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2017-04-26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 2016 年任职期间能够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
负责地行使权利,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
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6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述职
如下:
一、2016 年度出席董事会情况
2016 年,公司独立董事应参加董事会 12 次,实际参加董事会情
况如下表:
2016 年会议召开次数 12
现 场 出 以通讯方式参 委 托 出
独立董事姓名 应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席次数 加会议次数 席次数
宁向东 12 4 8 0 0
吴 平 12 4 8 0 0
赵安立 12 4 8 0 0
于永超 12 4 8 0 0
二、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2016 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忠实履行职务,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发表了 10 次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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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具体如下:
1.在 2016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发
表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2.在 2016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发
表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在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度存、贷款
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4)关于 2015 年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兑现的独立意见;
(5)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6)关于追加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7)关于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8)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9)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0)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京航天海鹰星航机电有限公司 2,000
万元“履约保函担保”向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的独
立意见;
(11)关于向交通银行哈尔滨道里支行申请延续授信的独立意
见;
(12)关于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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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公司向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5,000 万元贷
款额度的独立意见;
3.在 2016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发
表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4.在 2016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
会议上发表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5.在 2016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
议上发表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股票发行价格的独立意见;
6.在 2016 年 6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
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
资金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独立意见;
(2)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底价的
独立意见;
(3)关于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独立意见;
(4)关于指定子公司承接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股权相关事宜
的独立意见;
7.在 2016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
会议上针对调整延长 Easunlux 公司及益圣国际公司利润补偿年度和
股份锁定期、调整 Easunlux 公司及益圣国际公司补偿期限及业绩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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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等发表独立意见;
8.在 2016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
会议上针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
保情况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9.在 2016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
会议上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公司第三季度报告及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
的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拟以募集资金向 IEE 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10. 在 2016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临
时)会议上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IEE 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
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公司延期一年偿还 1,500 万元借
款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时空公司延期一年偿还 2,000 万元借
款并增加 500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的独立意见。
三、在年报审计中做的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年报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我
们对公司的年报审计给予充分关注。在审计机构进场前,听取了公司
年度经营情况的汇报,和公司财务部共同确认了审计计划,向审计机
构和公司提出具体要求;审计过程中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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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审计报告,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对
初步审计结果进行审核,对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加以确认,履行了
独立董事在年报审计中的应有职责。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
2.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
对于每一个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进行认真的审核,必要
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
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3.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我们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下发的相关文件,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加强和提高对公
司和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五、其他工作情况
2016 年度,作为独立董事,我们未发现有需要独立行使或一同
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提议召开董事会;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和咨询。
最后,希望公司抓住发展机遇,快速推进公司既定的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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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报全体股东。同时,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和
相关人员,在我们本年度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配合和支持,
在此表示敬意和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宁向东、吴平、赵安立、于永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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