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独立董事意见2017-04-26
证券代码: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7-临-020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航天科技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宁向东、吴平、赵安
立、于永超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16年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
兑现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
京航天海鹰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000万元“履约保函担保”向航
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向航天科
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9,000万元贷款额度的议案》、《关于控股
子公司IEE公司2017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关于控股
子公司IEE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申请16,475万元人民币银行借款额度
的议案》、《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独
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胡发兴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2016
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以及2017年第一季度关联方占用
资金、对外担保、子公司衍生品业务等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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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公司2016年度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精神,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的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审核。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这些事项均属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
形成的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自然人、非法人单位、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均是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担保
行为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
需要,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在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度存、贷款
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在航天
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度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存、贷
款业务定价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发挥资金规模效应,加速资金周
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防范资金风险,进一步提高了资金使用水
平和效益,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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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2016 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实现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2,640,377.03 元,2016 年初未分配利
润 417,213,109.95 元 , 2016 年 度 累 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为
519,853,486.98 元。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母公司 2016 年度会计报表实现净利
润为-24,483,044.34 元,2016 年初未分配利润 29,403,550.06 元,
2016 年度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4,920,505.72 元。
根据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壮大公司规模,加
速企业发展,集中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本年度利润不分配,滚存以后年度分配。本年
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本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国家现行会计政策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 2016 年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兑现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 2016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认为:
公司 2016 年度能严格执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考核办
法、考核兑现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对上
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以及《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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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
件,结合自身实际特点和情况,有效开展了内控规范体系建设工作,
报告期内建立并完善了一系列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重点
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也
已建立健全了专门制度,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
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预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的销
售收入,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租赁业务也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关联交易遵循了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交
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而言是属
公平合理的,同意召开董事会予以审议。
七、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京航天海鹰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1,000 万元“履约保函担保”向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
保的独立意见
为机电公司向财务公司申请 1,000 万元额度的履约保函担保提
供反担保,可以增强机电公司的信用额度,在担保额度内机电公司不
需再向其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存入资金,从而缓解了机电公司保函保
证金大量占用资金的情况,提高了其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率,为机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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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机电公司的发展。该交易遵循公平、
公开、公正的原则,本项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的
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八、关于公司向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9,000万元贷款
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申请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办理9,000万元的借款额度,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下属公司的业务发展,有利于同时改善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借款利率低于
同期人民银行借款利率,遵循了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本次交易
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经营层应严格按照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分
批使用资金,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九、关于控股子公司IEE公司2017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独
立意见
IEE公司为规避汇率风险所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基于
对未来外汇收支的合理估计和目前外汇收支的实际需求,业务流程合
法合规,基本上不存在市场风险和履约风险。我们认为公司通过开展
金融衍生品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外汇风险管理能力,可以促进外汇资
产的保值增值;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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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意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
十、关于控股子公司IEE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申请16,475万元人
民币银行借款额度的独立意见
IEE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请16,475万元人民币银行借款额度,用于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整
体利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一、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上述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工作符合目前国家的经济形势
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工作程序和账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
关规定,计提金额充足。本次计提能够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
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公司向社会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经过审核,
我们没有发现公司及有关所属企业在上述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过程中
存在处置不当的行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未损害中小股东的权
益。
十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调整,符合《公司法》、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损益及净资产,也
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存在
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三、关于公司调整董事、补选独立董事及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
见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控股股东中国航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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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2.根据董事候选人胡发兴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
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根据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立明先生和栾大龙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
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没有发现其有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
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的资格。
3.上述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上述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资格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议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4.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胡发兴先生,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
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
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十四、关于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及
子公司衍生品业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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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出具的未经审计的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这些事项均属公司正常经营过
程中形成的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自然人、非法人单位、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
3.公司控股子公司IEE公司为规避汇率风险所开展的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是基于对未来外汇收支的合理估计和目前外汇收支的实际
需求,业务流程合法合规,基本上不存在市场风险和履约风险。我们
认为公司通过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外汇风险管理能
力,可以促进外汇资产的保值增值;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是可行的,
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独立董事:宁向东、吴平、赵安立、于永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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