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9月)2016-11-17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已经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保证募集资金按已确定的
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的使用效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
买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如
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在同一
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七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和期限;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公司每月从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
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2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
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
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
形时,公司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
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
序编制和审批: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
行性报告编制;
3
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上报申请,按
照公司付款审批流程会签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须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
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将尽快科学、
4
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须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须符
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等的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须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
5
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须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 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五) 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
30%;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须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
资金投向。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6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须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
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
实施的,须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
要性,并且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须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
减少关联交易,并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
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
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须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
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须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
7
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须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须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
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须对年度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
效果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须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专项审核报告中须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
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公司董事会须
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须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
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须
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六章 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的,必须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
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
8
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
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募集
资产后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出售上述资产的,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外,董事会须充分说明出售的原因以
及对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及监事会须就该事项发表明确表示同意的
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涉及上述收
购资产的相关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若公司该项资产的净利润实现数低于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十,须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原因,同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独立董事及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就该事项作出
专项说明;若公司该项资产的净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
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公司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
册会计师、相关股东(该项资产的原所有人)须在股东大会公开解释、
道歉并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之后国家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
9
度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对本办法及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