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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6-06-21  

						证券代码: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6-临-042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相关文件后,基于个人独立判

断,对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涉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我们已经事前认可。

    2.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

金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我们认为,2016年5月26日,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股票发行价格的议案》,对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均进行了调整。根

据新的政策,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股份发行价格的调整不需要

国务院国资委单独审批,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发行价格的调整需

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

已经明确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调整

机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底价不低于调价基准

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且不得低于本次重组购买

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我们认为,上述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

行价格调整机制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的内容审批

程序更完善,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底价的议

案》,我们认为,2016 年 5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股票发行价格的议案》,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

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均进行了调整。根据新的政策,公司调整了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底价调整机制。由于募集配套
资金股份发行底价调整机制进行了调整,因此董事会拟将募集配套资

金股份发行底价调整方案作为独立议案进行再次审议。

    我们认为,上述对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底价调整内容的再次

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关于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设立

香港和卢森堡特殊目的公司,有利于公司优化税收成本、便于公司境

外资产统一管理、可以有效隔离公司法律风险。本次交易的审议和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6.《关于指定子公司承接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股权相关事宜的

议案》,我们认为,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方案及本次交易协议

的约定,标的资产可以过户至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指定的子公司名

下;公司指定卢森堡SPV公司承接标的资产股权,并进一步明确了具

体操作安排,符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内容以及本次交易协议的约

定,使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相关实施路径更加清晰。本次交易

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宁向东、吴平、赵安立、于永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