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10-31
证券代码: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7-临-043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航天科技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
审议相关文件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航天科技”)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
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涉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及
子公司衍生品业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出具的未经审计的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这些事项均属公司正常经营过
程中形成的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自然人、非法人单位、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 关于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能有效缓解子公司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且该家子公司具备履约
还款能力,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提供财务资助
遵循了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所有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三、 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
程中,遵照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审计
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认为继续聘任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该聘任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 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
为上市公司提供内控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7 年
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审计,
认为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内控
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内控审计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同意该聘任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关于聘任王挺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聘任的财务总监王挺先生,具
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
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且
选举或任命程序合法、有效。
六、 关于山东航天九通车联网有限公司引入外部投资者暨航天
科技放弃优先认缴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放弃山东九通本次增资优先认缴权,引入外部投资者,可以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满足公司原有业务和创新业务的发展需要,同时
外部投资者可为山东九通车联网业务补充新的业务资源,实现优势互
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选用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专业评估机构,
其选聘过程和评估机构的独立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报告
中的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真实、合理。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上海申威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评估报告,以收益法的评估结论作为山东九通的
整体价值的结果,作为产权交易所挂牌的基础,遵循了公平、公开和
公正的原则,本次增资采用产权交易所挂牌的方式符合国有资产管理
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
度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公司放弃山东九通增资优先认缴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利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赵安立、于永超、由立明、栾大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