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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科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8月)2016-08-27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
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
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遵循的原则及程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
权内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
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
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
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
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原则上不得为没有股权关系的单位提供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低于 66.67%的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
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
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在提供财务资
助前,需采取下列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并能够覆盖相应风险:
1.取得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最高决策机构作出
在上市公司财务资助偿还之前不分红的决议;2. 取得财务
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股东以房
产、股权等有效资产抵(质)押;3.其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
上市公司应对上述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
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
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
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
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
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资助金
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
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
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
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
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
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
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
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公司法律审计部审核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并由运营管理部负责做好
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部须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
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
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
容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
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上市公司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上市公
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
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
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还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
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
义务的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同比例提供财务
资助。其他关联股东原则上应当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如因
特殊理由实际未能按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
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
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
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
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上市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
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
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
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
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九)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
回的金额;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须在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拟采取的补救
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
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
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
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
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
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
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
的行为。
                   第三章 罚 责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
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已发布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