;反对【2,182,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3329】%;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同意

结果达到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的要求。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01,357】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2648】%;反对【2,182,6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0584】%;弃权【8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6769】%。

    (七)审议《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3,171,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6109】%;反对【2,410,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3677】%;弃权【1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同意

结果达到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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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17,757】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6699】%;反对【2,410,8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5603】%;弃权【14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769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

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及程序等事宜,均符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指引》、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自签署盖章后生效。其中:

    正本壹份,呈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存档备查;

    正本贰份,交由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存档备查;

    正本壹份,留存本律师事务所存档备查。

    上述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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