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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科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28  

						证券代码: 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7-股-004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亦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9 月 27 日(周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9 月 26 日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 年 9 月 27 日 9:30 至 11:30,13:00 时至 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26 日 15:00 至 2017

年 4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9 月 22 日(周五)

     3.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 1 号海鹰科技大厦 1605 会议室

     4.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

     本公司董事会
                                    1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股份

144,398,5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2656%(百分比按照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下同)。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名,代表股份数 114,958,05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8.075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 人,代表股份数 29,440,4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901%。

    8.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

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关于公司收购三家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吸收合并的

议案》

    经统计,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合计为 144,398,518 股。

    经过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144,398,51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
                                2
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表决单独计票情况:同意票 29,603,44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012%;反对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北京航天时空科技有限公司

的议案》

    经统计,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合计为 144,398,518 股。

    经过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144,398,51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表决单独计票情况:同意票 29,603,44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012%;反对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3
    王冠、唐诗

    3.律师见证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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