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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11-16  

						证券代码: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6-临-063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益圣国际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6]2245 号)核准,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科技”、“公司”)已实施非公开发行 54,380,006
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格为 30.72 元。
     2016 年 10 月 21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航天科技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瑞华验
字〔2016〕01540003 号),确认截至 2016 年 10 月 20 日参与本次配
套融资的发行对象已在中信证券指定账户缴存认购款共计
1,670,553,784.32 元。
     2016 年 10 月 22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就航天科技本次非公开
发行募集配套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
01540004 号),确认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和部分财务顾问费用
31,062,971.31 元后,航天科技实际收到 1,639,490,813.01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并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独立财务顾问、保

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

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合法管理的下属支行工行永定路支行开设 3 个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截止 2016 年 10 月
        账号                对应募集资金项目
                                                   21 日存放金额(元)
 0200004919200315562          支付现金对价             775,553,800.00
 0200004919200316863       支付中介费用和税费           28,937,013.01
 0200004919200316987     补充 IEE 公司的流动资金       835,000,000.00

    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募集配套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及工行永定路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

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

方制订的《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规定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工行永定路支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工行永定路

支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工行永定路支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工行永定路支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行永定

路支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

方单位介绍信。

    5.工行永定路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丙方。工行永定路支行应当保证专户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任一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任一专户总额的 20%的,甲方及工行永定路支行

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

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

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工行永定路支行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或按本协

议第六条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工行永定路支行是乙方合法管理的辖属支行,乙方有权合法

代表工行永定路支行签署本协议,并且乙方保证本协议签署后,对

乙方及工行永定路支行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应督促并保证工行

永定路支行按约定执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工行永定路支行如有违

约行为,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本协议自甲、

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